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的起重机、混凝土泵车等特种车辆,在道路以外作业时致人损伤,交强险赔不赔、商业险怎样分担?随着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类长期争议有了清晰答案。近日,江苏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适用新规,成功调处一起起重机作业致人受伤的赔偿纠纷,为厘清责任边界提供了范例。
2024年11月,张某操作登记于某物流公司的起重机在建筑工地吊装钢筋,辅助工人周某在旁作业时被旋转钢筋碰撞致伤,经诊断骨盆及肋骨多处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该起重机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特种车辆商业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特种车辆商业险。周某治疗终结后起诉多方索赔。
案件审理恰逢新规公布的衔接窗口期。新规施行前,甲保险公司主张免赔交强险,乙保险公司以"优先适用交强险"为由拒赔,双方就保险顺位各执一词。新规落地后,承办法官重启调解,结合现场情况认定周某疏于观察、自担25%责任,操作人员张某承担75%过错责任,并紧扣司法解释第五条划定两条边界。
第一是定性边界。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关于交强险的规定;但特种车辆处于"纯作业"状态而非"通行"状态时致人损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予以免责。本案中起重机系吊装作业而非道路通行,故交强险不"买单"。第二是定量边界。两份商业三者险按保额比例(10万比100万)分摊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依此确定。
这一规则的法理在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其风险关联于车辆的"通行"交通行为。特种车辆脱离道路、专门从事起重吊装等作业时的风险,应通过商业保险或雇主责任等渠道分散,不宜由交强险兜底。新规将"通行"与"作业"区分对待,既防止保险人不当免责,也避免了交强险责任的无限扩张。
对施工企业和保险消费者的提示:特种车辆作业时务必落实安全观察与指挥制度,购买足额商业保险;发生"纯作业"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和权利人应直接向商业险保险人及侵权人主张,而非径直期待交强险赔付。准确理解保险顺位,才能在纠纷中高效维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