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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侮辱罪四重过滤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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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6篇:侮辱罪四重过滤辩护体系

侮辱罪辩护的四重过滤:从事实到量刑的逐层筛选式抗辩

引言:侮辱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侮辱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与诽谤罪都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犯罪,都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法定刑相同,但在行为方式、行为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侮辱罪的辩护具有特殊性,因为案件往往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社会关注度高,辩护空间较大。

侮辱罪的辩护特点:

情节严重要求----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辩护的重点

公然性要求---- 必须是公然侮辱,即当众或者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场合进行侮辱

对象特定---- 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人不能成为侮辱罪的对象

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侮辱罪与正常的言论自由、批评监督的界限容易混淆,是辩护的重点

自诉案件多---- 侮辱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证据收集难---- 侮辱行为往往发生在公开场合,但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特别是言词侮辱

辩护空间大---- 由于情节严重的要求、公然性的要求、与言论自由的界限等,辩护空间较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侮辱案件应当建立"四重过滤"辩护体系,从事实过滤、证据过滤、法律过滤、量刑过滤四个层面逐层筛选,层层递进,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重过滤:事实过滤----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

(一)是否实施了侮辱行为

是否实施了侮辱行为是侮辱罪事实认定的基础,也是辩护的起点。

侮辱行为的认定:

侮辱罪要求实施了侮辱行为,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

如果没有实施侮辱行为,就不构成侮辱罪

侮辱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暴力侮辱和其他方法侮辱

常见的侮辱行为方式:

暴力侮辱---- 以暴力方法侮辱他人,如强行扒光他人衣服、强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等

言词侮辱---- 以言词方式侮辱他人,如辱骂、嘲笑、挖苦等

文字侮辱---- 以文字方式侮辱他人,如书写、张贴侮辱性文字等

图像侮辱---- 以图像方式侮辱他人,如绘制、张贴侮辱性图像等

其他方法侮辱---- 以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如以动作侮辱等

常见的不构成侮辱的情形:

正常的批评、评论---- 正常的批评、评论,即使有些过激,也不属于侮辱

正当的职务行为---- 正当的职务行为,如教师批评学生、领导批评下属等,不属于侮辱

私下的争吵---- 私下的争吵,即使有些过激,也不属于公然侮辱

其他不构成侮辱的情形---- 其他不构成侮辱的情形

注意:

是否实施了侮辱行为是事实认定的基础

如果没有实施侮辱行为,就不构成侮辱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看是否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行为

要注意区分正常的批评、评论与侮辱的界限

黄金辩点一:没有实施侮辱行为的,不构成侮辱罪!

(二)是否具有公然性

是否具有公然性也是侮辱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公然性的认定:

侮辱罪要求是公然侮辱,即当众或者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场合进行侮辱

如果不具有公然性,就不构成侮辱罪

公然性要求侮辱行为能够被不特定的多数人看到或听到

常见的具有公然性的情形:

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 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他人,具有公然性

在网络上侮辱---- 在网络上侮辱他人,能够被不特定的多数人看到,具有公然性

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场合侮辱---- 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场合侮辱他人,具有公然性

常见的不具有公然性的情形:

私下侮辱---- 私下侮辱他人,不具有公然性,不构成侮辱罪

仅在少数人面前侮辱---- 仅在少数人面前侮辱他人,不具有公然性,不构成侮辱罪

其他不具有公然性的情形---- 其他不具有公然性的情形

注意:

是否具有公然性是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不具有公然性,就不构成侮辱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具有公然性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侮辱越来越多,要注意网络侮辱的公然性认定

黄金辩点二:不具有公然性的,不构成侮辱罪!

(三)对象是否特定

对象是否特定也是侮辱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对象特定的认定:

侮辱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如果对象不特定,就不构成侮辱罪

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定的人

常见的对象特定的情形:

指名道姓地侮辱---- 指名道姓地侮辱他人,对象特定

以具体特征指向特定的人---- 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以具体特征指向特定的人,对象特定

侮辱特定的几个人---- 侮辱特定的几个人,对象也特定

常见的对象不特定的情形:

侮辱某一类人---- 侮辱某一类人,对象不特定,不构成侮辱罪

没有明确指向的侮辱---- 没有明确指向的侮辱,对象不特定,不构成侮辱罪

其他对象不特定的情形---- 其他对象不特定的情形

注意:

对象是否特定是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对象不特定,就不构成侮辱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对象是否特定

要注意区分侮辱特定的人与侮辱某一类人的界限

黄金辩点三:对象不特定的,不构成侮辱罪!

(四)情节是否严重

情节是否严重也是侮辱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情节严重的认定:

侮辱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侮辱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多次侮辱他人---- 多次侮辱他人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侮辱手段恶劣---- 侮辱手段恶劣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情节是否严重是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侮辱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情节是否严重,争取认定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是侮辱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四: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侮辱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侮辱案

第二重过滤:证据过滤----证据的严格审查与判断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侮辱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 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有矛盾纠纷,是否有夸大事实的可能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意: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但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侮辱案件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往往有矛盾纠纷,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五: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侮辱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侮辱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没有侮辱,或者情节不严重,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侮辱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侮辱案件中,证人可能与被害人或者行为人有特殊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七: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侮辱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网络侮辱案件中,聊天记录、帖子、视频等电子数据非常重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网络侮辱案件中,电子数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侮辱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侮辱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文字侮辱、图像侮辱案件中,书证、物证非常重要。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文字侮辱、图像侮辱案件中,书证、物证可以证明侮辱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九: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重过滤:法律过滤----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区分

(一)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分

侮辱罪与诽谤罪容易混淆,是侮辱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行为方式不同---- 侮辱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诽谤罪的行为方式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行为内容不同---- 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即虚构不存在的事实

行为手段不同---- 侮辱罪可以使用暴力;诽谤罪不能使用暴力

法定刑相同---- 两罪的法定刑相同,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都是告诉才处理---- 两罪一般都是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区分关键: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如果能将侮辱罪辩成诽谤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

黄金辩点十: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构成诽谤罪,不构成侮辱罪!

(二)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分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侮辱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客观方面不同---- 侮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主观目的不同---- 侮辱罪的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名誉;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观目的是满足性刺激或者性需求

法定刑不同----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定刑比侮辱罪重

是否告诉才处理不同---- 侮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强制猥亵、侮辱罪不是告诉才处理

区分关键:主观目的不同,以及行为的性质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强制猥亵、侮辱罪辩成侮辱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十一:主观上是为了损害他人名誉,不是为了满足性刺激或者性需求的,构成侮辱罪,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三)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侮辱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不同---- 侮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特定的他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

犯罪对象不同---- 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

主观目的不同---- 侮辱罪的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名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的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法定刑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比侮辱罪重

是否告诉才处理不同---- 侮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寻衅滋事罪不是告诉才处理

区分关键: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主观目的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寻衅滋事罪辩成侮辱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十二:是针对特定的人,为了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侮辱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侮辱罪与一般侮辱行为的区分

侮辱罪与一般侮辱行为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侮辱罪要求情节严重;一般侮辱行为情节不严重

法律后果不同---- 侮辱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侮辱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是否告诉才处理不同---- 侮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一般侮辱行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或者行政途径解决

区分关键:情节是否严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侮辱罪辩成一般侮辱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十三:情节不严重的,是一般侮辱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第四重过滤:量刑过滤----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十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侮辱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五: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适用

侮辱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比较高,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侮辱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法定刑较轻---- 侮辱罪的法定刑比较轻,一般都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侮辱案件的犯罪情节一般都比较轻

被害人谅解---- 侮辱案件很多是自诉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较大

认罪悔罪---- 行为人一般都能认罪悔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侮辱案件的行为人一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一般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黄金辩点十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侮辱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也比较常见,辩护时要注意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侮辱案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利条件:

法定刑较轻---- 侮辱罪的法定刑比较轻

犯罪情节轻微---- 侮辱案件的犯罪情节一般都比较轻微

被害人谅解---- 侮辱案件很多是自诉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较大

认罪悔罪---- 行为人一般都能认罪悔罪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黄金辩点十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侮辱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提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侮辱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事实、证据、法律、量刑四个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侮辱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四重过滤"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情节不严重不构成侮辱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有矛盾,张某在小区门口当众辱骂了李某几句,语言比较难听。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张某犯侮辱罪。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在小区门口当众辱骂了李某几句,这是事实;(2)但张某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只是一般的辱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张某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4)建议宣告张某无罪,或者建议李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侮辱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侮辱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侮辱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办理侮辱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情节是否严重,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罪轻辩护:强制猥亵侮辱辩成侮辱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对妇女赵某进行了侮辱,摸了赵某的脸,还说了一些侮辱性的话。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对赵某进行了侮辱,这是事实;(2)但王某主观上只是为了损害赵某的名誉,不是为了满足性刺激或者性需求;(3)王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4)侮辱罪的法定刑比强制猥亵、侮辱罪轻;(5)建议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以侮辱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主观上是为了损害他人名誉,不是为了满足性刺激或者性需求,就构成侮辱罪,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主观目的,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辩护:被害人谅解与缓刑适用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在网络上发帖侮辱了被害人孙某,情节比较严重。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向孙某道歉,赔偿了孙某的损失,取得了孙某的谅解。检察机关以侮辱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侮辱罪;(2)但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3)刘某积极向孙某道歉,赔偿了孙某的损失,取得了孙某的谅解;(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刘某的行为虽然情节比较严重,但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6)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侮辱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初犯、偶犯,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侮辱案件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适用缓刑。办理侮辱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侮辱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与诽谤罪都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犯罪。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侮辱案件应当建立"四重过滤"辩护体系,从事实过滤、证据过滤、法律过滤、量刑过滤四个层面逐层筛选,层层递进。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重过滤(事实过滤)---- 重点审查是否实施了侮辱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对象是否特定、情节是否严重等事实问题

第二重过滤(证据过滤)---- 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物证等证据

第三重过滤(法律过滤)---- 重点审查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分、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分、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与一般侮辱行为的区分等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重过滤(量刑过滤)----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缓刑的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等量刑问题

四个层面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侮辱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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