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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两类纠纷:劳务受害与医疗损害赔偿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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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中,医疗损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两类常见但容易混淆的纠纷。近期法院审结的案例,清晰呈现了这两类案件在过错认定、因果关系与伤残赔偿上的实务要点。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按双方过错分担责任。新会法院2026年8月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丁某雇请黄某在房屋装修中施工,黄某从棚架上跌落,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查明,劳务费由丁某微信转账支付,丁某还为黄某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据此认定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丁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作业条件、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却未能举证已尽到该义务,存在过错;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空作业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自身亦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判决丁某承担60%责任、黄某自行承担40%。

二、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与因果关系为核心。近期一起医疗损害纠纷中,当事人因结肠肿瘤接受根治手术,术后反复肠梗阻,确诊为手术吻合口狭窄并经历两次补救手术,身体落下八级伤残。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后续多次手术、伤残损害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并确定八级伤残及护理、营养周期。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一次性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6万余元,鉴定费亦由医院承担。该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过错责任,以及司法鉴定确定的过错参与度与伤残等级核算赔偿。

三、伤残鉴定与证据固定的关键作用。上述两类案件均依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提供劳务者受害需明确伤残等级及与外伤的因果关系;医疗损害需明确医疗机构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伤残等级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数额,因果关系参与度决定赔偿比例。当事人应在伤情稳定后委托正规鉴定机构鉴定,并完整保留病历、缴费票据、沟通记录等材料。

四、赔偿项目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医疗损害另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关于医疗机构过错、过错推定的特别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按过错分担的规则。

维权提示:事故发生后及时就医并完整保留病历票据;伤情稳定后做伤残鉴定,切勿在责任与伤残均未明确时仓促私了;区分工伤与侵权路径,医疗损害应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提供劳务受害应证明双方过错程度,依法计算各项损失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实现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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