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强行超车,导致正常通行的他人摔倒致残,侵权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期福建福清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认定。
案情显示,林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至某路段时,在同车道内从左侧超车,致使正常驾驶两轮电动车通行的俞某某车辆失控摔倒,身体多处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林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俞某某无责任。俞某某住院13天,经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俞某某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福清法院审理后,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结合伤情鉴定与法定标准,核定各项损失合计166662元,判决林某某全额赔偿。
该案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核心规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俞某某无责任,故林某某承担全部赔偿。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定型化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级伤残对应较低赔偿系数,结合本地收入标准得出具体数额。伤残鉴定在本案中起到锁定赔偿项目的决定性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起案件围绕"特殊体质参与度""定残后死亡"等争议展开。例如岳阳云溪法院一起七级伤残案中,保险公司以受害人自身疾病主张按30%参与度扣减,法院认为个人体质状况是客观因素、非法律上的过错,不予采纳参与度鉴定;又如多起"定残后因他病去世"案,依据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道交解释(二)第七条,残疾赔偿金在定残时即已固定,不因后续死亡而改变计算年限。这些规则共同勾勒出人身损害赔偿"以定残为节点、不因后续情形随意减损"的裁判倾向。
对公众的提示:骑行电动车应遵守通行规则,超车须确保安全,不当驾驶致人损害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应及时就医、规范保存票据,并在治疗终结后依法申请伤残鉴定,以准确主张赔偿。懂法用法,才能在人身损害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