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常围绕股东出资、股权转让、清算义务展开。近期司法实践对恶意逃避债务、抽逃出资、不配合清算等行为加大了追责力度。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析公司纠纷中的若干裁判动向。
一、零对价转让股权逃避债务,原股东与现股东一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中国法院网2026年7月29日报道,智慧公司对外负债后,原股东孙某在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将合计1亿元认缴出资额的股权零对价转让给成立仅半个月、注册资本仅10万元的空壳公司锦锈公司。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系明知负债且无力清偿情况下恶意转让股权,判决追加孙某、钱某及锦锈公司为被执行人:孙某在未实缴6550万元范围内、钱某在未实缴2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锦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点在于,股权转让不得成为逃避出资责任的通道,现股东财产混同的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抽逃出资在破产程序中从严追缴。泉州福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发现股东认缴的100万元出资绝大多数在转入当日或次日即转出,存在抽逃出资嫌疑。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与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发出返还出资催告,要求股东返还抽逃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股东拒不返还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东不配合清算须承担赔偿责任。福建金翼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利益受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清算义务人拒不移交账册致使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四、股东知情权与损害赔偿可和解了结。尤夫股份控股子公司泰和纸业股东纠纷中,原告认为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输送利益导致亏损,起诉要求赔偿;经协商,公司以880万元收购原告30%股权并了结诉讼。这表明股东争议亦可借助商业谈判妥善化解。
实务提示:债权人在交易前应适度核查合作方股东出资与股权结构,诉讼中注意收集股权转让时间、对价、受让方履约能力等证据,以证明恶意转移嫌疑。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而言,合规出资、规范财务、配合清算是底线;发现债务人恶意转让股权或抽逃出资时,可依法主张追加责任主体,借助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维护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