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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斗殃及股东:从欣龙控股案看股东代表诉讼与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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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二股东之间的纷争,有时会演变成诉讼拉锯,甚至牵连公司利益与中小股东。近期欣龙控股(000955)公告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终审结果,再次把"公司纠纷中的股东权利边界"推到台前。

据同花顺等媒体2026年8月22日报道,欣龙控股第二大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持股7.47%)诉上市公司案,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结果得以维持,涉案金额约2357.99万元。该案源于海南筑华认为,曾经执掌欣龙控股和海南筑华的郭开铸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操纵海南筑华出具连带责任担保,最终导致其承担担保责任、支付1960万元,遂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侵权损失。

法院未支持其诉求,意味着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上市公司构成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行为。这一结果也折射出公司纠纷审理的严谨逻辑:股东主张公司或控股股东侵权,须举证证明权利滥用、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仅凭利益受损的表象难以直接推定侵权成立。

与此同时,对恶意逃避出资责任的行为,司法与监管正持续加力。据上游新闻2026年8月12日报道,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犯罪案件:某工程设计公司欠付承揽费32万余元,三名股东在被判令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合意将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却无法证明价值,二审期间又提交代付工资虚假流水试图实缴,最终均被追究刑责。该案表明,股东出资义务关乎资本充实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借变更出资方式、虚假交易逃废债务,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公司法为股东提供了合法的维权与监督路径: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财务会计报告等;当董事、高管执行职务损害公司利益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僵局情形下还可请求解散公司。但权利行使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滥用诉权或无依据索赔将面临败诉风险。

对投资者与公司而言,公司纠纷的化解应回归治理轨道:股东应合规出资、规范行权,避免"金蝉脱壳"式逃废债务;控制股东须厘清私人财产与公众公司边界,杜绝一言堂式管控;争议各方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知情权诉讼等法定途径理性维权,而非陷入无休止的"内斗",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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