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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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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鉴定攻防·数量计算·量刑地图 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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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段真实的困惑

某日,一位青年工程师走进律师事务所,神色慌张。他在某技术论坛上分享了一个开源项目,项目附带了一个示例压缩包,压缩包内含有少量色情图片。他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主动传播的目的----事实上,那些图片只是他早年下载后忘记删除的"残留文件"。然而,正是这个附带了图片的压缩包,让他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

在接待这位当事人的过程中,笔者深刻地感受到: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一个"门槛极低、辩护极深"的罪名。它的入罪门槛低,是因为"传播"的认定极其宽泛;它的辩护极深,是因为"淫秽物品的鉴定""传播数量的认定""情节严重标准的适用"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专业较量的空间。

本文以"鉴定攻防、数量计算、量刑地图"三部曲的结构,系统梳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要点,希望为刑辩同仁提供一份可操作、可复制的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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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

淫秽物品的鉴定攻防----核心辩护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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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鉴定"是核心战场?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其他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有一个根本不同:它的核心构成要件----"淫秽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可以直接定义的事实,而是一个需要专业鉴定机构通过专业标准进行认定的专业问题。这决定了"鉴定攻防"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的第一战场。

在实践中,控方往往会出具一份《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以此作为认定涉案物品属于"淫秽物品"的核心证据。辩护律师的第一要务,就是对这份鉴定意见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质证----因为一旦"淫秽物品"的认定被推翻,整个犯罪案件的基础就会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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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主体资格的辩护要点

根据《淫秽物品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淫秽物品的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鉴定主体包括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等。

? 辩护要点一: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某些案件中,控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由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如某些民营公司、行业协会等)作出的,这类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

? 辩护要点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淫秽物品的鉴定需要鉴定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辩护律师应当要求控方提供鉴定人的专业资质证明。

? 辩护要点三:鉴定机构与办案机关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果鉴定机构与办案机关存在上下级关系、利益关联或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独立性的关系,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或质疑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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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标准的攻防细节

淫秽物品的鉴定标准是辩护律师必须精通的专业知识。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在鉴定实践中,通常参考以下标准:

【鉴定标准】《淫秽物品鉴定标准》(试行)规定,淫秽物品的认定应当遵循"整体性标准"----即不能仅凭个别画面或片段认定整个物品为淫秽物品,而应当从整体上判断其是否以宣扬色情为主要目的。

? 攻防细节一:"整体性标准"的适用。许多涉案视频、图片是混合内容的----既有色情内容,也有正常内容。控方往往抽取其中的色情片段作为鉴定意见的依据,而忽略了整体性标准。辩护律师应当要求从整体上重新审查涉案物品的内容属性。

? 攻防细节二:"医学/艺术价值"的抗辩。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张涉案物品具有医学价值或艺术价值。

? 攻防细节三:"诲淫性"的主观意图审查。淫秽物品的核心特征是"诲淫性"----即能够诱发他人性欲、足以危害普通人心理健康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涉案物品的创作目的、传播方式、受众群体等角度,主张其不具有"诲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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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程序的辩护要点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是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角度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 程序要点一:鉴定样品的提取和保全是否符合规范?如果涉案物品的提取、封存、送检过程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制作提取笔录、未拍照固定、未由被提取人签字确认等),辩护律师应当主张鉴定意见的样品来源不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程序要点二:鉴定过程是否保留了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业的鉴定应当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包括审查过程的文字记录、截图、时间标记等),以便辩护律师进行复核。如果鉴定机构无法提供完整的工作记录,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就存在疑问。

? 程序要点三:鉴定意见书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意见书应当载明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标准、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内容。如果鉴定意见书遗漏了法定内容,其合法性就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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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的鉴定漏洞与实战攻防

在笔者十余年的执业经历中,曾遇到过多种鉴定漏洞。以下是最为常见的几类:

【漏洞一】以"数量"代替"质量"----控方仅统计涉案图片/视频的数量,而未对每一份物品进行实质性的内容审查。在辩护中,笔者曾成功主张:不能以数量代替质量,应当对每一份涉案物品进行单独鉴定。

【漏洞二】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对"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存在主观差异。辩护律师可以调取同一物品在其他地区的鉴定结果,以"鉴定标准不统一"为由质疑本次鉴定的科学性。

【漏洞三】混淆"色情"与"淫秽"----某些物品仅含有少许色情内容,但并不达到"淫秽"的法定标准。辩护律师应当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等方式,主张涉案物品仅为"色情"而非"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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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

传播数量的认定与辩护----数量攻防与量刑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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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数量"是量刑的关键?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与"传播数量"直接挂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数量"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量刑档次,是辩护律师必须全力攻防的核心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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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攻防"数量"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传播"。《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传播"行为。"传播"的核心特征是:使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接触到淫秽物品。

? 认定要点一:转发行为是否构成"传播"?在微信群、QQ群中转发淫秽物品,如果群成员具有不特定性,该转发行为可以认定为"传播"。但如果群成员是特定的(如仅限家人、亲友),则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

? 认定要点二:上传至网络硬盘、云盘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如果上传行为未附有任何分享、传播的主观意图,仅是为了个人存储目的,则不构成"传播"。但如果上传后生成了分享链接,或者明确向他人发送了访问密码,则可以认定为"传播"。

? 认定要点三:缓存、临时文件是否计入"传播数量"?许多网络应用在运行过程中会自动生成缓存文件或临时文件。这些文件并非行为人主动传播的标的,不应计入"传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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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量计算的具体规则与辩护要点

数量计算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中最具技术性的工作。辩护律师需要结合电子数据的提取报告、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精确计算涉案淫秽物品的数量。

【计算规则一】视频文件的数量计算----以"个"为单位。但需要注意:某些视频文件是"切片式"的(即同一个视频被切割成多个小文件),在数量计算时应当合并计算,而不能重复计数。

【计算规则二】图片文件的数量计算----以"张"为单位。但需要注意:某些压缩包内含有大量图片,控方往往以"压缩包内图片总数"作为传播数量。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如果压缩包系一次性传播,应当以"压缩包个数"而非"图片张数"作为数量计算依据。

【计算规则三】点击数、下载数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了"实际被点击数"的计算标准。但需要注意:某些点击数是由机器人、爬虫产生的,并非真实用户点击。辩护律师应当申请对点击数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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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群组转发中的数量认定争议

在微信群、QQ群中转发淫秽物品,是当前传播淫秽物品罪最常见的作案方式。这类案件中的数量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 争议点一:群成员人数是否等于传播数量?控方常以群成员人数作为传播数量,但这是不准确的。传播数量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接触到淫秽物品的群成员人数"为准,而非以群成员的总人数为准。

? 争议点二:群文件中的物品是否全部计入传播数量?如果群文件中存储有淫秽物品,但并非所有群成员都实际下载或查看了这些物品,辩护律师应当主张以"实际传播数量"而非"群文件存储数量"为准。

? 争议点三:当事人退出群聊后,群内其他成员继续传播的物品是否计入当事人的传播数量?这涉及共同犯罪中的"切断"问题。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当事人退出群聊后,其传播行为已经终止,后续其他成员的传播行为与当事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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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数据的提取与数量认定的程序辩护

传播数量的认定高度依赖于电子数据的提取和鉴定。如果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存在瑕疵,由此认定的传播数量就存在疑问。

? 程序辩护要点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是否完整?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如果提取笔录不完整或缺乏签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存在疑问。

? 程序辩护要点二:电子数据是否经过完整性校验?专业的电子数据提取应当计算文件的MD5值或SHA1值,以确保数据在提取、传输、存储过程中未被篡改。如果控方无法提供完整性校验值,辩护律师应当质疑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 程序辩护要点三:鉴定样品与提取样品是否一致?在某些情况下,鉴定机构收到的样品与侦查机关提取的样品可能不一致(如文件被替换、损坏等)。辩护律师应当对比提取笔录中的文件信息与鉴定意见中的文件信息,一旦发现不一致,立即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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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

情节严重与量刑地图----量刑辩护的精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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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辩护思路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情节严重"的认定是量刑辩护的分水岭。

【情节严重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图片一千张以上、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均构成"情节严重"。

? 辩护思路一:攻击"数量"的认定----如前所述,数量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核心依据。如果辩护律师能够成功削减涉案数量,使其低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就可以避免法定刑的升格。

? 辩护思路二: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如果当事人的传播行为持续时间短、传播范围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辩护思路三:区分"牟利"与"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型)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如果控方指控的是非牟利型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律师应当确保罪名定性准确,避免当事人被错误适用更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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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的具体标准与量刑地图

在量刑辩护中,辩护律师需要精确掌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并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节绘制"量刑地图"。

【量刑地图:基本量刑幅度】(1)传播淫秽视频10-20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2)传播淫秽视频20-50个: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3)传播淫秽视频50-100个: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4)传播淫秽视频100个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地图要点一:数量每减少一个,量刑就可能减少一个月。辩护律师应当逐个数、逐张图、逐次点击地进行数量抗辩,最大程度地削减涉案数量。

? 地图要点二: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坦白可以减少20%以下,认罪认罚可以减少30%以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以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 地图要点三:从犯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在传播淫秽物品的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仅负责转发、仅提供技术支持等),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张从犯认定,争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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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起诉与缓刑的争取策略

传播淫秽物品罪虽然是刑法分则中的"小罪名",但其对当事人的人生影响却可能是深远的----一旦留下案底,不仅影响当事人本人的就业、出行,还可能影响其子女的未来。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 策略一: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起诉。如果当事人的传播数量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且系初犯、偶犯,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起诉。

? 策略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从宽处理。如果当事人在传播过程中获得了少量收益(如通过转发淫秽物品获得了微信群红包等),辩护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积极退赃,以争取从宽处理。

? 策略三:缓刑的适用条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缓刑适用需要满足: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律师应当通过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悔过书、谅解书等材料,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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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划分

传播淫秽物品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如在微信群中,群主负责建群和管理,管理员负责转发淫秽物品,普通成员负责点赞和评论。在这种情形下,不同成员的责任划分是辩护律师需要重点攻防的问题。

? 责任划分要点一:群主的责任。群主是否对群内成员的传播行为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明知"且"放任"。如果群主对群内的传播行为不知情,或者知情后立即采取了制止措施(如将传播者移出群聊、解散群聊等),则不应承担责任。

? 责任划分要点二:管理员的责任。管理员的责任重于普通成员,但轻于群主。如果管理员仅负责维持群内秩序,而未主动参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其不构成犯罪。

? 责任划分要点三: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某些案件中,网络平台、云存储服务提供者可能因"明知"用户利用其服务传播淫秽物品而承担共犯责任。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区分"明知"与"应知",主张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具备"明知"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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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相邻罪名的界限

一、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型)不要求牟利目的。在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如果控方无法证明当事人具有牟利目的,就只能以处罚更轻的非牟利型犯罪定罪处罚。

二、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区别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要求"组织播放"行为,即行为人组织他人共同观看淫秽音像制品。如果行为人仅是将淫秽物品发送给他人,但未组织共同观看,则不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而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

后者的行为方式更为广泛(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等),且要求牟利目的。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仅涉及"传播"而未涉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辩护律师应当主张适用刑罚更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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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在技术洪流中守住法律的边界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一个与互联网技术、社交媒体、数字内容密切相关的罪名。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传播方式层出不穷----从早期的论坛发帖、群聊转发,到如今的云盘分享、直播打赏、NFT数字藏品,传播淫秽物品的手段正在变得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代理这类案件时,既要精通刑法理论和刑事诉讼程序,也要了解互联网技术的基本原理----因为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如缓存文件是否计入传播数量、云盘分享链接的法律性质、区块链存证的技术可靠性等)都需要辩护律师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储备。

更重要的是,我们在辩护中不仅要追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思考法律在技术时代的适应性----哪些行为确实应当被刑事规制,哪些行为应当留给行政处罚或平台自治,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每一个刑辩律师都应当在每一个案件中认真思考。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既是对法律的坚守,也是对技术的理解,更是对社会边界的探索。在这条路上,我们既是辩护人,也是法治的守门人。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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