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职务犯罪刑事司法迎来重要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施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自首认定、单位犯罪与涉企贿赂等作出系统规定。本文结合实务,梳理辩护要点。
一、自首认定的两条辩护路径。法治日报2026年8月4日刊文指出,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应坚持实质化审查,不能仅凭办案机关掌握线索即等同掌握犯罪事实。情形一:监察机关掌握的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绝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依据法释〔2026〕6号,贪污、受贿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数额较大,若先期查实金额未达三万元入罪门槛,到案后主动交代主要事实部分,依法应以自首论。情形二:办案机关掌握线索指向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行为人交代线索范围外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刑事审判参考第584号周某受贿案、第693号黄某受贿案均印证该规则。
二、单位受贿罪的辩护空间。解释二延续并强化单位受贿罪双罚制,部分情形可在10万元即入罪。辩护核心有三:一是单位意志审查,涉案行为是否经单位决策、以单位名义实施、财物归单位所有,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二是数额辩护,精确核减与为他人谋取利益无关的款项;三是直接责任人员范围辩护,对仅受指派、作用较小的人员积极主张不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三、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出罪边界。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财物的直接故意、侵害公职廉洁性与公共财产四项要件。实务中,因公接待、公务差旅等合理履职开销,虽票据不完善但资金全部用于公务、无个人截留的,属财务违纪而非刑事贪污;备用金正常周转、公私账务临时混同且无平账潜逃的,亦不当然构罪。解释二同时收紧特定款物、民生资金、拒不退赃等升格情节。
四、时间效力与从旧兼从轻。对解释二施行前发生、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适用行为时旧规,仅当新规对被告人更有利时方可适用新规。涉企职务犯罪案件应全面审查刑法修正案与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
刑事案件辩护须以事实与证据为基点,在主体身份、主观故意、资金性质、数额认定、量刑情节等维度精细质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