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服务等合同纠纷中,机关事业单位以财政审批流程为由拖延付款,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付款前提,是中小企业收款难的两类典型症结。广东法院2026年发布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对这两类条款的效力作出明确否定,对规范市场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一、机关事业单位付款申请即视为支付条款无效。某汽车公司与外市某县卫生健康局签订负压监护型救护车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300万余元。合同特别约定,因卫生健康局使用财政资金,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经按期支付。设备交付验收后,卫生健康局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90万余元尾款未付,汽车公司提起诉讼。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约定导致在采购支付部门未按时支付的情况下,汽车公司的收款权利难以保障,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判决卫生健康局及时支付货物尾款。该案厘清了财政资金支付场景下付款义务的法律边界。
二、大型企业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某建筑公司委托某造价公司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造价公司申请付款的前提是第三方资金到达建筑公司账户,如资金未到达,造价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张付款。造价公司提交工作成果并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以需要第三方资金到账、银行账户休眠需重启等理由拖延支付服务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与作为中小企业的造价公司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为其付款前提,实质是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禁止性规定,约定无效,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服务费。
三、分期还款预期违约,剩余欠款可加速到期。曹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吕某某拖欠芮某货款9万元,双方达成分期还款计划,但吕某某出具欠条后未支付任何一期。法院认为,吕某某以自身行为明确表明拒绝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守约方若等待履行期限届满再主张,将面临债权长期无法实现的风险,故支持芮某主张剩余全部欠款加速到期,判令吕某某一次性支付9万元。
实务提示:上述案例表明,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资金审批流程、第三方到账等为由迟延或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大型企业不得通过背靠背条款将商业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签约时应审慎审查付款条件,对不合理条款及时提出异议;发生拖欠后,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