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3篇:人身自由犯罪三重门辩护体系
人身自由犯罪辩护的三重门: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阶梯式抗辩
引言:人身自由犯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两个重要的罪名,分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都是针对人身自由的犯罪,都涉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在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法定刑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非法拘禁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犯罪的基础罪名,绑架罪则是更为严重的侵犯人身自由犯罪,法定刑更重。
人身自由犯罪的辩护特点:
人身自由核心---- 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行为持续性---- 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主观目的关键---- 主观目的是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关键,也是辩护的重点
法定刑跨度大---- 非法拘禁罪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绑架罪法定刑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量刑跨度大
结果加重犯多---- 两罪都有结果加重犯,如致人重伤、死亡等,辩护时要注意审查
转化犯情形---- 非法拘禁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辩护时要注意审查
索债型非法拘禁常见----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这是重要的辩点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人身自由犯罪案件应当建立"三重门"辩护体系,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三个层面逐步展开辩护,层层递进,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重门:事实之辩----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一)是否实施了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是否实施了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人身自由犯罪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也是辩护的起点。
剥夺人身自由行为的认定:
非法拘禁罪要求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要求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即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如果没有实施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常见方式:
捆绑、关押---- 将被害人捆绑、关押在某个地方,剥夺其人身自由
扣押、扣留---- 将被害人扣押、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
其他方法---- 其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如麻醉、欺骗等
注意:
是否实施了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事实认定的基础
如果没有实施,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看是否能够证明实施了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黄金辩点一: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剥夺人身自由行为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
(二)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
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也是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时间长短对定罪的影响:
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一般来说,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越长,量刑越重
但是,如果时间非常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时间长短对量刑的影响:
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时间越短,量刑越轻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争取从轻处罚
注意:
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如果时间非常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时间长短,争取从轻处罚
黄金辩点二:剥夺人身自由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是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暴力、胁迫等手段的认定:
非法拘禁罪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可
绑架罪一般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但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如麻醉、欺骗等
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影响量刑,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量刑更重
注意:
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量刑更重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以及暴力、胁迫的程度
黄金辩点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或者暴力、胁迫程度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关键,也是辩护的重点。
主观目的的类型:
勒索财物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构成绑架罪
作为人质目的----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
索债目的----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其他目的---- 出于其他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注意:
主观目的是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关键
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如果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作为人质,就构成绑架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争取将重罪辩成轻罪
黄金辩点四: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绑架案
第二重门:法律之辩----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区分
(一)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容易混淆,是人身自由犯罪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主观目的不同----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一般是为了索取债务或者其他目的;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者作为人质
客观行为不同----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绑架罪的行为是绑架他人,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是否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不同---- 非法拘禁罪一般不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绑架罪要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如勒索财物、满足其他要求等
法定刑不同---- 绑架罪的法定刑比非法拘禁罪重很多
区分关键:主观目的不同,以及是否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绑架罪辩成非法拘禁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认定
索债型非法拘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型,也是辩护的重点。
索债型非法拘禁的特征:
主观目的是索取债务---- 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债务,不是为了勒索财物
债务是真实存在的---- 债务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
债务可以是合法债务,也可以是非法债务---- 债务可以是合法债务,也可以是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
索取的债务数额与实际债务数额相当---- 索取的债务数额与实际债务数额相当,不能明显超过实际债务数额
注意: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债务可以是合法债务,也可以是非法债务
如果索取的数额明显超过实际债务数额,可能构成绑架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是索债型非法拘禁,争取将绑架罪辩成非法拘禁罪
黄金辩点六:债务是真实存在的,索取的数额与实际债务数额相当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三)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
非法拘禁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辩护时要注意审查。
转化犯的情形:
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注意:
转化犯的前提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只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不是转化犯
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比转化犯轻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犯,争取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黄金辩点七:没有使用暴力,只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不是转化犯,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四)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也是辩护的重点。
绑架罪既遂的标准:
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构成既遂
不要求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者满足其他要求
绑架罪未遂的情形: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未遂
注意:
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构成既遂
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既遂还是未遂,争取认定为未遂
黄金辩点八:已经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人身自由犯罪案件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需要注意区分。
常见的其他犯罪:
故意伤害罪---- 如果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如果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可能构成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如果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他犯罪---- 其他可能涉及的犯罪
注意:
人身自由犯罪案件可能涉及数罪并罚或者转化犯的问题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构成其他犯罪,以及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如果能够将重罪辩成轻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九: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绑架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第三重门:情节之辩----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剥夺人身自由时间短
剥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程度较轻
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程度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9.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人身自由犯罪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剥夺人身自由时间短---- 剥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程度较轻---- 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程度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一: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的辩护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都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更重,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的---- 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 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杀害被绑架人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
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更重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
如果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要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
黄金辩点十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四)死刑辩护
绑架罪也可能判处死刑,死刑辩护也是人身自由犯罪案件辩护的重点。
死刑的适用标准: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绑架罪适用死刑的情形: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形: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自首---- 有自首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立功---- 有立功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其他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形
黄金辩点十三:罪行不是极其严重,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人身自由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 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如债务关系、恋爱关系等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意: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但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十四: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人身自由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黄金辩点十五: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书证的审查
书证是人身自由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债务相关的书证非常重要。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书证的特殊审查要点:
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审查借条、欠条、合同等书证,看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债务数额是多少---- 审查相关书证,看债务数额是多少
债务是否合法---- 审查债务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
索取的数额与实际债务数额是否相当---- 审查索取的数额与实际债务数额是否相当
注意:
书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
书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黄金辩点十六:书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人身自由犯罪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包括监控视频、录音、聊天记录、手机数据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黄金辩点十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人身自由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观目的,提出是索债型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罪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使用暴力,提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程度较轻的意见
审查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提出时间较短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人身自由犯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事实、法律、情节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重点审查是否是索债型非法拘禁
重点审查是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犯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者判处死刑,参加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人身自由犯罪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重门"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被害人陈述和书证
申请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重点论述是否是索债型非法拘禁
重点论述是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犯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进行死刑辩护,争取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绑架辩成非法拘禁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有债务纠纷,李某欠张某50万元。张某多次索要未果,一气之下将李某扣押,要求李某家属还钱赎人。检察机关以绑架罪起诉张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非法扣押了李某,剥夺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构成犯罪;(2)但张某是为了索取债务,不是为了勒索财物;(3)根据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4)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5)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比绑架罪轻很多;(6)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是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这是人身自由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辩点。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看是为了索取债务还是为了勒索财物,正确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二)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争议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非法拘禁被害人赵某,在拘禁过程中,王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头部撞到石头上,当场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非法拘禁了赵某,构成非法拘禁罪;(2)但王某没有使用暴力,只是推了赵某一把,不属于"使用暴力致人死亡";(3)赵某的死亡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不是转化犯;(4)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5)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轻很多;(6)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不是转化犯,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非法拘禁罪有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之分。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只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是转化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使用了暴力,正确区分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
(三)量刑争议:被害人过错与积极赔偿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因为孙某欠刘某钱不还,还多次辱骂刘某。刘某一气之下将孙某扣押了两天,期间没有使用暴力。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非法拘禁罪;(2)但本案是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孙某欠刘某钱不还,还多次辱骂刘某,具有明显过错;(3)刘某剥夺孙某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只有两天;(4)刘某没有使用暴力,情节较轻;(5)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6)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7)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8)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本案是因债务纠纷引发,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剥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没有使用暴力,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剥夺人身自由时间短、没有使用暴力、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办理非法拘禁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结语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两个重要的罪名,都是针对人身自由的犯罪。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人身自由犯罪案件应当建立"三重门"辩护体系,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三个层面逐步展开辩护,层层递进。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重门(事实之辩)---- 重点审查是否实施了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等事实问题
第二重门(法律之辩)---- 重点审查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认定、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与其他犯罪的区分等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重门(情节之辩)----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结果加重犯、死刑辩护等量刑问题
三个层面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被害人陈述和书证的审查,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人身自由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