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5篇:伪证罪三重视角辩护体系
伪证罪辩护的三重视角:从事实到法律的多维度抗辩
引言:伪证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挑战
伪证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是一个常见的妨害司法犯罪,其构成要件相对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假证明"的认定、"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等问题存在争议,辩护空间较大。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的辩护特点:
刑事诉讼相关性----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伪证不构成伪证罪,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主体特定性----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时要注意审查主体是否适格
重要关系情节要求---- 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主观故意要求---- 必须是故意作虚假证明,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辩护时要注意审查主观故意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与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容易混淆
证据收集难---- 伪证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特别是主观故意的证明
量刑幅度较大---- 法定刑幅度较大,从拘役到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辩护空间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伪证案件应当建立"三重视角"辩护体系,从事实视角、法律视角、量刑视角三个视角多维度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视角:事实视角----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
(一)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是伪证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辩护的起点。
刑事诉讼的认定: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如果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就不构成伪证罪
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常见的不属于刑事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仲裁---- 仲裁中的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其他非刑事诉讼程序---- 其他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注意:
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是伪证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如果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就不构成伪证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这是伪证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一: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不构成伪证罪!
(二)是否属于特殊主体
是否属于特殊主体也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特殊主体的认定: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如果不属于这四类人,就不构成伪证罪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
记录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为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翻译的人
常见的不属于特殊主体的情形: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属于伪证罪的主体,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当事人---- 当事人不属于伪证罪的主体
其他人员---- 其他不属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人员,不构成伪证罪
注意:
是否属于特殊主体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不属于特殊主体,就不构成伪证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特殊主体
这是伪证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二:不属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不构成伪证罪!
(三)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重要关系情节的认定:
伪证罪要求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
如果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就不构成伪证罪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情节
常见的不属于重要关系情节的情形:
与案件无关的情节---- 与案件无关的情节,不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对定罪量刑没有重要影响的情节---- 对定罪量刑没有重要影响的情节,不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其他不属于重要关系情节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情形
注意:
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不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就不构成伪证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这是伪证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三:不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的,不构成伪证罪!
(四)是否属于虚假证明
是否属于虚假证明也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虚假证明的认定:
伪证罪要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如果不是虚假证明,就不构成伪证罪
虚假证明,是指证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常见的不属于虚假证明的情形:
记忆错误---- 由于记忆错误而作的证明,不属于虚假证明
理解错误---- 由于理解错误而作的证明,不属于虚假证明
表达错误---- 由于表达错误而作的证明,不属于虚假证明
其他不属于虚假证明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虚假证明的情形
注意:
是否属于虚假证明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不属于虚假证明,就不构成伪证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虚假证明
要注意区分故意作虚假证明与过失作虚假证明的界限
黄金辩点四: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的,不构成伪证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伪证案
第二视角:法律视角----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区分
(一)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容易混淆,是伪证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 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是引起刑事诉讼的原因
犯罪主体不同----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对象不同---- 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他人
行为方式不同---- 伪证罪的行为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诬告陷害罪的行为是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
主观目的不同---- 伪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诬告陷害罪的主观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重
区分关键: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主观目的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诬告陷害罪辩成伪证罪,量刑可能更轻。
黄金辩点五: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行为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分
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行为方式不同---- 伪证罪的行为是自己作虚假证明;妨害作证罪的行为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发生的诉讼范围不同----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种诉讼中
主观目的不同---- 伪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妨害作证罪的主观目的是妨害作证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
区分关键:犯罪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如果能将妨害作证罪辩成伪证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
黄金辩点六: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行为是自己作虚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三)伪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伪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行为方式不同---- 伪证罪的行为是自己作虚假证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发生的诉讼范围不同----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种诉讼中
主观目的不同---- 伪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观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
区分关键:犯罪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如果能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成伪证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
黄金辩点七: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行为是自己作虚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四)伪证罪与一般伪证行为的区分
伪证罪与一般伪证行为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伪证罪要求情节严重,或者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一般伪证行为情节不严重,或者不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
法律后果不同---- 伪证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伪证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处理程序不同---- 伪证罪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一般伪证行为按照行政程序或者民事程序处理
区分关键:是否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情节是否严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伪证罪辩成一般伪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八:不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情节不严重的,是一般伪证行为,不构成伪证罪!
第三视角:量刑视角----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九: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伪证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补救----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主动纠正虚假证明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受到胁迫、利诱而作伪证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辩护
伪证罪有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情形:
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致使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处罚的---- 致使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处罚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造成冤假错案的---- 造成冤假错案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注意:
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更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要注意审查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黄金辩点十一: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四)缓刑的适用
伪证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伪证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基本法定刑较轻---- 伪证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多案件都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很多伪证案件的犯罪情节都比较轻
认罪悔罪---- 很多伪证案件的行为人都能认罪悔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很多伪证案件的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一般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黄金辩点十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伪证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伪证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十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伪证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伪证案件中,证人证言非常重要,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四: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伪证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书面证言、鉴定意见、记录、翻译材料等。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书面证言、鉴定意见、记录、翻译材料等书证是伪证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五: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伪证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庭审录音录像、询问录音录像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庭审录音录像、询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伪证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作证的真实情况,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伪证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意见
审查主体是否适格,提出不属于特殊主体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伪证罪,构成其他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伪证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事实、法律、量刑三个视角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重点审查主体是否适格
重点审查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伪证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重视角"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证人证言和书证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适用缓刑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记忆错误不构成伪证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由于记忆错误,对一些细节作了不准确的陈述。检察机关以伪证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在法庭上作了不准确的陈述,这是事实;(2)但李某是由于记忆错误而作的不准确陈述,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3)李某没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4)李某的陈述也不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5)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6)建议宣告李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由于记忆错误而作的不准确陈述,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不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不构成伪证罪,判决李某无罪。
辩护启示:伪证罪要求故意作虚假证明,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如果是由于记忆错误、理解错误等原因而作的不准确陈述,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就不构成伪证罪。办理伪证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是故意作虚假证明,是否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罪轻辩护:诬告陷害辩成伪证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证明,陷害他人。检察机关以诬告陷害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作了虚假证明,陷害他人,这是事实;(2)但王某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人作虚假证明,不是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捏造犯罪事实告发;(3)王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4)伪证罪的法定刑比诬告陷害罪轻;(5)建议以伪证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以伪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行为方式不同。如果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人作虚假证明,就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发生的诉讼阶段和行为方式,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辩护:认罪悔罪与缓刑适用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主动纠正了虚假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以伪证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伪证罪;(2)但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3)刘某主动纠正了虚假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伪证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纠正了虚假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初犯、偶犯,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伪证案件中,认罪悔罪、主动纠正虚假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初犯偶犯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适用缓刑。办理伪证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伪证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与刑事诉讼活动密切相关。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伪证案件应当建立"三重视角"辩护体系,从事实视角、法律视角、量刑视角三个视角多维度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视角(事实视角)---- 重点审查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属于特殊主体、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否属于虚假证明等事实问题
第二视角(法律视角)---- 重点审查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分、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与一般伪证行为的区分等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视角(量刑视角)----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情节严重的辩护、缓刑的适用等量刑问题
三个视角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的审查,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伪证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