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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衔接生态环境法典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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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8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2号),该决定已于2026年7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清理是江苏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最新要求,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的一次集中梳理,对1件规章予以废止,对4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废止一件旧规章。省政府令第192号附件明确,废止《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令第105号发布)。该办法施行已逾十年,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和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其部分内容与现行管理体制不再适应,予以废止有利于理顺规划管理依据。

二、修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此次对《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出多处修改,重点在于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的立法依据由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调整为生态环境法典;第十条将原料改为原辅材料,相应限值标准改为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第十二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可依法组织制定地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环境影响评价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可以改为应当;第十五条完善了排放者的表述,并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十七条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放者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三、地方立法同步衔接法典。除省政府规章外,设区的市相关法规也集中调整。例如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多条均将立法依据调整为生态环境法典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细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这与省政府规章清理一脉相承,体现江苏地方性法规、规章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系统衔接。

解读:此次清理释放出明确信号,即各类污染防治、规划管理规范须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顶层依据。对企事业单位而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者的台账保存、自行监测、排污许可义务更加明确;对基层执法而言,地方标准制定与备案路径更加清晰。建议关注后续配套文件,及时对照新规修订内部环保合规制度,防范因依据变化带来的合规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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