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6篇:侮辱罪四重过滤辩护体系
侮辱罪辩护的四重过滤:从事实到量刑的逐层筛选式抗辩
引言:侮辱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侮辱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与诽谤罪都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犯罪,都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法定刑相同,但在行为方式、行为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侮辱罪的辩护具有特殊性,因为案件往往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社会关注度高,辩护空间较大。
侮辱罪的辩护特点:
情节严重要求----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辩护的重点
公然性要求---- 必须是公然侮辱,即当众或者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场合进行侮辱
对象特定---- 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人不能成为侮辱罪的对象
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侮辱罪与正常的言论自由、批评监督的界限容易混淆,是辩护的重点
自诉案件多---- 侮辱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证据收集难---- 侮辱行为往往发生在公开场合,但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特别是言词侮辱
辩护空间大---- 由于情节严重的要求、公然性的要求、与言论自由的界限等,辩护空间较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侮辱案件应当建立"四重过滤"辩护体系,从事实过滤、证据过滤、法律过滤、量刑过滤四个层面逐层筛选,层层递进,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重过滤:事实过滤----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
(一)是否实施了侮辱行为
是否实施了侮辱行为是侮辱罪事实认定的基础,也是辩护的起点。
侮辱行为的认定:
侮辱罪要求实施了侮辱行为,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
如果没有实施侮辱行为,就不构成侮辱罪
侮辱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暴力侮辱和其他方法侮辱
常见的侮辱行为方式:
暴力侮辱---- 以暴力方法侮辱他人,如强行扒光他人衣服、强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等
言词侮辱---- 以言词方式侮辱他人,如辱骂、嘲笑、挖苦等
文字侮辱---- 以文字方式侮辱他人,如书写、张贴侮辱性文字等
图像侮辱---- 以图像方式侮辱他人,如绘制、张贴侮辱性图像等
其他方法侮辱---- 以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如以动作侮辱等
常见的不构成侮辱的情形:
正常的批评、评论---- 正常的批评、评论,即使有些过激,也不属于侮辱
正当的职务行为---- 正当的职务行为,如教师批评学生、领导批评下属等,不属于侮辱
私下的争吵---- 私下的争吵,即使有些过激,也不属于公然侮辱
其他不构成侮辱的情形---- 其他不构成侮辱的情形
注意:
是否实施了侮辱行为是事实认定的基础
如果没有实施侮辱行为,就不构成侮辱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看是否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行为
要注意区分正常的批评、评论与侮辱的界限
黄金辩点一:没有实施侮辱行为的,不构成侮辱罪!
(二)是否具有公然性
是否具有公然性也是侮辱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公然性的认定:
侮辱罪要求是公然侮辱,即当众或者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场合进行侮辱
如果不具有公然性,就不构成侮辱罪
公然性要求侮辱行为能够被不特定的多数人看到或听到
常见的具有公然性的情形:
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 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他人,具有公然性
在网络上侮辱---- 在网络上侮辱他人,能够被不特定的多数人看到,具有公然性
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场合侮辱---- 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场合侮辱他人,具有公然性
常见的不具有公然性的情形:
私下侮辱---- 私下侮辱他人,不具有公然性,不构成侮辱罪
仅在少数人面前侮辱---- 仅在少数人面前侮辱他人,不具有公然性,不构成侮辱罪
其他不具有公然性的情形---- 其他不具有公然性的情形
注意:
是否具有公然性是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不具有公然性,就不构成侮辱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具有公然性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侮辱越来越多,要注意网络侮辱的公然性认定
黄金辩点二:不具有公然性的,不构成侮辱罪!
(三)对象是否特定
对象是否特定也是侮辱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对象特定的认定:
侮辱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如果对象不特定,就不构成侮辱罪
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定的人
常见的对象特定的情形:
指名道姓地侮辱---- 指名道姓地侮辱他人,对象特定
以具体特征指向特定的人---- 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以具体特征指向特定的人,对象特定
侮辱特定的几个人---- 侮辱特定的几个人,对象也特定
常见的对象不特定的情形:
侮辱某一类人---- 侮辱某一类人,对象不特定,不构成侮辱罪
没有明确指向的侮辱---- 没有明确指向的侮辱,对象不特定,不构成侮辱罪
其他对象不特定的情形---- 其他对象不特定的情形
注意:
对象是否特定是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对象不特定,就不构成侮辱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对象是否特定
要注意区分侮辱特定的人与侮辱某一类人的界限
黄金辩点三:对象不特定的,不构成侮辱罪!
(四)情节是否严重
情节是否严重也是侮辱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情节严重的认定:
侮辱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侮辱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多次侮辱他人---- 多次侮辱他人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侮辱手段恶劣---- 侮辱手段恶劣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情节是否严重是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侮辱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情节是否严重,争取认定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是侮辱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四: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侮辱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侮辱案
第二重过滤:证据过滤----证据的严格审查与判断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侮辱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 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有矛盾纠纷,是否有夸大事实的可能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意: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但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侮辱案件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往往有矛盾纠纷,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五: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侮辱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侮辱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没有侮辱,或者情节不严重,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侮辱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侮辱案件中,证人可能与被害人或者行为人有特殊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七: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侮辱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网络侮辱案件中,聊天记录、帖子、视频等电子数据非常重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网络侮辱案件中,电子数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侮辱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侮辱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文字侮辱、图像侮辱案件中,书证、物证非常重要。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文字侮辱、图像侮辱案件中,书证、物证可以证明侮辱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九: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重过滤:法律过滤----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区分
(一)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分
侮辱罪与诽谤罪容易混淆,是侮辱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行为方式不同---- 侮辱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诽谤罪的行为方式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行为内容不同---- 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即虚构不存在的事实
行为手段不同---- 侮辱罪可以使用暴力;诽谤罪不能使用暴力
法定刑相同---- 两罪的法定刑相同,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都是告诉才处理---- 两罪一般都是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区分关键: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如果能将侮辱罪辩成诽谤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
黄金辩点十: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构成诽谤罪,不构成侮辱罪!
(二)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分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侮辱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客观方面不同---- 侮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主观目的不同---- 侮辱罪的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名誉;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观目的是满足性刺激或者性需求
法定刑不同----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定刑比侮辱罪重
是否告诉才处理不同---- 侮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强制猥亵、侮辱罪不是告诉才处理
区分关键:主观目的不同,以及行为的性质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强制猥亵、侮辱罪辩成侮辱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十一:主观上是为了损害他人名誉,不是为了满足性刺激或者性需求的,构成侮辱罪,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三)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侮辱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不同---- 侮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特定的他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
犯罪对象不同---- 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
主观目的不同---- 侮辱罪的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名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的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法定刑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比侮辱罪重
是否告诉才处理不同---- 侮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寻衅滋事罪不是告诉才处理
区分关键: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主观目的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寻衅滋事罪辩成侮辱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十二:是针对特定的人,为了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侮辱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侮辱罪与一般侮辱行为的区分
侮辱罪与一般侮辱行为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侮辱罪要求情节严重;一般侮辱行为情节不严重
法律后果不同---- 侮辱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侮辱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是否告诉才处理不同---- 侮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一般侮辱行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或者行政途径解决
区分关键:情节是否严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侮辱罪辩成一般侮辱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十三:情节不严重的,是一般侮辱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第四重过滤:量刑过滤----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十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侮辱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五: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适用
侮辱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比较高,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侮辱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法定刑较轻---- 侮辱罪的法定刑比较轻,一般都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侮辱案件的犯罪情节一般都比较轻
被害人谅解---- 侮辱案件很多是自诉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较大
认罪悔罪---- 行为人一般都能认罪悔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侮辱案件的行为人一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一般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黄金辩点十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侮辱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也比较常见,辩护时要注意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侮辱案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利条件:
法定刑较轻---- 侮辱罪的法定刑比较轻
犯罪情节轻微---- 侮辱案件的犯罪情节一般都比较轻微
被害人谅解---- 侮辱案件很多是自诉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较大
认罪悔罪---- 行为人一般都能认罪悔罪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黄金辩点十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侮辱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提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侮辱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事实、证据、法律、量刑四个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侮辱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四重过滤"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情节不严重不构成侮辱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有矛盾,张某在小区门口当众辱骂了李某几句,语言比较难听。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张某犯侮辱罪。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在小区门口当众辱骂了李某几句,这是事实;(2)但张某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只是一般的辱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张某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4)建议宣告张某无罪,或者建议李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侮辱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侮辱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侮辱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办理侮辱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情节是否严重,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罪轻辩护:强制猥亵侮辱辩成侮辱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对妇女赵某进行了侮辱,摸了赵某的脸,还说了一些侮辱性的话。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对赵某进行了侮辱,这是事实;(2)但王某主观上只是为了损害赵某的名誉,不是为了满足性刺激或者性需求;(3)王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4)侮辱罪的法定刑比强制猥亵、侮辱罪轻;(5)建议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以侮辱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主观上是为了损害他人名誉,不是为了满足性刺激或者性需求,就构成侮辱罪,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主观目的,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辩护:被害人谅解与缓刑适用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在网络上发帖侮辱了被害人孙某,情节比较严重。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向孙某道歉,赔偿了孙某的损失,取得了孙某的谅解。检察机关以侮辱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侮辱罪;(2)但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3)刘某积极向孙某道歉,赔偿了孙某的损失,取得了孙某的谅解;(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刘某的行为虽然情节比较严重,但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6)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侮辱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初犯、偶犯,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侮辱案件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适用缓刑。办理侮辱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侮辱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与诽谤罪都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犯罪。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侮辱案件应当建立"四重过滤"辩护体系,从事实过滤、证据过滤、法律过滤、量刑过滤四个层面逐层筛选,层层递进。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重过滤(事实过滤)---- 重点审查是否实施了侮辱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对象是否特定、情节是否严重等事实问题
第二重过滤(证据过滤)---- 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物证等证据
第三重过滤(法律过滤)---- 重点审查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分、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分、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与一般侮辱行为的区分等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重过滤(量刑过滤)----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缓刑的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等量刑问题
四个层面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侮辱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