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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伪证罪三重视角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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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5篇:伪证罪三重视角辩护体系

伪证罪辩护的三重视角:从事实到法律的多维度抗辩

引言:伪证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挑战

伪证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是一个常见的妨害司法犯罪,其构成要件相对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假证明"的认定、"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等问题存在争议,辩护空间较大。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的辩护特点:

刑事诉讼相关性----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伪证不构成伪证罪,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主体特定性----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时要注意审查主体是否适格

重要关系情节要求---- 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主观故意要求---- 必须是故意作虚假证明,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辩护时要注意审查主观故意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与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容易混淆

证据收集难---- 伪证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特别是主观故意的证明

量刑幅度较大---- 法定刑幅度较大,从拘役到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辩护空间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伪证案件应当建立"三重视角"辩护体系,从事实视角、法律视角、量刑视角三个视角多维度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视角:事实视角----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

(一)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是伪证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辩护的起点。

刑事诉讼的认定: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如果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就不构成伪证罪

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常见的不属于刑事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仲裁---- 仲裁中的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其他非刑事诉讼程序---- 其他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注意:

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是伪证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如果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就不构成伪证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这是伪证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一: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不构成伪证罪!

(二)是否属于特殊主体

是否属于特殊主体也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特殊主体的认定: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如果不属于这四类人,就不构成伪证罪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

记录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为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翻译的人

常见的不属于特殊主体的情形: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属于伪证罪的主体,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当事人---- 当事人不属于伪证罪的主体

其他人员---- 其他不属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人员,不构成伪证罪

注意:

是否属于特殊主体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不属于特殊主体,就不构成伪证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特殊主体

这是伪证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二:不属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不构成伪证罪!

(三)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重要关系情节的认定:

伪证罪要求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

如果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就不构成伪证罪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情节

常见的不属于重要关系情节的情形:

与案件无关的情节---- 与案件无关的情节,不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对定罪量刑没有重要影响的情节---- 对定罪量刑没有重要影响的情节,不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其他不属于重要关系情节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情形

注意:

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不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就不构成伪证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这是伪证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三:不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的,不构成伪证罪!

(四)是否属于虚假证明

是否属于虚假证明也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虚假证明的认定:

伪证罪要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如果不是虚假证明,就不构成伪证罪

虚假证明,是指证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常见的不属于虚假证明的情形:

记忆错误---- 由于记忆错误而作的证明,不属于虚假证明

理解错误---- 由于理解错误而作的证明,不属于虚假证明

表达错误---- 由于表达错误而作的证明,不属于虚假证明

其他不属于虚假证明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虚假证明的情形

注意:

是否属于虚假证明是伪证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不属于虚假证明,就不构成伪证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虚假证明

要注意区分故意作虚假证明与过失作虚假证明的界限

黄金辩点四: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的,不构成伪证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伪证案

第二视角:法律视角----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区分

(一)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容易混淆,是伪证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 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是引起刑事诉讼的原因

犯罪主体不同----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对象不同---- 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他人

行为方式不同---- 伪证罪的行为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诬告陷害罪的行为是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

主观目的不同---- 伪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诬告陷害罪的主观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重

区分关键: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主观目的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诬告陷害罪辩成伪证罪,量刑可能更轻。

黄金辩点五: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行为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分

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行为方式不同---- 伪证罪的行为是自己作虚假证明;妨害作证罪的行为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发生的诉讼范围不同----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种诉讼中

主观目的不同---- 伪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妨害作证罪的主观目的是妨害作证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

区分关键:犯罪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如果能将妨害作证罪辩成伪证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

黄金辩点六: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行为是自己作虚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三)伪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伪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行为方式不同---- 伪证罪的行为是自己作虚假证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发生的诉讼范围不同----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种诉讼中

主观目的不同---- 伪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观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

区分关键:犯罪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如果能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成伪证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

黄金辩点七: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行为是自己作虚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四)伪证罪与一般伪证行为的区分

伪证罪与一般伪证行为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伪证罪要求情节严重,或者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一般伪证行为情节不严重,或者不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

法律后果不同---- 伪证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伪证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处理程序不同---- 伪证罪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一般伪证行为按照行政程序或者民事程序处理

区分关键:是否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情节是否严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伪证罪辩成一般伪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八:不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情节不严重的,是一般伪证行为,不构成伪证罪!

第三视角:量刑视角----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九: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伪证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补救----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主动纠正虚假证明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受到胁迫、利诱而作伪证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辩护

伪证罪有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情形:

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致使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处罚的---- 致使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处罚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造成冤假错案的---- 造成冤假错案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注意:

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更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要注意审查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黄金辩点十一: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四)缓刑的适用

伪证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伪证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基本法定刑较轻---- 伪证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多案件都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很多伪证案件的犯罪情节都比较轻

认罪悔罪---- 很多伪证案件的行为人都能认罪悔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很多伪证案件的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一般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黄金辩点十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伪证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伪证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十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伪证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伪证案件中,证人证言非常重要,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四: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伪证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书面证言、鉴定意见、记录、翻译材料等。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书面证言、鉴定意见、记录、翻译材料等书证是伪证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五: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伪证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庭审录音录像、询问录音录像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庭审录音录像、询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伪证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作证的真实情况,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伪证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意见

审查主体是否适格,提出不属于特殊主体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伪证罪,构成其他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伪证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事实、法律、量刑三个视角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重点审查主体是否适格

重点审查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伪证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重视角"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证人证言和书证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适用缓刑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记忆错误不构成伪证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由于记忆错误,对一些细节作了不准确的陈述。检察机关以伪证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在法庭上作了不准确的陈述,这是事实;(2)但李某是由于记忆错误而作的不准确陈述,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3)李某没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4)李某的陈述也不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5)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6)建议宣告李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由于记忆错误而作的不准确陈述,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不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不构成伪证罪,判决李某无罪。

辩护启示:伪证罪要求故意作虚假证明,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如果是由于记忆错误、理解错误等原因而作的不准确陈述,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就不构成伪证罪。办理伪证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是故意作虚假证明,是否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罪轻辩护:诬告陷害辩成伪证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证明,陷害他人。检察机关以诬告陷害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作了虚假证明,陷害他人,这是事实;(2)但王某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人作虚假证明,不是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捏造犯罪事实告发;(3)王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4)伪证罪的法定刑比诬告陷害罪轻;(5)建议以伪证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以伪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行为方式不同。如果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人作虚假证明,就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发生的诉讼阶段和行为方式,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辩护:认罪悔罪与缓刑适用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主动纠正了虚假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以伪证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伪证罪;(2)但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3)刘某主动纠正了虚假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伪证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纠正了虚假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初犯、偶犯,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伪证案件中,认罪悔罪、主动纠正虚假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初犯偶犯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适用缓刑。办理伪证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伪证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与刑事诉讼活动密切相关。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伪证案件应当建立"三重视角"辩护体系,从事实视角、法律视角、量刑视角三个视角多维度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视角(事实视角)---- 重点审查是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属于特殊主体、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否属于虚假证明等事实问题

第二视角(法律视角)---- 重点审查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分、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与一般伪证行为的区分等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视角(量刑视角)----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情节严重的辩护、缓刑的适用等量刑问题

三个视角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的审查,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伪证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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