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针对开门杀、好意同乘、借车出事等长期争议问题给出明确裁判规则。本文结合近期真实案例,解读新规要点。
一、乘客开门杀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不得拒赔。福建福鼎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案件:洪某驾车停靠,乘客李某开车门撞伤骑电动车的庄某。法院依据道交解释二第二条认定,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乘客非驾驶人拒赔,应在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司机、乘客按责分担。本案中洪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先赔付庄某13万余元,二人各赔偿鉴定费500元。宜昌夷陵法院类似案例也明确,交强险应在限额内先行足额赔偿,保险人赔付后一般不得向乘车人追偿。
二、好意同乘可减轻驾驶人责任。潘某驾车无偿搭载朋友梁某,与对向车辆相撞致梁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潘某与对方驾驶员同等责任。夷陵法院认为潘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由50%减为40%。这一规定体现了助人为乐受鼓励、重大过失仍担责的司法导向。
三、借车出事,无证驾驶人全额担责、车主按过错共担。淮南八公山区法院适用新规审结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案:陈某无证驾驶江某名下车辆撞伤王某,前期判决陈某承担60%、江某因出借过错承担40%,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8.18万元后向二者追偿。依据道交解释二第一条,法院认定陈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全额返还垫付款,江某仅在过错范围内与陈某共同赔偿,且二者实际支付总额不超出受害人应受偿数额。
四、特种车辆纯作业伤人,交强险免责。海安法院借助新规调处一起起重机作业致人十级伤残案,明确特种车辆纯作业致损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免责,两份商业三者险按保额比例分摊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并固定交警责任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这是主张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付的基础。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建议驾驶人规范停车开门、谨慎借车,搭乘人系好安全带,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主张赔偿。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