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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传播淫秽物品罪 - 传播方式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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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传播方式视角审视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之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较高。然而,由于传播方式的认定较为复杂,且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存在交叉,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传播方式的认定存在问题,或者与其他罪名混淆,导致被告人被不当定罪或重判。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是否传播淫秽物品"这一个方面,忽视了"传播方式"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没有传播淫秽物品"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传播方式体系的重要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的核心在于传播方式的全面审查。传播方式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能否准确认定传播方式,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应当围绕传播方式展开,构建传播方式式辩护法:

传播方式的认定----是否存在传播行为,传播方式是否成立

传播方式的种类----传播方式的种类有哪些,如何认定

传播范围的认定----传播的范围如何,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传播情节的认定----传播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这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完整传播方式体系。传播方式认定是基础,传播方式种类是核心,传播范围认定是关键,传播情节认定是标准。只有从这四个方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传播淫秽物品罪典型案例,从传播方式的视角,系统阐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传播方式解读、证据审查、罪名区分、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传播方式的认定:是否存在传播行为

(一)传播方式的概念与特征

传播方式是指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和方法。

传播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多样性----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

广泛性----传播的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隐蔽性----传播行为往往较为隐蔽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

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传播行为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传播的故意

客体要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1. 主体要件的审查

主体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传播行为。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实施了传播行为

区分"实施了传播行为"与"未实施传播行为"

审查主体要件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方式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传播方式的相关证据

审查行为人的行为

分析传播方式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实施传播行为。被告人只是自己观看,没有传播。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主观要件的审查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传播的故意。

辩护要点:

审查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审查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主观上不是故意。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传播淫秽物品,被告人没有传播的故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传播行为与持有行为的区分

传播行为与持有行为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辩护要点:

审查是传播行为还是持有行为

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非犯罪"

审查区分的标准和依据

注意传播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只是持有淫秽物品,没有传播。被告人只是自己观看,没有传播。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传播行为与牟利传播行为的区分

传播行为与牟利传播行为的区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辩护要点:

审查是传播行为还是牟利传播行为

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审查区分的标准和依据

注意传播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只有传播的目的,没有牟利的目的。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只是为了分享,不是为了牟利。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张某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辩护思路:

传播方式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张某没有传播的故意

张某只是持有淫秽物品

张某没有传播的行为

主体要件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没有实施传播行为

张某只是自己观看

没有传播

不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主观要件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主观上不是故意

张某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传播淫秽物品

张某没有传播的故意

不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只是持有淫秽物品

张某只是自己观看

没有传播

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传播方式的种类:传播方式的表现形式

(一)传播方式种类的概念与特征

传播方式种类是指传播淫秽物品的具体方式。

传播方式种类具有以下特征:

多样性----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

复杂性----传播的方式较为复杂

隐蔽性----传播行为往往较为隐蔽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传播方式的具体种类

传播方式的具体种类多种多样,包括:

出借----出借淫秽物品

展示----展示淫秽物品

播放----播放淫秽音像制品

散发----散发淫秽物品

网络传播----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

其他方式----其他传播方式

1. 出借的认定

出借是指出借淫秽物品。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出借

区分"出借"与"非出借"

审查出借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方式种类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传播方式种类的相关证据

审查传播的方式

分析传播方式种类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方式种类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出借。被告人只是把淫秽物品放在那里,没有主动出借。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展示的认定

展示是指展示淫秽物品。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展示

区分"展示"与"非展示"

审查展示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方式种类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展示。被告人只是自己观看,没有展示给他人看。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网络传播的认定

网络传播是指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网络传播

区分"网络传播"与"非网络传播"

审查网络传播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方式种类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网络传播。被告人只是在自己的电脑上观看,没有上传到网络。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传播方式与情节的关系

传播方式与情节的关系是:传播方式越广泛,情节越严重;传播方式越有限,情节越轻。

辩护要点:

审查传播方式与情节的关系

区分"情节严重"与"一般情节"

审查传播方式对情节认定的影响

注意传播方式种类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传播方式有限。被告人只是在小范围内传播,传播方式有限。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李某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辩护思路:

传播方式种类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李某没有传播的故意

李某只是自己观看

李某没有传播的行为

网络传播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网络传播

李某只是在自己的电脑上观看

没有上传到网络

不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范围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的传播范围有限

李某只是在小范围内传播

传播范围有限

不属于情节严重

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只是持有淫秽物品

李某只是自己观看

没有传播

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传播范围的认定:传播的范围如何

(一)传播范围的概念与特征

传播范围是指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

传播范围具有以下特征:

广泛性----传播的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程度性----传播范围有程度之分

重要性----传播范围直接关系到情节的认定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传播范围的认定标准

传播范围的认定标准是判断传播范围大小的依据。

辩护要点:

审查传播范围的大小

区分"范围大"与"范围小"

审查传播范围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范围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传播范围的相关证据

审查传播的范围

分析传播范围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范围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传播范围较小。被告人只是在小范围内传播,范围较小。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传播范围的判断因素

传播范围的判断因素多种多样,包括:

传播人数----传播的人数

传播次数----传播的次数

传播地域----传播的地域范围

传播时间----传播的时间

其他因素----其他判断因素

1. 传播人数的判断

传播人数是指传播的人数。

辩护要点:

审查传播人数的多少

区分"多人"与"少数人"

审查传播人数的判断标准

注意传播范围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传播人数较少。被告人只传播给了一两个人,人数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传播次数的判断

传播次数是指传播的次数。

辩护要点:

审查传播次数的多少

区分"多次"与"少数几次"

审查传播次数的判断标准

注意传播范围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传播次数较少。被告人只传播了一两次,次数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传播范围与情节的关系

传播范围与情节的关系是:传播范围越广,情节越严重;传播范围越小,情节越轻。

辩护要点:

审查传播范围与情节的关系

区分"情节严重"与"一般情节"

审查传播范围对情节认定的影响

注意传播范围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传播范围较小。被告人只是在小范围内传播,范围较小。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思路:

传播范围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传播范围较小

王某只是在小范围内传播

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不应当从重处罚

传播人数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传播人数较少

王某只传播给了两三个人

人数较少

不属于情节严重

传播次数方面:

我们提出,传播次数较少

王某只传播了两三次

次数较少

不属于情节严重

传播地域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传播地域有限

王某只在小范围内传播

传播地域有限

不属于情节严重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传播情节的认定: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一)传播情节的概念与特征

传播情节是指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严重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传播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传播情节是法律规定的

严重性----传播情节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多样性----传播情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传播情节的种类

传播情节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

传播数量----传播的数量

传播范围----传播的范围

传播对象----传播的对象是否是未成年人等

传播后果----传播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情节----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传播数量的认定

传播数量是指传播的数量。

辩护要点:

审查传播数量的多少

区分"数量大"与"数量小"

审查传播数量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情节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传播情节的相关证据

审查传播数量的多少

分析传播情节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传播数量较少。被告人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传播范围的认定

传播范围是指传播的范围。

辩护要点:

审查传播范围的大小

区分"范围大"与"范围小"

审查传播范围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传播范围较小。被告人只是在小范围内传播,范围较小。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四百人以上的;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区分"情节严重"与"一般情节"

审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注意传播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这种情况不应当加重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从轻减轻情节是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区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审查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标准

注意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实操技巧:

收集从轻减轻情节的相关证据

审查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分析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争取有利的量刑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赵某系某公民,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思路:

传播情节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传播数量和范围的认定有问题

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不应当从重处罚

传播数量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传播数量较少

赵某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少

不属于"数量大"

不属于"情节严重"

传播范围方面:

我们提出,传播范围较小

赵某只是在小范围内传播

不属于"范围大"

不属于"情节严重"

从轻减轻情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赵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赵某具有自首情节

赵某具有立功情节

赵某是初犯、偶犯

应当对赵某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分析传播方式是否成立

分析是否可能构成更轻的罪名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申请进行相关鉴定等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传播方式不成立、情节较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淫秽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争取将重罪改为轻罪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罪名辩护

论证不构成重罪,只构成轻罪

反驳控方的重罪指控

提出具体的罪名认定意见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5.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传播方式式辩护法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传播方式的视角对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行为辩护"转向"传播方式辩护",围绕传播方式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传播方式式辩护法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传播方式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传播方式认定、传播方式种类、传播范围认定、传播情节认定四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传播方式式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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