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合同关系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202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新入库参考案例,其中两件民事合同纠纷案例,分别澄清了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条件,以及经营者虚假承诺构成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对消费者维权具有直接指引意义。
第一起是胡某诉韩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6-07-2-088-003,北京互联网法院)。争议焦点在于,网购商品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裁判要旨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必须同时具备"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和"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经营者仅能证明其已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征得消费者同意,但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属于"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就不能排除该规则的适用。这一裁判遏制了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单方排除消费者法定退货权的做法。
第二起是陈某峥诉杨某华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6-07-2-142-00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30日二审)。案件涉及经营者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的情形。法院认为,这种行为致使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选择商品或服务,本质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强调,判断消费者是否因虚假承诺陷入错误认识,不能简单按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而应结合特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认知能力具体分析;即便经营者的虚假承诺背离常理,但对特定消费者具有诱惑性并使其被误导的,仍然构成欺诈。
这两起入库案例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既要看格式条款的约定,更要看法律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对消费者而言,网购时应注意留存商品页面关于退货规则的截图、与商家的沟通记录;接受服务时,对经营者的效果承诺尽量要求写入合同或留存宣传材料,一旦遭遇货不对板或虚假宣传,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货退款,乃至惩罚性赔偿。
对经营者而言,合规经营是底线。在商品详情页如实标注不宜退货的商品性质、以显著方式取得消费者确认,在服务宣传中避免无依据的效果承诺,既是避免纠纷的务实之举,也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买卖双方对规则的共同尊重。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