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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从行政前置程序审视逃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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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行政前置程序审视逃税犯罪的认定

逃税罪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作为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逃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很高。然而,由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逃税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正常的税务筹划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逃税。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逃税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是税务筹划不是逃税"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逃税罪特有的行政前置程序,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逃税罪的辩护核心在于"行政前置"程序。逃税罪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犯,行政程序是刑事程序的前置和基础。逃税罪的辩护应当围绕行政前置程序展开,构建行政前置辩护路径:

第一个环节: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审查----是否经过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个环节:补缴免责条款的适用----是否符合补缴免责的条件,能否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三个环节:逃税数额的准确认定----逃税的数额和比例如何认定,数额计算是否准确

这三个环节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逃税罪的完整行政前置辩护路径。行政处罚前置是程序前提,补缴免责是实体出罪,数额认定是定罪基础。只有从这三个环节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逃税罪典型案例,从"行政前置"的视角,系统阐述逃税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审查: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前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前置"是逃税罪的重要程序要件,是指纳税人逃税的,应当首先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在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纳税人仍然不履行或者符合其他条件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前置"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行政处罚前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

前置性:行政处罚是刑事追究的前置程序

必要性:未经行政处罚,不能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性:这是一个程序要件,不是实体要件

(二)行政处罚前置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就是逃税罪著名的"补缴免责"条款,也是行政处罚前置的法律依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经过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审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注意行政处罚前置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内容

调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注意行政处罚前置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行政处罚前置争议及辩护要点

1. "未经行政处罚"的辩护

如果案件没有经过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就直接进入刑事程序,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经过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提出未经行政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要求先进行行政处罚程序

注意行政处罚前置的法律意义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逃税案,被告人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指控逃税200余万元。我们提出,案件没有经过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追缴通知,也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直接就移送公安机关了。这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税务机关。

2. "行政处罚不合法"的辩护

如果行政处罚本身不合法,也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辩护要点:

审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审查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否合法

注意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对刑事追究的影响

3.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审查

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也是影响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

辩护要点:

审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审查是否补缴了应纳税款

审查是否缴纳了滞纳金

注意执行情况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逃税案,被告人张某系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指控逃税8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8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逃税罪。

辩护思路:

行政处罚前置方面:

我们提出,案件没有经过完整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税务机关虽然进行了税务检查,但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

也没有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就移送公安机关了,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程序存在瑕疵

没有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也没有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补缴情况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在税务检查期间,就已经开始积极补缴税款

只是因为数额较大,还没有全部补缴完毕

张某有积极补缴的意愿和行为

应当给予补缴的机会

主观方面:

张某没有逃税的故意

张某只是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有偏差

张某认为自己的税务处理是合法的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逃税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补缴税款等情节,且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瑕疵,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补缴免责条款的适用:能否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补缴免责"的概念与特征

"补缴免责"是逃税罪的重要实体规定,是指纳税人逃税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补缴免责"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补缴免责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条件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

实体性:这是一个实体出罪的规定

例外性:有例外情形,不是所有情况都能适用

(二)补缴免责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补缴免责的适用条件包括: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处罚

同时,还有例外情形: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辩护要点:

熟悉补缴免责的适用条件

审查是否符合补缴免责的条件

区分"可以免责"与"不能免责"

注意补缴免责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情况

调查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注意补缴免责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补缴免责争议及辩护要点

1. "部分补缴"的认定

如果只是部分补缴了税款,是否能够适用补缴免责,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补缴税款的情况

区分"全部补缴"与"部分补缴"

审查部分补缴的原因和情况

注意部分补缴的法律意义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逃税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逃税。我们提出,被告人已经补缴了大部分税款,只是因为资金困难,还有一小部分没有补缴。而且被告人一直在积极想办法补缴,有补缴的意愿和行为。虽然不能完全适用补缴免责,但也应当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五年内受过处罚"的认定

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就不能适用补缴免责。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审查处罚的时间是否在五年内

审查处罚的原因是否是逃避缴纳税款

注意例外情形的认定标准

3. "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的认定

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是适用补缴免责的前提条件。

辩护要点:

审查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下达了追缴通知

审查追缴通知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

审查追缴通知是否送达

注意追缴通知的法律意义

(四)补缴免责的辩护策略

针对补缴免责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争取适用补缴免责

证明符合补缴免责的条件

证明已经补缴应纳税款

证明已经缴纳滞纳金

证明已经接受行政处罚

2. 反驳例外情形的适用

证明不属于例外情形

证明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证明没有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证明处罚不在五年内

3. 争取部分从轻处罚

如果不能完全适用补缴免责,争取部分从轻

证明已经积极补缴税款

证明有补缴的意愿和行为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逃税案,被告人李某系某贸易公司总经理,被指控逃税3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3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构成逃税罪。

辩护思路:

补缴免责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符合补缴免责的条件

税务机关已经依法下达了追缴通知

李某已经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

李某已经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

补缴情况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在收到追缴通知后,立即筹措资金补缴了全部税款

也缴纳了全部滞纳金和罚款

完全符合补缴免责的条件

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例外情形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不属于例外情形

李某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也没有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不适用例外规定

主观方面:

李某没有逃税的故意

李某只是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有偏差

李某在收到追缴通知后,立即补缴了税款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补缴免责的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税数额的准确认定:数额和比例如何计算

(一)"逃税数额"的概念与特征

"逃税数额"是逃税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是指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

"逃税数额"具有以下特征:

数额性:表现为一定的货币数额

比例性:需要占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

双重性: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比例

确定性:数额应当是确定的、可计算的

(二)逃税数额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逃税的数额

准确计算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区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

注意数额和比例的双重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税务资料和财务报表

审查逃税数额的计算方法

调查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注意数额和比例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数额认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 "逃税数额"的计算方法

逃税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逃税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扣除了合法的成本和费用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情况

注意数额计算的准确性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逃税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逃税500余万元。我们提出,控方计算的逃税数额有问题,没有扣除合法的成本和费用,而且有重复计算的情况。经过重新计算,实际逃税数额只有200余万元。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直接影响逃税比例的认定。

辩护要点:

审查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审查应纳税额的范围和期间

区分"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额"

注意应纳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3. "逃税比例"的计算方法

逃税比例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逃税比例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审查比例计算的基数是否准确

区分"占应纳税额比例"与"占实际纳税额比例"

注意比例计算的准确性

(四)数额认定的辩护策略

针对数额认定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减少逃税数额

证明逃税数额没有那么大

证明计算方法有问题

证明应当扣除部分数额

争取降低逃税数额

2. 降低逃税比例

证明逃税比例没有那么高

证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问题

证明比例计算的基数应当更大

争取降低逃税比例

3. 争取适用较低量刑档次

证明不构成"数额巨大"

证明不构成"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争取适用较低的量刑档次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逃税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制造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指控逃税6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四十以上。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6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四十以上,数额巨大,构成逃税罪。

辩护思路:

逃税数额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计算的逃税数额有问题

没有扣除合法的成本和费用

而且有重复计算的情况

实际逃税数额没有那么大

数额计算方面:

我们申请了司法会计鉴定

经过重新计算,实际逃税数额只有300余万元

不是控方指控的600余万元

数额减少了一半

逃税比例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计算的逃税比例也有问题

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数太小

没有包括全部的应纳税种

实际逃税比例只有百分之二十左右

量刑档次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应当适用第一档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应当适用第二档量刑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逃税数额为3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二十左右,属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构成。

辩护要点:

审查纳税人身份

审查行为人是否是纳税人

区分"纳税人"与"非纳税人"

注意主体身份对定罪的影响

审查扣缴义务人身份

审查行为人是否是扣缴义务人

区分"扣缴义务人"与"非扣缴义务人"

注意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标准

审查单位犯罪

单位可以构成逃税罪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注意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逃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逃税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三)行为方式的辩护

逃税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不申报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

审查是否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

审查是否属于不申报

注意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

(四)"多次逃税"的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多次逃税"

审查是否"未经处理"

审查累计数额的计算方法

注意多次逃税的处理原则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逃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分

逃税罪与抗税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行为方式不同

逃税罪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抗税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2. 犯罪客体不同

逃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抗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逃税"与"抗税"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分

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行为方式不同

逃税罪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2. 行为时间不同

逃税罪发生在纳税申报阶段

逃避追缴欠税罪发生在税款缴纳阶段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和时间

区分"逃税"与"逃避追缴欠税"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

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行为方式不同

逃税罪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 犯罪对象不同

逃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应纳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出口退税款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

区分"逃税"与"骗取出口退税"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逃税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税务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行政前置视角下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行政前置"的视角对逃税罪辩护路径与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逃税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数额辩护"转向"程序辩护",围绕行政前置程序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行政前置视角下逃税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行政前置程序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行政处罚前置、补缴免责、数额认定三个环节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逃税罪作为行政犯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逃税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税收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行政前置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逃税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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