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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少分遗产:从一起继承纠纷看法定继承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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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近日,一起"父子决裂四十年、未尽赡养义务的儿子继承父亲近九成遗产"的案件引发广泛讨论。案件中,老人钟某因怀疑儿子并非亲生,自幼疏于抚育,离婚后与儿子再无往来。钟某晚年身患疾病、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日常生活全靠兄弟姐妹照料,直至去世并操办后事。儿子从13岁起便未再出现在父亲生活中。

钟某去世后留下宅基地房屋,后因城中村改造获得近200万元拆迁补偿款。儿子站出来要求继承,兄弟姐妹则认为其40年未赡养一天,无权继承。诉讼中,儿子主动申请DNA鉴定,结果显示确为亲生父子。

一审法院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判决190余万元补偿款中儿子继承180余万元,兄弟姐妹合计分得11万元。兄弟姐妹不服上诉,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主张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指出,儿子多年未履行赡养义务,存在深刻的历史家事成因,父子情感隔阂的根源始于被继承人钟某自身,并非儿子出于逃避赡养义务的主观恶意。法院强调,不能仅以成年子女未长期贴身照料被继承人即直接认定构成遗弃。裁判家事继承案件既要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亦必须恪守民事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脱离法定继承顺位仅凭道德情感否定法定继承权。

该案明确了几个关键规则。第一,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血缘关系经DNA确认后,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不因长期未往来而消灭。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该条适用以存在主观恶意和遗弃情形为前提,若未尽赡养源于被继承人的原因,法院可不予支持少分主张。第三,法院在裁判中已通过实际分配款项对长期照料亲属给予正向评价,平衡了法律与情理。

对公众的启示是:家庭关系中,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避免因长期疏离在继承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亲属间的长期照料付出,也应通过留存证据、必要时主张权利等方式获得法律认可。继承纠纷的处理,终究要在法律框架内兼顾人情事理。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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