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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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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引论:"口袋罪"的司法现实与辩护挑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兜底罪名,适用于不能被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体罪名涵盖但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口袋罪",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从醉驾撞人、私拉电网到高空抛物,均可被纳入本罪的适用范围。正是由于其兜底性质,本罪的辩护空间相对较大,但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一、同类解释原则----限缩适用的核心方法论

同类解释原则是限制兜底条款适用范围的基本方法论。根据该原则,"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同等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即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具有一次性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现实可能性;第二,危害后果具有不可控性和不可逆性;第三,行为的危险性程度与放火、爆炸等相当。辩护人应当坚持同类解释原则,严格限制本罪的适用范围,对于危险性明显低于放火、爆炸等行为的行为,应当主张适用其他具体罪名。

二、典型适用情形的辩护分析

(一)醉驾连续冲撞型

醉驾后连续冲撞致人伤亡的行为,是本罪最常见的适用情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并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辩护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第一,醉驾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醉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刑法》第133条之一,最高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第二,冲撞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和多发性----如果只是单次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私拉电网型

在田间、果园、鱼塘等地私拉电网防盗,致人触电伤亡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辩护人可以主张:第一,私拉电网的行为目的是防盗,并非危害公共安全;第二,电击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不具有同等的危害性;第三,如果电网设置在封闭区域且设有警示标志,被电击者可能存在过错。但需要注意,如果私拉电网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法院通常会认定构成本罪。

(三)高空抛物型

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取决于具体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从建筑物高层抛掷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辩护人可以主张:如果抛物行为只是偶然事件、抛掷物品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辩护策略的系统构建

第一,坚持限缩解释。从同类解释原则出发,论证涉案行为不属于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第二,主张适用其他具体罪名。如果涉案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具体罪名,应当主张以具体罪名论处,避免适用量刑更重的兜底罪名。第三,区分故意与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应当主张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更低)。第四,重视量刑辩护。本罪的基本刑较高,辩护人应当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赔偿谅解等方面争取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兜底性罪名,其核心特征在于"危险方法"的认定----不是所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都构成本罪,而是必须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程度。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度解析

(一)"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标准。这是本罪辩护中最具争议的核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其他危险方法"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行为本身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相当的危险性----即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毁;第二,危险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不是抽象的危险,而是具体的、即将发生的危险;第三,危险具有扩散性和不可控性----行为人无法精确控制危害的范围和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向人群密集处驾车冲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性)、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城市饮用水源投放危险物质、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时)、破坏铁路轨道信号装置、私设电网致人伤亡等。辩护律师在审查本罪指控时,首先应当质疑的就是涉案行为是否真的达到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相当"的危险程度----如果不能,则应主张以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等)定罪,这些罪名的法定刑通常低于本罪。

(二)主观要件的双层考察。本罪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分别规定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形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故意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辩护律师必须准确判断指控的主观罪过形态,因为不同主观形态对应的法定刑差异悬殊----故意犯与过失犯之间,刑罚上限相差可达死刑与七年有期徒刑之巨。

二、典型辩护场景与实战策略

(一)驾车冲撞型案件。这是近年来本罪最常见的案发形态。辩护要点包括:第一,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前者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具有故意或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冲撞人群,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放任不管,可以认定间接故意;但如果行为人仅为逃避检查而加速行驶,对撞人结果确属过失,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第二,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驾车冲撞的目标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且在人群中选择性地撞向特定目标,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本罪。第三,"冲撞"行为与"驾驶不当"的界分----并非所有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都构成本罪,只有行为人的驾驶行为本身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性时,才可能构成本罪。

(二)高空抛物型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该罪名与本罪的界分成为辩护的新课题。一般而言,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抛物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性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以本罪定罪。辩护的关键在于判断抛物物品的性质(重物还是轻物)、抛物的地点(人流密集处还是偏僻角落)、抛物的高度和时间等因素。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单纯的高空抛物行为,即使造成了他人轻伤或财产损失,只要其危险性尚未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就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而非本罪定罪----两罪的法定刑差距极大,这一辩护往往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刑期长短。

(三)疫情传播型案件。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全国各地出现了大量涉疫情传播的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一,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或可能患有传染病----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已被感染,且其出行活动是出于正当生活需要而非恶意传播,则不应以本罪定性。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传播病原体的具体危险----仅仅违反防疫规定外出,与故意向他人咳嗽、吐口水等积极传播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第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条)与本罪的界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处罚相对较轻(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辩护律师应争取以此罪替代本罪的指控。

(四)私设电网致人伤亡案。农村地区私拉电网防盗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辩护中应注意: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区域或公共通道上----如果电网设在自家院内且有明显警示标志,则危险性相对可控;如果设在公共田埂或道路上,则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此外,电网的电压和危险性也是重要考量因素----仅具有警示作用的低压电子围栏,与可致人死亡的高压电网有本质区别。辩护律师通常可以通过搜集以下证据减轻罪责:是否有警示标志、是否在私人封闭空间内、是否仅为夜间临时使用、是否有专人看守、受害人的进入是否具有非法性等。

三、量刑辩护的系统化路径

(一)犯罪后果的精细化评估。本罪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刑期在三至十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加重犯,刑期在十年以上至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对"严重后果"进行精细化评估:伤亡人数、伤残等级、财产损失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如被害人自身健康状况)对伤亡结果的参与?财产损失的评估方法是否公允?

(二)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界分。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在量刑上可以有所区别。间接故意的本质是"放任"----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而非积极追求。与直接故意相比,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行为人的供述、客观行为表现、事后态度等综合论证其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以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三)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的运用。在本罪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并真诚认罪悔罪,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量刑优惠。尤其对于无预谋、一时冲动的偶发型案件,上述量刑情节往往能够产生实质性的减刑效果。

四、结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重器"----其刑罚幅度从三年有期徒刑一直延伸到死刑,适用范围广泛且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警惕本罪被滥用的风险----将不符合"相当危险程度"的行为拔高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要善于运用罪名界分技术----在交通肇事罪、高空抛物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与本罪之间进行精准的法律选择,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罪和量刑结果。

(五)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界分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行为,过去常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诉,现在应当优先适用妨害安全驾驶罪。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如果行为只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危害范围限于该车辆的行驶安全、手段尚未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程度,则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而非本罪。两罪的法定刑差距极大----妨害安全驾驶罪最高一年有期徒刑,而本罪最高可达死刑。这一罪名界分往往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

(六)"公共安全"的概念边界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核心区别----如果行为人的危害对象是特定的、可确定的一人或数人,且行为方式不具有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的危险性,则应以后罪定罪而非本罪。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时,应当通过以下维度来界定"公共安全"的边界:行为发生的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行为可能危害的人员范围是否可以事先确定?行为造成的危害是否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如果答案是"否",则本罪成立的基础就动摇了。

(七)程序性辩护要点

第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中,往往涉及对危险性的鉴定----如抛掷物品的重量和伤害力、电网的电压和危险性、有害物质的性质和扩散范围等。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完整和可靠、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第二,勘验笔录的客观性。案发现场的勘验对还原行为性质至关重要----勘验是否全面、客观、及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第三,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在驾车冲撞等案件中,行车记录仪、路面监控、手机定位等电子数据往往是关键证据,其提取和固定程序的合法性应当受到严格审查。

(八)法定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

本罪的法定刑幅度极大,从三年到死刑不等。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发掘并善用以下法定从宽情节:第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第二,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情节。第三,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第四,被害人存在过错----如被害人违规穿越高速公路导致被撞、被害人擅自闯入设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等。第五,案件由民间纠纷引发且在案发后双方已经和解。以上多个从宽情节可以叠加适用,产生显著的刑罚减轻效果。

(九)结语补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罪作为兜底性罪名,在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一些本应以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追诉的案件,因为定性更加"方便"而被拔高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必须本着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每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保持高度的专业警惕,通过精细的犯罪构成分析和罪名界分比对,为当事人争取最准确的定罪和量刑结果。同时,在本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更应以对生命的敬畏之心,穷尽一切可能的辩护路径,为当事人守住最后的法律屏障。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值得辩护律师高度关注的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出现了"口袋化"倾向。所谓"口袋化",是指办案机关在没有找到最准确的适用罪名时,按照本罪"兜底"处理。这种现象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恶性案件中尤为明显----公众舆论要求严惩的压力,往往驱使办案机关选择法定刑最重、入罪门槛最灵活的罪名,而本罪恰好满足这种"工具性"需求。辩护律师在代理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时,应当对舆论压力保持清醒认识,不被舆论裹挟,坚持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辩护意见。具体策略包括:向法庭提交详尽的类案检索报告----通过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检索与本案事实高度相似的既往判例,展示相同事实在其他案件中是以较轻罪名定罪量刑的。向法庭提交专业的法律适用意见书----由刑法学者或资深律师出具专家意见,就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分提出权威分析。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定性等核心法律问题先行辩论,争取在正式开庭前解决定性争议。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每一个诉讼行为都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死。对于可能面临极刑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应当穷尽一切法定程序为其争取生命权:申请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申请调取可能证明其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在死刑复核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全面的辩护意见;必要时申请法律援助或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的终极使命,是在最冰冷无情的案件中,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首先是生命权----提供最后的法律保障。

证据辩护实务。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中,监控视频往往是最关键的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维度审查监控视频的证据效力:第一,视频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是否存在时间跳跃或内容缺失?如果关键时段的视频恰好不完整,这可能构成合理怀疑。第二,视频的角度和清晰度----能否清晰辨认行为人的面部特征和行为细节?如果视频模糊不清或角度不佳,其对行为定性(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冲撞的故意)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第三,视频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是否进行了编辑或加工?视频文件的元数据(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设备信息)是否与案发时间吻合?第四,视频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监控视频显示的内容是否与目击证人陈述一致?是否与现场勘验笔录吻合?

刑事政策最新动态。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本罪的限缩适用立场。尤其在醉酒驾车案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定罪,不应轻易拔高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直接或间接故意),否则不得以本罪追诉。这一司法政策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坚实的辩护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将最高法的这一政策立场融入辩护意见,向法庭论证: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对危害结果具有故意(包括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以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定性。

综合以上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是一门集犯罪构成分析、证据审查、罪名界分和量刑协商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技艺。在个案中,辩护律师必须将上述各项辩护策略融会贯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状况灵活调整辩护方案的侧重点,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理想的法律结果。同时,在代理此类可能判处重刑乃至极刑的案件时,辩护律师更应当以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和追求极致的专业精神,处理好每一个程序环节和实体争议----因为在刑事辩护中,细节往往决定成败,而成败关乎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辩护律师的最后一项重要工作是量刑协商艺术。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协商应当涵盖以下要素:第一,准确确定量刑起点----根据行为性质、手段、后果确定基本量刑幅度;第二,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并量化从宽幅度----自首(可减40%以下)、立功(可减20%-50%)、赔偿谅解(可减30%以下)、认罪认罚(可减30%以下)等;第三,综合计算建议量刑区间----将各项从宽幅度叠加计算后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这一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以数据化、可视化的方式向检察官展示量刑计算过程,增强协商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如果当事人不认罪,辩护律师则应当在无罪辩护主线下,同时准备备用的量刑辩护方案----这是独立辩护原则下的安全网策略,确保即使无罪辩护不被采纳,当事人仍能获得相对轻缓的量刑结果。

附:本罪辩护的核心方法论归纳。第一步,准确审查涉案行为的危险程度是否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标准----这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第一道关口。第二步,精准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这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从三年到死刑的悬殊差异。第三步,全面收集和审查客观证据----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寻找证据链的断裂点和程序瑕疵。第四步,系统比对本罪与交通肇事罪、高空抛物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差异,确定最准确的定罪方案。第五步,精细化梳理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协商中争取最优结果。以上五步环环相扣,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的完整方法论体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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