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当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进而侵害少数股东权利时,少数股东如何维权?2026年7月,尤夫股份(002427.SZ)发布的一则和解公告,提供了一个观察样本。
根据公告,尤夫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与持股30%的股东尹某某签署《和解协议》,以总价款880万元收购其持有的泰和纸业全部股权,了结股东知情权及损害赔偿诉讼。该案源于原告认为,尤夫股份2023年将泰和纸业产品全部通过内部交易销售,较市场售价少3528.45万元,导致泰和纸业亏损,遂起诉要求赔偿。一审法院曾判决尤夫股份向泰和纸业赔偿1146.50万元及利息。公司上诉后,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
这一案例涉及公司法中的两项核心制度。第一是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并提供书面答复。知情权是少数股东监督公司、发现利益输送的重要前提。第二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即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维护公司独立利益。
本案中,少数股东先通过知情权诉讼获取交易证据,再以公司利益受损为由主张赔偿,路径具有典型性。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法院一审支持赔偿,体现了司法对少数股东权利及公司独立利益的保护。
对企业治理的启示:一是控股股东应规范关联交易,确保交易条件公允并履行披露义务,避免"掏空"子公司;二是少数股东应善用知情权工具,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通过代表诉讼维权;三是纠纷进入诉讼后,和解回购股权也是一种了结争议、恢复公司稳定经营的可行方式。良好的公司治理,既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持续经营提供制度保障。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