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另一方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化解的一起纠纷,给出了清晰的解答:关键看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案情显示,赵某与刘某原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刘某以个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赵某借款。赵某基于恋爱情谊,陆续向刘某出借款项共计11万余元。双方分手后,赵某多次催讨,刘某称相关转账均系赵某基于感情的"自愿赠与",拒不偿还。赵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逐一审查案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款项用途说明及转账备注等证据,查实双方多笔转账均明确提及借款周转、还款期限等内容,依法确认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合意,刘某应当返还借款。
该案折射出恋爱财产纠纷的常见难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借贷关系成立需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款项的实际交付,二是双方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仅有转账而无借款合意,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共同消费或彩礼等性质。
实务中,法院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判断:转账时是否备注"借款""周转"等字样;聊天记录中是否提及还款;金额是否符合当地一般赠与习惯(如520、1314等特殊数字更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双方经济往来背景。本案中,转账备注与聊天记录均指向借款,故借贷关系成立。
对公众的提示:情侣间经济往来宜"亲兄弟明算账"。若属借款,应明确约定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借款",保留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材料;若属赠与,也应清楚表达赠与意思,避免日后产生歧义。发生纠纷时,完整、清晰的证据链条是维权的基础。
此外,该批纠纷中还涉及软件字体著作权侵权、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等合同争议,均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反映出合同纠纷化解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实务导向。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