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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热点:特殊体质、定残后死亡与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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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自身有病能不能少赔、定残后死亡残疾赔偿金怎么算等问题长期存在争议。2026年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特殊体质、旧伤不是减轻赔偿的挡箭牌。昌平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撞老人有腰椎旧伤史,事故后又查出胸椎压缩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侵权人以其有旧伤为由拒赔伤残赔偿金。法院认为,旧伤、基础疾病属客观身体状态,并非受害人主观过错,与损害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责任,判令赔偿20万余元。岳阳云溪区法院在类似参与度争议中也明确,个人体质状况独立于主观意志,不属于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对保险公司按70%参与度扣减的主张未予采纳。

二、定残后死亡,残疾赔偿金按定型化计算。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起案例印证该规则:受害人定残时为61周岁,其近亲属按19年主张获支持;71周岁定残后不久去世,法院按9年计算;有案例明确损害后果在定残时即已固定,不因后续生存时间改变。

三、伤残鉴定是赔偿的基础。人身损害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施行),共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鉴定应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等级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数额。工伤认定则适用另一套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二者不可混淆。

法律提示:遭受人身损害后应及时就医、全程保留病历与票据;治疗终结后申请正规伤残鉴定;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协商赔偿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切勿在未鉴定前私了,以免低估赔偿数额。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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