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部分股东妄图通过低价转让股权、变更出资方式等手段规避出资义务、逃避公司债务。近期多地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件,清晰划定了股东责任边界,对债权人维权具有指引意义。
一、1元转股被认定恶意串通,适用出资加速到期。据天津津南法院2026年8月18日报道,王某、李某珍为A公司股东,分别认缴490万元、510万元,出资期限均至2035年。A公司背负多笔债务无力清偿后,李某珍于2025年2月以1元价格将51%股权转让给其85岁的父亲李某德。该转让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后债权人B公司申请执行发现A公司无财产,起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法院认为,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且股权转让无效、现股东仍为王某与李某珍,二人均未实缴,应适用出资加速到期,判决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合谋逃废出资,股东触犯拒执罪获刑。据上游新闻2026年8月12日报道,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犯罪案件:某工程设计公司拖欠承揽费32万余元,三股东陈某某、高某某、史某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败诉后,合意将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却无法证明价值,二审期间又伪造代付工资流水,执行阶段仍不履行,最终三人因触犯刑法相关条款获刑。法院提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恶意逃废出资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三、法律要点。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确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打破了出资期限未届至即无责任的误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若股东在公司负债后向无资力第三人低价或无偿转让股权,企图金蝉脱壳,该行为可能因恶意串通而无效,原股东仍须担责。
实务提示。对债权人而言,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追究未实缴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及恶意转让股权者的补充赔偿责任,必要时通过刑事程序惩治拒执行为。对股东而言,应如实缴付出资,不得以变更出资方式、虚假流水、低价转股等方式逃废债务,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追责。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