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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介绍贿赂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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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 一名刑辩律师的办案手记

◇ ◇ ◇

【楔子】

二〇二五年春,一个干燥的下午,我接到了张某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低沉而焦急:"李律师,我只是帮朋友介绍了一个人,怎么就犯罪了呢?"这句话,我在执业生涯中听过太多次。介绍贿赂罪----一个在《刑法》中只有两款条文的罪名,却常常让当事人觉得自己"只是帮了个忙"。本文将以办案手记的形式,记录我在介绍贿赂罪案件中的辩护思考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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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一·接案】罪与非罪的第一道界线

介绍贿赂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有第二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接案时,我通常会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初步评估。第一,"介绍"行为是否存在?介绍贿赂罪的客观行为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居间牵线搭桥。如果当事人只是告知了某个信息,而没有主动进行沟通、协调,则可能不构成"介绍"行为。第二,"情节严重"是否达标?介绍贿赂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这是一个重要的罪量门槛。第三,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第二款的"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是一个重大的优惠条款。

在张某的案子里,他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某市政工程招标时,他的朋友王某找到他,说认识招标办的张主任,想请张主任"关照"一下。张某于是约了一个饭局,席间王某送了一个装有十万元现金的"土特产"给张主任。后来东窗事发,张主任被查,张某也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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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二·阅卷】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

阅卷是辩护工作的核心环节。在介绍贿赂罪案件中,我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证据类型:

一、口供与证人证言的一致性审查

介绍贿赂罪案件的证据体系往往以言词证据为主。行贿人、受贿人、介绍人三方的供述构成了证据的主体。我会将三方供述进行逐字比对,寻找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例如,行贿人说"三月五日通过张某给了钱",但介绍人说"三月七日才见面",且行贿人的银行流水显示取款时间是三月七日。这种时间线的矛盾,往往是突破口。

二、资金流向证据的完整性

介绍贿赂案件通常涉及资金流转。我会仔细审查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现金取款凭证等资金证据。重点关注:资金流向是否与供述一致?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如借贷、赠与、合伙投资等)?资金流向是否经过了介绍人的账户?注意,介绍人未必直接经手贿赂款项,只要其实施了"牵线搭桥"行为即可。

三、通讯记录与电子数据

现代介绍贿赂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越来越重要。辩护应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删改或不完整的情况?聊天记录的上下文是否完整?仅凭"帮忙约一下"这样的文字,是否足以证明"介绍贿赂"的故意?这些都是需要细致分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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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三·会见】当事人最容易忽略的三个事实

会见时,当事人往往处于焦虑和恐慌之中。我通常会引导他们关注以下三个容易被忽略但异常重要的事实:

关键事实一:"介绍"与"居间"的微妙差别

很多当事人分不清"介绍"和"居间"的区别。"介绍"是主动的牵线搭桥行为,"居间"是在已有沟通基础上的传话、转交等被动行为。如果当事人只是转发了一条信息、传了一句话,而没有进行任何沟通、协调、争取的行为,则可能不构成"介绍"。在张某案中,我们通过仔细分析聊天记录发现,张某只是告知王某"张主任明天在办公室",并没有主动联系张主任为王某说情。这个差别至关重要。

关键事实二:"情节严重"的反向证明

介绍贿赂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但什么是"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界定。我的经验是从反向论证:如果贿赂数额较小(如一万元以下),介绍人未从中获利,行为是偶发的、单次的,且未导致严重后果,则可以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从而不构成本罪。这个策略在实践中非常有效。

关键事实三:"主动交代"的时间节点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个"救命稻草"。关键在于"被追诉前"这个时间节点----必须是在被立案侦查之前主动交代。我在会见时特别强调这一点,并建议当事人如实记录自己第一次向有关部门如实说明情况的时间,保留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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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四·罪名辩析】介绍贿赂罪与相邻罪名的四重辩护界限

这是介绍贿赂罪辩护中最具理论深度的部分。以下从四个维度展开:

第一重界限: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分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在于:介绍人是否与行贿人有共同的行贿故意和行为分工?如果介绍人只是居间牵线搭桥,没有参与到行贿的具体实施中,则只构成介绍贿赂罪。但如果介绍人与行贿人事先通谋、分工合作,则可能构成行贿罪共犯。两罪的量刑差异巨大----行贿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介绍贿赂罪最高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因此,辩护的重点就是要证明当事人只是"介绍"而非"共同行贿"。

第二重界限: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

同样,介绍人与受贿人之间也存在界限问题。如果介绍人只是居间牵线搭桥,未与受贿人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则不构成受贿罪共犯。但如果介绍人与受贿人事先通谋、共同收受贿赂,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受贿罪的量刑同样较重。

第三重界限:与诈骗罪的界限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介绍人向行贿人谎称能够"搞定"某位领导,收取了行贿人的财物,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去找该领导。这种情形可能构成诈骗罪而非介绍贿赂罪。辩护可以从这个角度争取更有利的定性。

第四重界限: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不是所有的"牵线搭桥"都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只是将双方的联系方式告知对方,或者在社交场合让双方认识,之后的行为与介绍人无关,则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法律惩罚的是"介绍"行为本身,而非"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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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五·策略推演】三个辩护方向的沙盘推演

经过阅卷和会见,我为张某制定了三个辩护方向,进行沙盘推演:

方向一:无罪辩护----"介绍"行为不成立

这是最理想的结果。核心论点是:张某的行为只是"信息告知",而非"介绍贿赂"。张某告知王某"张主任在办公室"的行为,未达到"沟通、协调、促成"的程度。同时,张某未从中获利,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方向二:情节轻微辩护----不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即使认定介绍行为存在,也可以争取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核心论点:贿赂数额较小,介绍行为只有一次,介绍人未从中获利,未导致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决无罪。

方向三:量刑辩护----争取最轻处罚

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量刑辩护是最后一道防线。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空间相对有限,但仍然有争取空间。重点: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初犯偶犯、退贿退赔等。特别是"主动交代"情节,可以争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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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六·量刑博弈】五个量刑因素的实战运用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博弈,核心围绕以下五个因素展开:

因素一:贿赂数额的实际确认

这是基础性问题。贿赂数额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程度的评估。辩护应当仔细审查贿赂数额的计算依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误计算的情形。对于以"土特产"形式贿赂的,需要关注物品的实际价值鉴定是否合理。

因素二:介绍人的"主动性"程度

介绍人是被动参与还是主动策划?是偶然之举还是惯常性行为?是否主动寻找"客户"?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主观恶性的评估。如果介绍人是在人情压力下勉为其难地帮了一次忙,与主动策划、从中筹码的行为,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分。

因素三:是否从中获利

介绍人是否收取了"中介费"是一个重要情节。未获利的介绍行为在量刑上明显轻于获利行为。同时,即使获利,获利数额的大小也是量刑考量因素。

因素四:后果的严重程度

介绍贿赂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后果?如工程质量事故、国家财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如果只是普通的招标违规,未导致实质性损害,则量刑可以相对轻缓。

因素五:自首与认罪认罚

这是最常见也最有效的量刑情节。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贿退赔,都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特别是"主动交代"情节,可以争取免除处罚。但需要注意,"自首"和"主动交代"不能重复评价,需要将两者的关系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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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七·程序辩护】容易被忽略的三个程序权利

在介绍贿赂罪案件中,程序辩护同样重要。以下是三个容易被忽略但非常有效的程序权利:

第一,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较轻,因此对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尤为重要。如果当事人没有逃匿风险、没有串供可能、案件证据已经固定,则应当稍极争取取保候审。介绍贿赂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比例较高,辩护律师应当主动提供担保人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及时提出

在侦查阶段,如果存在以不合法方式收集的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特别是介绍贿赂案件中常见的"诱惑性侦查"问题----如果侦查人员主动接近当事人并引导其实施介绍行为,则可能涉及诱惑侦查,相关证据应当排除。

第三,管辖权异议的合理运用

介绍贿赂案件通常由行贿案或受贿案牵连而出。如果主案的管辖地与介绍人的居住地、行为地均无关联,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对于存在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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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八·庭审实录】全流程的关键对抗点

介绍贿赂罪的庭审辩护,核心对抗点在于:

第一,对"介绍"行为的交叉询问。辩护人应当通过对证人的发问,让法庭看清"介绍"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程度。例如:"你是否主动联系的张主任?""你是否向张主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你是否参与了贿赂金额的确定?"这些问题的答案,往往能够显示出"介绍"行为的薄弱性。

第二,对"情节严重"的证据质证。控方需要证明情节严重,而辩护方则要让法庭相信"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这里的技巧是:不要直接说"情节不严重",而是通过展示当事人的个人背景、行为动机、客观后果等,让法庭自然而然地形成"情节不是那么严重"的心证。

第三,量刑辩护的情感表达。介绍贿赂罪的量刑空间有限,因此量刑辩护更多依赖于情感因素。辩护人应当充分展示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社会贡献等,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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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九·特殊情形】三种容易误判的场景

场景一:介绍人是近亲属或密切关系人

当介绍人是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时,案件的处理应当更加谨慎。近亲属之间的"传话"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介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近亲属之间的居间行为,法院通常会更加审慎。

场景二:介绍人是单位内部人员

在部分案件中,介绍人可能是受贿人所在单位的内部人员,如秘书、司机、同事等。这种情况下,需要仔细分析其行为是否属于"介绍"还是"共同受贿"。如果介绍人只是帮忙联系、传递信息,没有参与分赃,则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而非受贿罪共犯。

场景三:"一人多次"介绍的情形

如果介绍人多次为不同的行贿人和受贿人牵线搭桥,需要注意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多次介绍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惯犯"或"主动性极强",从而影响量刑。但如果每次介绍的贿赂数额均较小,且总体数额也不高,则仍然可以争取情节轻微。

【手记十·量刑比较】与相邻罪名的量刑差异分析

理解介绍贿赂罪的量刑逻辑,最好的方法是与相邻罪名进行对比。

一、与行贿罪的量刑对比

行贿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介绍贿赂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介绍人只是"牵线搭桥",不直接实施贿赂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低。辩护中必须充分利用这一量刑差异,在罪名辩护中论证当事人只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而非行贿罪共犯。

二、与受贿罪的量刑对比

受贿罪根据数额和情节,量刑范围从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不等。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显著轻于受贿罪。在实践中,如果控方以受贿罪共犯指控,辩护应当积极争取改变定性为介绍贿赂罪,这将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三、"情节严重"的量化参考因素

虽然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界定"情节严重",但参考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可以推断以下因素通常会被考虑:介绍贿赂数额较大(如超过三万元),多次介绍或向多人介绍,介绍人从中获利,介绍贿赂导致为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辩护应当从这些因素的反面论证"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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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十一·真实案例复盘】两起典型案例的教训与启示

案例一:某市政工程介绍贿赂案

二〇二二年,某地一名工程老板王某为争取市政工程项目,通过中间人刘某向负责招标的张某行贿五十万元。刘某负责约饭局、传递财物,并从中获得五万元"中介费"。案发后,刘某被以介绍贿赂罪起诉。

辩护人提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共犯而非介绍贿赂罪----这听起来反常识,但背后有深层的辩护逻辑。辩方认为,刘某仅仅是"介绍"而非"共同行贿",主张量刑应在三年以下。但法院认为,刘某从中获利、多次传递、积极促成,已超出了"介绍"的范畴,构成行贿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个案例说明,"介绍"与"共同行贿"的界限非常重要,但法院的认定标准可能比辩护方预期的更为严格。

案例二:某社区干部介绍贿赂免刑案

二〇二三年,某地社区工作人员李某在得知自己可能被调查后,主动到纪委监委交代了自己曾为他人介绍贿赂的行为,并如实说明了全部情况。纪委监委认定李某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免除处罚。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例的核心启示是:"主动交代"制度是介绍贿赂罪中最重要的"救济条款"。关键在于"被追诉前"这个时间节点----必须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主动交代。一旦被立案,再交代只能作为坦白情节,而不能享受免除处罚的优惠。辩护律师在接案时应当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还有"主动交代"的时间窗口,并及时建议当事人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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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十二·辩护清单】介绍贿赂罪辩护七步检查法

经过多年实践,我总结了一套介绍贿赂罪的系统性辩护检查清单,共七个步骤:

第一步:"介绍"行为是否成立?仔细分析从初始接触到最终完成全过程,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介绍"、"居间"还是"信息传递"。第二步:当事人是否知晓行贿人的目的?介绍人必须知晓自己在为行贿行为牵线搭桥,否则不具有介绍贿赂的故意。第三步:介绍行为是否完成?介绍贿赂罪不要求贿赂行为实际完成,只要介绍行为实施即可。但如果介绍行为尚未实施即被发现,可能构成预备。第四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

第五步:是否构成相邻罪名共犯?如行贿罪共犯、受贿罪共犯等,这将直接影响量刑。第六步: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主动交代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第七步:是否有酌定从轻的酌定情节?如初犯偶犯、积极退贿退赔、获得谅解、家庭困难等。

这七步检查法的价值在于:它确保每一个可能的辩护点都不会被遗漏。在实践中,我曾多次在第四步(情节严重评估)中找到突破口,也曾在第六步(主动交代)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免刑。辩护不是碰运气,而是系统性的排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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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十三·执业风险控制】辩护律师的三条红线

在介绍贿赂罪案件中,辩护律师自身也面临风险。我为自己设定了三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一条红线:不能成为"新的介绍人"。辩护律师在会见、沟通过程中,严禁为当事人与其他案外人员之间传递信息、牵线搭桥。这不仅是职业操守问题,更可能涉及刑事风险,因为辩护人也可以成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第二条红线:不能串供、作伪证。介绍贿赂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希望辩护律师帮助其"统一口径"或"串通证人"。辩护律师必须坚决拒绝,并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而非教当事人如何供述。

第三条红线:不能以"关系"代替"法律"。介绍贿赂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地方利益网络。辩护律师不能依赖"关系"来解决问题,而应当始终回归法律本身。在一些地方,介绍贿赂可能是当地"办事"的常见方式,但辩护律师不能因此将违法行为"正常化"。我们的职责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而非试图绕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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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十四·实战忠告】介绍贿赂罪辩护中的五个"不能"

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我总结了介绍贿赂罪辩护中五个常见的失误和陷阱,希望对同行有所警示:

第一个"不能":不能将"没有获利"等同于"不构成犯罪"。介绍贿赂罪不以获利为构成要件。即使介绍人分文未取,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且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许多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我又没拿钱",但这不是无罪的理由。

第二个"不能":不能将"介绍"等同于"居间"。介绍贿赂罪与居间介绍纠纷有本质区别。居间介绍合同纠纷是民事问题,而介绍贿赂罪是刑事问题。关键区别在于:居间人提供的是合法的中介服务,而介绍贿赂人提供的是违法的牵线搭桥。辩护应当从行为的合法性角度进行切入。

第三个"不能":不能忽略"主动交代"的时间窗口。一旦错过"被追诉前"这个时间节点,"主动交代"将从"免除处罚"降格为"坦白从轻"。辩护律师在接案后应当第一时间评估这个问题,并立即建议当事人采取相应行动。

第四个"不能":不能依赖单一的辩护策略。介绍贿赂罪案件往往证据单薄,但这不意味着只有一个辩护方向。最佳策略是同时准备"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三套方案,根据庭审情况灵活调整。

第五个"不能":不能让当事人"一问三不知"。有些当事人认为"装傻"就能逃避追究,但这恰恰是最危险的策略。法官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不知情"辩解会产生反感,反而不利于量刑。最好的策略是如实供述客观事实,同时在法律层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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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执业反思】

回顾这个案子,最终张某被认定为介绍贿赂罪,但法院采纳了我们关于"介绍行为程度较轻"和"未从中获利"的辩护意见,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一个理想的结果。

介绍贿赂罪的辩护,核心在于"三个精准":精准识别"介绍"行为的法律内涵,精准评估"情节严重"的证据情况,精准选择辩护策略的方向和维度。作为刑辩律师,我们不仅要熟悉法条,更要懂得"人情社会"----因为介绍贿赂的背后,往往是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态。理解这些,才能真正理解这个罪名,才能在辩护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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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战中的五大心理战术

介绍贿赂罪的辩护,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一场心理博弈。以下五大心理战术,是在多年实战中反复验证的行之有效策略。

第一术:"身份重构"----从"掌权人"到"传话者"

很多介绍贿赂案件中,被告人在他人眼中是"能办事的人"、"有门路的人",这种身份标签极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居间谋利"。辩护人的任务是帮助被告人重新定义自己的角色:你不是"中间人"而是什么?你只是一个"传话者"。你没有参与谋划,没有分配利益,没有掌控资源,你只是一个通信工具。从"掌权人"到"传话者"的身份重构,能够从根本上削弱公诉方的指控基础。

第二术:"时间轴拆解"----分离"把关"与"介绍"

"把关"和"介绍"常常被混为一谈,但从时间线上看,二者有明确先后。"把关"是主动干预、设置障碍,以某种权力身份作为筹码;而"介绍"只是将"有人找你"这个信息传递给双方。辩护人应当在时间轴上仔细梳理被告人的每一个行为节点,明确标注:哪些是"把关"(可能涉嫌受贿或诈骗),哪些只是"介绍"(可能不构成犯罪)。这种时间轴拆解法,往往能够使公诉方的证据链出现断裂。

第三术:"证据链去元素"----拆解犯罪构成要件

每一个犯罪都由若干"元素"组成,其中任何一个缺失,整个证据链就无法形成闭环。以介绍贿赂罪为例,证据链至少包含:介绍人与行贿人的关联→介绍人与受贿人的关联→"介绍"行为本身→"情节严重"的证据。辩护人应当逐一检验每一个元素,尤其是"介绍"这个核心元素:是否仅仅是"告知"而非"推荐"?是否仅仅是"转达"而非"促成"?若能够在某一个元素上找到突破口,整个证据链将不攻自破。

第四术:"情节降级"----从"情节严重"到"情节较轻"

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起刑点较高,因此"情节降级"是心理战术的重中之重。常见的情节降级策略包括:论证介绍贿赂的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论证介绍贿赂的次数较少,不具备"多次"或"多人"的特征;论证被告人没有获取经济利益;论证行为未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每一个降级点都需要具体证据支撑,不能浮于空中。

第五术:"量刑预期管理"----让当事人看到希望

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最高三年,相比受贿罪和行贿罪明显较轻。辩护人应当在案件初期就帮助当事人建立"量刑预期":最坏的情况是什么,最好的可能是什么,合理的期待是什么。量刑预期管理不仅能够减少当事人的焦虑,还能够促使其积极配合辩护工作。同时,让当事人明白"积极退赔"、"认罪认罚"、"配合调查"等行为对于量刑的实际影响,是辩护人的重要职责。许多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做出错误选择,如抵触供述、隐瞒事实,最终导致本可获得的轻微处理也无法实现。量刑预期管理的本质,是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赋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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