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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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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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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是一个在新冠疫情后变得格外引人关注的话题。在公共卫生体系面临巨大压力的背景下,从事传染病病原体研究、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着极为重要的生物安全责任。一旦这些机构的管理失职,导致传染病菌种、毒种泄露或扩散,后果不堪设想。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正是刑法对这类重大公共安全风险作出的法律反应----通过对管理失职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将生物安全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然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追究,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压力,这使得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案件的辩护工作面临极大的挑战。错误地将不可抗力事件归于人为过失、将集体责任集中于个人、将程序瑕疵等同于刑事违法----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本罪的辩护工作具有鲜明的专业性和深远的法治意义。

本文从生物安全法与刑法的交叉视角出发,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策略和典型案例进行系统分析,为承办此类案件的律师同仁提供一份实务参考。

一、本罪的规范框架与生物安全背景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规定于刑法第331条,其表述为: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规范结构分析,本罪具有以下核心特征:主体限定----仅适用于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的专门人员;行为模式----违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果要件----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主观罪过----通常为过失(违反有关规定),但也包括间接故意的可能。

本罪的立法背景,最早可追溯到1989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同年国务院批转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条例》。这些法规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旁设置本罪,专门规制从事菌毒种专业管理的人员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从一般公众到专业人员的完整责任体系。2020年新冠疫情后,《生物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要求,也对本罪的司法适用产生了间接影响。

二、犯罪主体的精确界定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这一主体限定具有双重含义:一是工作内容的限定(从事菌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中的一种或多种),二是专业身份的限定(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应为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辩护律师在主体认定上的核心工作包括:当事人的日常工作是否主要或专门涉及菌毒种的管理----如果仅是单位的普通行政人员,偶然参与了菌毒种的搬运或其他辅助性工作,是否属于本罪主体存疑;当事人的职位是否为挂名----在实验室或研究机构中,名义上的生物安全负责人与实际的安全管理操作人可能并非同一人,辩护律师应当查明实际的履职情况;当事人的培训背景----单位是否对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生物安全培训,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格菌毒种管理人员身份的前提。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研究生或博士后研究员因导师的安排接触病原微生物,若发生泄露事故,其是否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存在较大争议。通常认为,这类人员虽然事实上接触了菌毒种,但由于其学生身份和有限的独立管理权,不宜被认定为独立的管理责任人。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强调当事人的实际身份和权限,为主体的抗辩提供依据。

三、违反规定的认定与辩护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本罪的前提条件。这些规定散见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多种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管理体系。

辩护律师在审查违反规定的认定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所违反的具体规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将模糊的安全要求等同于法定的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的层级----是否达到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还是仅为实验室内部的培训指南或操作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真正构成了对管理规定的实质违背----还是仅在某些形式要求上存在瑕疵;管理规定的针对性----涉及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当事人所在的具体工作场景(如医院实验室与科研机构的生物安全标准可能存在显著差异,不能以科研标准苛求医院实际)。

四、扩散后果的认定与因果关系分析

(一)扩散的认定

菌种、毒种的扩散,是指传染病病原体从原本的受限环境中脱离出来,造成向外界环境释放或在不应接触的人员中传播。扩散的认定,需要依赖于专业的环境监测、相关人员感染的确诊,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结论。

辩护律师在质证扩散的认定时,应当重点关注: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充分且准确----采样点是否合理、检测方法是否规范、检测结果的可靠性;确诊的感染与菌毒种管理失职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是否确立----不能仅凭时间先后推定因果关系;是否有其他同样合理的传染途径被忽视(感染者的旅行史、接触史、既往病史等综合因素的分析);扩散的规模----是仅限于实验室内部人员的单例感染,还是造成社区范围内的广泛传播,这将直接影响后果严重性的认定。

(二)后果严重的分层认定

本罪的量刑分级(后果严重与后果特别严重)直接决定法定刑幅度。司法实践中,后果的严重程度通常从以下维度评估:感染人数----造成的感染人数越多,后果越严重;疾病的严重程度----致死性疾病(如埃博拉出血热、鼠疫等)的扩散远重于普通传染病;社会恐慌程度----引发的大规模隔离、封控等社会管控措施,构成间接的严重后果;经济损失----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经济活动的停滞损失等社会成本。

辩护律师在后果认定上的核心任务,是确保后果的认定建立在准确的事实基础之上,并积极论证后果并非不可挽回----如果感染人员在短时间内康复且未留下严重后遗症、疫情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控制、社会管控措施及时取消等,均可论证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对有限。

五、主观罪过与过失程度的辩护

本罪在主观上通常属于过失犯罪----从事菌毒种管理的人员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能预见或有效防止菌毒种的扩散。过失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刑罚的轻重。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维度分析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当事人的工作经验----是刚刚入职的新人,还是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手,前者在专业判断上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单位是否提供了完善的操作规程和足够的安全设施,如果管理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当事人的个人过失程度应当减轻;当事人的主动补救行为----发现泄露后是否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这种主动性的存在可证明当事人并非放任扩散的消极态度;外部干扰因素----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等导致安全设施失效)或他人的蓄意破坏(如实验室内破坏安全设施)的因素。

此外,共同过失的认定也是辩护中的重点问题。菌毒种的安全管理往往涉及多人共同负责----实验室主任、安全员、操作人员等各环节各有责任。如果扩散源于多个环节的失误叠加,则不应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某一个环节的具体人员。辩护律师应当据此论证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在整体责任体系中的比例,为主张较轻的刑罚提供支持。

六、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路径分析

(一)无罪辩护路径

本罪的无罪辩护主要有以下路径:主体不适格----当事人不具备从事菌毒种管理工作的专业身份,仅属于偶然的接触者;未违反管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各相关规定的要求,菌毒种的扩散是不可预见的事故;扩散后果不成立----所谓的扩散未造成实质性的公共卫生危害(如污染仅局限于实验室内部并已被及时清除);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控方无法通过专业流行病学鉴定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与扩散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二)罪轻辩护方向

在难以达到无罪的情形下,辩护的重心应为争取较轻的定罪和较轻的刑罚。主要方向包括:论证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为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扩散的后果实际影响有限(感染人数少、无人员死亡、社会影响较小等);当事人在防止扩散和减轻后果方面的积极作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以及对单位管理制度的不足进行充分揭示,使法庭理解当事人的个人责任不能被不适当地扩大化。

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

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首先属于行政监管的领域。违反相关规定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仅承担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许可证等),而非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应当区分:行政违规(违反操作规程但未造成实质性扩散)与刑事犯罪(造成了实质性传染病扩散且后果严重)。这一区分的核心因素在于是否造成了扩散且后果严重。如果没有扩散,或扩散后果轻微,案件应当通过行政渠道处理。此外,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程序衔接问题:如果案件已经因同一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双重处罚的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法律争议。

八、生物安全法时代的辩护新视角

2020年10月颁布、2021年4月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将生物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提出了全方位的更高要求,也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评价框架。在新的法律环境下,辩护律师应当注意:生物安全法对菌毒种管理机构的设备标准、人员配置和操作规程提出了更高的行业标准,当事人在这些标准下的过失认定可能有所不同;生物安全法强调预防优先原则----更多的注意力和资源应当投入到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追责上,辩护律师可以从这一原则出发,论证单位管理制度的缺陷对个人责任分配的影响;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公开公示要求----当事人在扩散事件发生后是否主动通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可以作为主观责任减轻的有力论据。

九、实务提示与承办建议

一、本罪涉及极其专业的生物医学知识,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寻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生物医学专家的帮助,在证据质证和专业辩护中借助专家力量。

二、第一时间调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档案和操作规程,了解单位的菌毒种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本身的缺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个人责任。

三、对扩散事故的全过程进行精确时间线还原----从菌毒种的入库、保管、领用、操作到发现扩散、报告、应急处理的全流程,每一个环节的时效和合规性都需要仔细核实。

四、关注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传播链的认定是否存在以推断代替事实的问题,传播途径的确定是否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五、当事人的培训记录和资质证明----如果当事人未经充分培训就被安排在菌毒种管理岗位,则个人责任的基础本身就存在问题。

六、认罪认罚在本罪中的适用需要特别谨慎----在涉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中,社会压力和舆论关注度很高,辩护律师应当在全面了解案情和充分评估后果后,再与当事人协商是否适用认罪认罚。

七、本罪的法定刑跨度较大(三年以下至七年),在后果严重的认定上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辩护律师应当将争取三年以下量刑作为首要目标。

十、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的行政规范解读

理解本罪,必须深入了解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制度。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四个生物安全等级(BSL-1至BSL-4),不同等级的实验室对安全管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而言,只有BSL-3和BSL-4实验室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

在行政规范层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核心要求包括:安全负责人的指定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实验室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生物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记录;实验废物的规范化处理(包括高温灭菌、化学消毒等);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和定期演练;菌毒种的入库、保管、领用和使用的全程记录等。

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时,应当深入调查上述各项制度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实际落实情况。如果调查发现单位在制度建设的某些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如未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废弃物的处置流程不规范、应急演练流于形式等,这些发现可以成为案件审理中减轻当事人个人责任的有力论据,也能够在量刑阶段为争取从宽处理提供制度背景上的支持。

十一、典型扩散事故的类型化分析

(一)实验室操作事故

这是最常见的扩散类型。操作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因不慎接触污染针头、打碎培养皿、离心机泄漏等,导致菌毒种在实验室环境中扩散。此类事故的辩护重点在于: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范----如果当事人的操作符合规程但仍发生了偶然事故,则其主观过失程度较低;安全设备是否齐全----生物安全柜是否正常运行、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格,这些因素影响事故的可预防性;事故应急处置----当事人是否按照标准程序进行了暴露后处理(如消毒、冲洗、接受预防性用药等),反映其主观上的负责态度。

(二)运输过程中的泄漏

菌毒种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损、容器破裂等原因造成泄漏,是另一种常见的扩散类型。辩护重点在于:运输包装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如三层包装、防震防漏等)----如果包装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则主要责任可能不在当事人的操作行为;运输公司的资质和安全管理措施----当事人委托的第三方运输公司是否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运输途中的不可预见事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的可归责性。

(三)保藏管理的长期失误

某些案件中,菌毒种在长期保藏中因管理制度的持续缺失而渐渐失控----例如保藏记录不全、库存盘点长期未做、过期菌毒种未按规范销毁等。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过失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单一个人的责任难以被独立认定。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管理规范的缺失是否属于单位制度的整体性问题,如果问题存在于整个单位层面,则不应将全部责任集中于某一具体个人。

十二、非法证据排除与程序权利保障

在涉及生物安全的重大案件中,侦查活动往往会受到行政机关(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调查结果的影响。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卫生行政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否被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行政机关的调查报告与刑事司法证据在证据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异,不能直接替代;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客观性----疫情溯源调查是极为复杂的工作,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空间,不应被当作铁证接受;采样和检测的程序合法性----在刑事侦查中进行的证据采样和检测,是否需要独立的刑事程序授权;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接受疾病筛查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在扩散事故中,当事人本人可能也是菌毒种的暴露者,其健康权益需要得到保障。

十三、国际合作与涉外案件的特别关注

在全球化的科研环境下,菌毒种的跨境交换和国际合作研究日益频繁。如果扩散事故涉及外国合作方或国际项目,案件的法律处理会更为复杂。外国实验室与中国实验室之间的菌毒种交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是判断扩散源的关键依据;国际物流的转运环节是否存在管理漏洞需要全面查证;外国合作方的管理水平是否影响中方当事人的可归责性需要评估;国际卫生条例(IHR)的通报义务与国内法律程序的衔接也可能影响案件处理。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际卫生法规知识,以更全面的法律视野展开辩护工作。

十四、结语:生物安全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刑法与生物安全法交叉处的一个极为特殊的罪名。它既涉及高度专业的生物医学知识,又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这一全社会关注的核心议题。在这样的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工作难度超乎寻常----既要应对复杂的科学证据,又要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

然而,正是这种高难度的法律工作,带给辩护律师独特的职业意义。每一次对科学证据的严谨质证,每一次对管理制度的细致梳理,每一次对因果关系的逻辑分析,都在为一个宏大的法治目标添砖加瓦:确保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司法追责既不过严(将不可预见的偶然过失归于刑事犯罪),也不过宽(对管理失职的严重后果视而不见)。这种精准的司法适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处理高新技术风险时的核心课题之一。

作为刑辩律师,在生物安全时代的每一个案件中践行这种精准性,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尽职守护,也是对国家公共卫生法治事业的默默贡献。这,就是这份职业最珍贵的社会价值所在。

十五、承办速查清单

01 调取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记录、安全设备维护记录

02 审查当事人的专业资质和上岗培训情况

03 全面了解菌毒种的来源、种类、危害等级(BSL分级)

04 重组扩散事故的精确时间线:从日常操作到发现扩散的全过程

05 获取独立流行病学专家的专业意见

06 质疑控方对扩散规模、感染人数的认定准确性

07 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未造成实质性扩散的案件不应入罪

08 在单位多头管理的案件中,精准界定当事人的个人责任范围

09 善用当事人事后的应急补救行动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依据

10 关注生物安全法与本罪的体系协调问题,善用制度性论证为当事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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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研究人员李某,在操作一类病原微生物时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未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操作,也未按规定穿戴防护装备,导致高致病性菌种通过空气传播扩散,造成3名实验室同事感染。辩护律师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辩护:第一,李某的操作失误是否达到了"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度----辩方主张实验室当时的操作规程文件本身存在模糊之处,不同研究人员对"必要时可在生物安全柜外操作"的理解存在分歧,李某的行为属于对操作规程的理解偏差而非故意违反。第二,扩散结果的因果链条----感染发生的实验室空间存在多名操作人员,不能排除其他人员的操作也可能是感染源。第三,李某在发现异常后主动报告并配合应急处置,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某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质检部门主管王某,因赶工期指示下属简化菌种灭活程序,将原本需要高温高压处理4小时的灭活流程缩减为2小时,导致一批含活性病原体的废液未经彻底灭活即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引发下游污水处理厂多名工人感染。本案的辩护要点包括:第一,王某的指示是否明确要求"简化灭活程序"----辩方主张王某仅要求"加快工作进度",下属自行决定简化流程。第二,感染结果与排放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排入管网到污水处理厂工人感染,中间经过了城市管网的稀释、混合,是否存在其他污染源的可能。第三,企业的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企业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对受损人员进行了积极救治和赔偿,降低了社会危害后果。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四、辩护策略体系

(一)主体要件的精准审查。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菌种、毒种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人员。辩护律师首先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这一主体身份:是否属于依法设立的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获得了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许可或备案?所在单位是否为法定的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单位?对于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人员,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其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

(二)因果关系的证据审查。本罪是结果犯,以"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为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检察机关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扩散结果确实是由被告人的违规行为所造成?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扩散的介入因素?扩散的范围和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后果严重"的法定标准?尤其在多人操作同一实验或生产环境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经常存在断裂或模糊之处,这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三)主观罪过的准确认定。本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菌种毒种扩散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如果行为人既非故意也非过失(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扩散),则不应以犯罪论处。辩护律师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超出当事人认知能力的意外因素?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疏漏?

(四)量刑辩护的系统化操作。在犯罪构成要件争议不大时,辩护重心应转向量刑情节:第一,扩散是否得到及时控制和消除----主动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处置,可作为从轻情节。第二,是否积极赔偿感染者并取得谅解----民事赔偿的履行情况和被害方谅解程度直接影响刑罚裁量。第三,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第四,所在单位是否存在管理制度缺陷----系统性的安全管理漏洞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人的刑事责任。

五、结语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生物安全刑法体系中的基础性罪名,其适用涉及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科学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的衔接。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具备刑事法律的专业素养,又要了解生物安全领域的基本科学常识和行业规范,才能在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中找准辩护的切入点,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服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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