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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犯罪认定与辩护要点:从最高法典型案例看司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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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的典型案事例,进一步明确了新型毒品案件的裁判与治理方向。随着依托咪酯、右美沙芬、复方地芬诺酯、替来他明等物质相继被纳入管制,新型毒品犯罪的认定与辩护成为刑事司法实践的新热点。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高某贩卖毒品案显示,高某明知复方地芬诺酯片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将54瓶药品交由15岁未成年人代为销售并牟利,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另一起医药从业人员江某案中,江某利用管理药品便利,48次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右美沙芬185盒,其中向4名未成年人出售150盒,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并宣告从业禁止三年。这些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向未成年人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从严惩处的立场。

从法律定性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的范围以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为准。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起被依法列入毒品管制范围,替来他明于2026年被列入管制,相关行为自此纳入毒品犯罪评价。需要区分的是,对于出于医疗目的、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的行为,与明知系管制物质仍非法贩卖的行为,法律评价截然不同。

在辩护层面,新型毒品案件可从以下维度展开:第一,审查涉案物质是否确有明确的管制目录依据,确认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第二,审查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所涉物质系毒品,如系被蒙骗或对物质性质确有合理不明知的,影响故意认定;第三,审查毒品数量的称量、取样、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定案;第四,对于医药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应审查其执业背景与行为性质,依法主张从业禁止等情节的适当性。对于涉及复杂化学、医药专业知识的案件,借助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与管制依据进行质证,是常见且必要的辩护路径。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4月10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对职务侵占等犯罪标准作出调整,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同样呈现定罪量刑趋严的态势。刑事辩护应立足事实与证据,在定性、主观明知、数量认定及程序合法性等环节精准发力,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促进司法公正。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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