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可能导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此时,配偶能否以"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其中一半份额?近期福州律师结合实务案例评析指出,这类主张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难以获得支持,背后涉及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
法院在审查此类执行异议时,通常重点考量四个方面:一是债务是否确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是该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大宗财产;四是对单项财产进行分割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就银行存款而言,其属于流动性较强的财产,与不动产等重大资产不同。法院指出,被冻结的存款并非家庭唯一大宗财产时,配偶要求仅就该项存款进行析产、排除执行的请求,实质上割裂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性,可能使债务人借此规避执行,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因此,仅以"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保留相应份额,通常不被支持。
需要区分的是,对于房产等重大资产,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其配偶能够协商一致,可按协商份额执行;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析产程序确定份额,以平衡各方权益。也就是说,财产分割并非绝对不能主张,而是要结合财产类型、是否唯一大宗财产以及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综合判断。
从预防角度看,民法典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虽保障配偶财产权益,但无法对抗合法债权执行。建议夫妻在婚内通过书面财产协议明确各自财产范围,避免财产混同;一方对外负债的,应尽量以个人财产清偿,防止牵连配偶名下账户。若账户已被冻结,配偶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如婚前财产、个人专属补偿等),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而非单纯主张"共同财产应分一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