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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岂能沦为牢狱之灾:从再审无罪案看民刑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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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经营路线产生分歧,本是公司治理中的常态。但近年司法实践中,个别股东纠纷被"刑事化",使民事争议演变为牢狱风险。2026年8月福建漳州中院作出终审无罪判决的一起再审案,再次凸显了民刑分界这条法治底线。

案情可追溯至2010年。林明武与妻子林惠荣出资成立一家贸易公司,夫妻合计持有60%股权,后将股权转让给池某等四名外部股东。2012年,股东间因资产分割、股权登记产生分歧,协商破裂。池某等受让股东随即报案,指控林惠荣、林明武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擅自变更工商股权登记,涉嫌职务侵占,涉案股权价值超184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一审认定夫妻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林惠荣被判七年、林明武作为从犯获刑二年,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林惠荣服刑期满后坚持申诉,2025年再审改判无罪;凭借该无罪判决,林明武继续申诉,2026年7月漳州中院开庭再审,8月作出终审无罪判决。

法院再审的裁判逻辑直指原审核心缺陷:双方2012年已签署资产分割协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各方就股权变更、公司清算达成合意的可能性,不能证实林明武具有非法占有股权的主观故意;主犯林惠荣已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依附同一证据链认定的从犯自然不构成犯罪。一纸无罪判决迟到多年,夫妻二人背负的罪犯身份与家庭损失已难以完全挽回。

此类错案并非孤例。此前的孙夕庆案同样显示,矛盾根源纯粹是股东之间的经营权、股权等民事分歧,本可通过公司法框架下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诉讼、公司解散清算、股东代表诉讼等途径解决,却被包装为刑事犯罪,利用强制措施改变商事博弈格局。

从规则层面看,公司纠纷应回归民事法律框架。股东认为自身权益受损的,可依据公司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司僵局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而公权力介入股东纠纷,必须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对市场主体而言,最重要的是把争议留在商法与诉讼的轨道内:完善章程与股东协议,明确股权变更、资产分割的决策与记录程序;出现分歧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解决;确需报案的,也应建立在真实的犯罪事实与证据之上。守住民刑分界,既是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信心与法治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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