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
一、从「辣笔小球」案说起----罪名诞生背景与首案启示
2021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八,全国人民还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氛围中。这一天,解放军报首次披露了2020年6月中印边境冲突的详细情况----我军边防团长祁发宝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壮烈牺牲。五位英雄的名字和事迹迅速传遍全网,亿万网民表达深切哀悼与崇高敬意。然而,就在同一天,一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发布数条博文,以戏谑、嘲讽的口吻对戍边英雄的牺牲和伤情进行歪曲解读,恶意诋毁英雄的名誉和荣誉,引发社会公愤。
2021年2月20日,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辣笔小球」账号实际使用人仇某依法刑事拘留。经查,仇某,男,1982年出生,江苏南京人,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媒体机构,其言论经微博迅速传播,阅读量达到数百万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21年5月3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这起案件之所以意义重大,在于它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之后,全国首例以此罪名定罪量刑的案件。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后新增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单独入罪,旨在回应一段时期以来网络上屡屡出现侮辱、诽谤英烈言论的社会关切,强化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刑法保护。仇某在修正案生效前实施行为,却在生效后被以此新罪名判处,这一时间线上的特殊安排,本身也引发了法律适用上的深刻讨论。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我密切关注了仇某案从立案侦查到一审宣判的全过程,也在专业层面进行了反复思考。一个新设罪名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如何平衡英烈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如何准确界定构成要件的边界,这些不仅是学术界探讨的课题,更是辩护律师在每一个个案中必须直面并给出回答的核心命题。本文将从刑辩实务的角度,系统梳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力求为同行提供一份有参考价值的工作指引。
二、罪名解构:从立法背景到构成要件的深度分析
(一)立法背景与规范保护目的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入刑并非偶然,而是经历了数年的社会事件积累与立法酝酿。2018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为后续刑法修正奠定了行政法与民法基础,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表述存在一个结构性空缺----刑法中并无专门对应的罪名。
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一般通过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如2018年江苏淮安曾某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消防英烈的言论,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但这种「借用罪名」的做法在理论上始终面临质疑:寻衅滋事罪本身的构成要件与侮辱英烈行为之间存在不小的距离,将本罪作为「口袋罪」使用,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本罪,使对侵害英烈行为的刑事规制有了专门的、明确的罪名依据。
从规范保护目的的角度看,本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双重结构。第一层次是英雄烈士个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英烈作为自然人,其人格权益在刑法中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因为其去世就认为名誉、荣誉可以任由他人践踏。第二层次是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承载着民族精神、国家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他们的侮辱和诽谤不仅伤害英烈本人及其遗属的感情,更会动摇社会公众对英烈精神的认同和信仰,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这两个层次的保护法益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形成了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相互交织、相互支撑的复杂结构,这也决定了本罪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它不是单纯的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变体,而是一种融合了人格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新型犯罪。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精确解析
从犯罪构成体系出发,本罪的四个要件均存在丰富的辩护空间。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英雄烈士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双重客体的结构意味着,不仅要考察行为对英烈个人名誉造成的损害,还要评估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辩护律师需要关注:涉案言论是否真的达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如果言论仅在小范围内传播且未造成广泛社会影响,是否仍然具备本罪所要求的客体侵害性?这是辩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
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侮辱」通常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辱骂、丑化、使用侮辱性外号等;「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他方式」是一个概括性条款,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解释,可能包括歪曲英烈事迹、恶意篡改英烈形象、将英烈形象用于商业炒作等。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审查涉案行为是否确实符合上述任何一种类型----如果当事人的言论属于正常的历史讨论、合理的质疑表达或者文学艺术创作范畴,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侵害」。
在主体方面,本罪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在主体认定上,虽然在形式上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但仍然需要关注当事人的具体身份特征对定罪量刑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如果是媒体从业者、网络大V、公众人物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人员,其言论的传播范围和危害程度确实可能大于普通网民,在量刑时通常会被作为从重情节考量。作为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当事人对其言论影响力的认知程度,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所带来的加重责任。
在主观方面,本罪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当事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攻防点之一。实践中大量争议集中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当事人是否「明知」其评论对象属于「英雄烈士」?其言论是否具有侵害名誉、荣誉的主观目的?如果当事人是基于对某一历史事件的不同看法发表意见,或者是在学术讨论、文艺评论的框架下提出观点,即使其表述方式不够严谨甚至存在偏颇,能否认定具有侵害的故意?这些都是辩护律师必须认真对待、充分论证的问题。
(三)「英雄烈士」概念的界定困境
本罪适用中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英雄烈士」这一概念的界定。《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的认定设置了法定程序----英雄烈士的名单和事迹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然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并未明确援引这一程序性规定,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难题。一个在实践中频繁出现的问题是:如果某人发表言论时,其所评论的对象尚未经过法定的英烈认定程序,但其事迹已被公众广泛认可为英雄烈士行为,能否认定为「英雄烈士」?
2020年6月中印边境冲突中牺牲的四位烈士,其英烈身份是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因此仇某的行为对象在客观上完全符合本罪对「英雄烈士」的界定。但在另一些情形下,认定就不是那么清晰了。例如,一些历史上的人物虽然被民间视为民族英雄,但未必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经过了英烈认定程序;一些见义勇为牺牲的普通市民,其事迹感动了社会大众,但可能也没有完成正式的烈士评定。在这些灰色地带中,辩护律师有充分的理由主张:如果涉案言论所指向的对象在刑法意义上不能被认定为「英雄烈士」,那么指控的基础就不复存在。这不仅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在个案中进行精细化的论证。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围绕历史人物名誉保护的民事案件,也为本罪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2023年,某省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对已故历史人物评价的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于历史人物的评价,应当尊重学术研究的自由和公众的言论自由,不能将所有负面评价都等同于对名誉权的侵害;只有当言论具有明显的侮辱、诽谤性质,且足以造成社会公众对该历史人物的评价显著降低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这一民事裁判的逻辑,对于理解本罪中「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的范围与边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辩护要点一:主观方面的精细化辩护
(一)「明知」的认定与反驳
本罪属于故意犯罪,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存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故意。所谓「明知」,包含两个层面的认知:第一,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评论的对象属于「英雄烈士」;第二,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言论内容具有侮辱、诽谤性质,足以损害英烈的名誉或荣誉。这两个层面的认知缺一不可,任何一个层面出现合理怀疑,都可能导致故意不成立的辩护空间。
在仇某案中,控方的重要证据之一是仇某的法学硕士教育背景----一个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人,应当能够认识到其言论的法律性质。但辩护律师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回应:法学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分析能力,而不是判断每一个具体言论是否构成犯罪的能力。即使一个法学硕士,也可能在某些具体情境下对言论的法律性质产生误判。在仇某案的判决书中,法院着重强调了仇某言论内容的恶劣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并据此认定其具有侵害故意。这一裁判思路的启示是:在主观故意的辩护中,不能仅仅停留在「我不知道」的简单否认层面,而需要结合言论的性质、语境、传播方式以及当事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论证。
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能构成对「明知」的有效反驳:第一,当事人在发表言论时,客观上确实不知道其所评论的具体人物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英雄烈士;第二,当事人的言论是在特定学术讨论或历史研究的语境下发表的,其主观目的并非侵害英烈名誉,而是探讨某一学术或历史问题;第三,当事人的言论属于对媒体报道的引用、转发或评论,其本意是参与公共讨论,而非主动发起对英烈的攻击;第四,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认知水平受到客观限制,难以准确判断其言论的法律性质。辩护律师需要围绕这些抗辩方向,在证据层面进行细致的工作。
(二)「间接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本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认定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在互联网言论的场景下,「放任」的判断尤为复杂。一个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评论的用户,是否必然「放任」其言论被广泛传播?当事人发布言论后很快主动删除,但已被他人截图转发,是否还能认定为「放任」?当事人在言论中使用的是隐晦的、暗示性的表达,而非直接的辱骂,其主观心态究竟是「放任侵害」还是「希望不侵害」?
这些问题的实质,是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如果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言论可能侵害英烈名誉、荣誉,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那么其主观心态属于过失而非故意----而过失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在本罪的处罚范围之内。辩护律师在个案中需要重点收集和呈现以下证据:当事人的言论习惯和历史记录、当事人是否在发现言论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当事人在言论中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是否具有「放任」的特征。这些细节往往构成区分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关键事实。
我曾接触过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在微信群中转发了某篇包含对英烈不敬内容的文章,并附加了一句「大家看看就好,别太当真」的评论。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本罪立案侦查。经过辩护律师的细致工作,我们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当事人的完整聊天记录,证明了以下事实:第一,当事人在转发时明确表示了对文章内容的不认可;第二,当事人在群友批评后立即删除了该消息并道歉;第三,当事人长期在群内倡导正能量,无任何不良言论记录。最终,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不符合本罪要求的故意要件,作出了不予追究的决定。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在主观方面的辩护中,完整还原当事人的言论语境是至关重要的。
(三)言论自由与刑法保护的边界----辩护的宏观视野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天然地处于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的交界地带。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既属于个人法益(英烈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也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构成对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但是,这种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无限扩大化,否则将侵蚀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德国刑法第189条规定了「诋毁死者名誉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所述事实虚假且足以使死者在公众中受到蔑视或贬低;日本刑法第230条之二规定了损害死者名誉罪,但要求捏造事实。相比之下,我国刑法的规定更为宽泛和原则性,这在强化英烈保护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犯罪圈是否过大的讨论。辩护律师在个案中可以借助比较法的资源,论证在类似情况下域外立法的限制性条件,为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提供理论支持。当然,这种比较法论证需要审慎运用,必须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本框架,不能以域外标准否定国内立法。
在实务中,言论自由的辩护进路通常不是直接主张「我的当事人有言论自由所以无罪」----这种简单化的论证在法庭上难以获得支持----而是将言论自由的价值融入具体构成要件的分析中。例如,在论证当事人的言论不具有「侵害性」时,可以指出:在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中,对英雄人物的讨论不应该只有一种声音,合理的质疑和善意的批评与侮辱、诽谤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在论证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时,可以指出:当事人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时,对言论的法律边界存在认知误差,但这与故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主观恶性有根本不同。这种将宪法价值注入具体罪名分析的方法,比单纯的抽象论证更有说服力。
四、辩护要点二:客观行为与情节严重的辩护策略
(一)「侮辱、诽谤」行为的实质判断----从形式到内容的穿透式审查
本罪的核心行为是「侮辱」和「诽谤」,看似简单易懂,实则内涵丰富、外延模糊。「侮辱」在刑法中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暴力」不是物理意义上的暴力,而是一种语言暴力----使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他人进行攻击和贬低。「诽谤」的核心是捏造事实----散布虚构的、不真实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其他方式」则是一个开放性条款。这三种行为方式构成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基本框架,但每一个概念在适用于英烈保护的具体场景时,都需要进行精细的再解释。
在辩护中,对「侮辱」的认定应当设置较高的门槛。不是所有对英烈的不当评价都构成「侮辱」。侮辱性的言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使用了明显贬低人格的词汇(如辱骂、人身攻击),使用了丑化、漫画化、妖魔化的手法描述英烈的形象,或者将英烈与低劣、丑陋、卑下的事物相类比。如果当事人的言论只是对某一事件的不同看法,或者是对英烈某一行为的不认同,甚至是对某一历史叙述存有疑问,这些虽然在情绪上可能让部分人感到不适,但未必达到了「侮辱」的法定标准。辩护律师需要仔细辨析每一句涉案言论的具体内容和措辞,将其置于上下文语境中综合作出判断。
对「诽谤」的辩护则需要聚焦于「事实真伪」这一核心。如果当事人发表的是基于确信真实的言论,即使事后证明该言论不完全准确,也不构成诽谤----诽谤的本质是「捏造」,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传播。辩护律师需要审查: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是否确有来源?当事人是否有合理依据相信该「事实」为真?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就难以认定诽谤。当然,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贬损性言论,无论是否捏造事实,都可以认定为「诽谤」或至少是「侮辱」。这种观点虽然在学界有一定市场,但在辩护中不应被轻易接受----如果连真实的事实陈述都可以被认定为「诽谤」,那么任何人发表任何对英烈的不同意见都将面临刑事风险,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
(二)传播范围的认定与因果关系辩护
本罪虽然没有明确的「情节严重」入罪门槛,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传播范围和影响后果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仇某案中,法院认定其微博言论被大量转发和评论,阅读量达数百万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传播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法益侵害的程度。然而,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一条微博可能因为被某个大V转发而获得百万阅读,这种效果并非发布者能够预见和控制。
在这一维度上,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工作:第一,严格区分当事人自己发布、转发的内容与他人二次传播、加工的内容。当事人原创帖子的传播范围是一回事,被他人截图、修图、恶意裁剪后在更大范围内传播是另一回事----对于后者造成的扩大影响,不应归责于当事人。第二,在计算阅读量和转发量时,要求控方提供客观、准确的统计数据。网络平台的阅读量统计可能存在水分(如重复计算、机器人访问等),这些因素需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三,关注当事人是否在发现言论被广泛传播后采取了删除、澄清、道歉等补救措施----虽然这些事后的补救行为不能完全消除已经造成的影响,但对于减轻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传播范围,另一个需要关注的角度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虽然不要求实害结果(本罪属于行为犯),但在量刑阶段,实际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损害后果是重要考量因素。辩护律师需要审查:社会公众对英烈评价的降低(如果确实发生了的话)与当事人的言论之间是否存在可归责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其他独立因素介入,打断了因果关系链条?例如,某个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不同声音,公众情绪已经处于波动之中----此时当事人的言论虽然不当,但未必是导致社会舆论恶化的重要原因。这种「多因一果」的分析,有助于在量刑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处理。
(三)创作自由与艺术表达----近年争议案例的启示
在文艺创作领域,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适用存在特殊的敏感性与复杂性。2021年以来,多起涉及文艺作品创作与英烈保护边界争议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如某喜剧演出中演员使用不当方式提及英烈、某短视频中主播对英烈事迹进行娱乐化改编等。虽然这些事件最终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但共同揭示了创作自由与英烈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在辩护工作中,如果案件涉及文艺创作、艺术表达等场景,需要突出强调创作自由的宪法保护。文艺创作天然地包含夸张、讽刺、戏仿等修辞手法,这些手法的运用不能被机械地等同于「侮辱」或「诽谤」。例如,一部以抗日战争为背景的讽刺喜剧,可能会以幽默甚至荒诞的方式呈现某些历史场景----观众和读者能够理解这是艺术创作,而非对历史的亵渎。同理,对英烈事迹的再创作(如小说、电影、绘画等),如果属于正常文艺创作的范畴,其艺术加工和虚构元素不应被认定为对英烈名誉的侵害。当然,这一辩护路径也有其界限----如果作品明显以贬低英烈为目的,而非善意的文艺创作,就超出了创作自由的保护范围。
五、辩护要点三:程序辩护与证据辩护的有机结合
(一)言论类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审查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行为载体通常是网络平台----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媒体。因此,案件的核心证据是电子数据:网页截图、聊天记录、服务器日志、用户注册信息、IP地址等。这些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直接决定了指控的事实基础是否牢固。辩护律师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不应停留在表面的「有没有」,而应深入到「准不准」和「合法不合法」的层面。
在真实性审查方面,需要关注:第一,截图证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断章取义、隐瞒上下文的情况?截图与原始网页内容是否一致,有没有经过编辑或篡改?第二,如果电子数据经过了固定和提取程序(如公证机关的网页保全、公安机关的电子数据勘验),其固定和提取过程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存在数据在固定过程中被修改的可能性?第三,用户身份的认定是否准确----一个网络账号可能由多人共同使用,或者账号被他人盗用冒用,需要排除这些合理怀疑才能将言论锁定于被告人。
在合法性审查方面,重点关注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公安机关获取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是否有合法授权?调取数据时是否出具了合法的法律文书?如果需要技术侦查措施获取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如果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异议。需要说明的是,电子证据非法排除的实践门槛较高,但至少在程序瑕疵的情况下,可以主张降低该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是完全排除----这是一种更务实有效的辩护策略。
(二)庭审发问的策略设计
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是一个极具策略价值但容易被忽视的环节。由于本罪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主观故意和言论定性上,被告人在庭上的陈述方式、措辞选择、态度表现,都可能对法官的心证产生重大影响。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预演,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庭发问的逻辑和目的。
在发问设计上,应当重点引导法庭关注以下问题:被告人发表涉案言论时的真实心理状态是怎样的?是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言论发表的具体场景是什么?是公开的还是相对私密的?是否有上下文语境对言论进行限定或解释?被告人是否预料到其言论会产生如此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在知晓社会反应后做了些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共同勾勒出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全貌。一个精心设计、真诚坦率的被告人陈述,有时比十个技术性的法律论证更能打动法官,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庭上的态度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当事人确实认识到了自己言论的不当性,发自内心地悔罪道歉,这在量刑上显然是有利的。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坚决认为自己只是「说了实话」,庭上表现得激动甚至对抗性很强,这在降低自己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同时,也可能给法官留下「无悔罪态度」的印象。辩护律师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帮助其做出最明智的庭审表现选择。
(三)罪轻辩护的核心抓手
在无法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罪轻辩护是核心方向。本罪的法定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量刑空间适中,为罪轻辩护提供了较多作为余地。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维度着力:其一,言论的恶劣程度。同样是侵害英烈名誉、荣誉,一句不经意的戏谑和一篇精心编写的恶毒文章,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其二,传播范围和实际影响。在极小的微信群内发表的不当言论,与在百万粉丝的公开账号上发布的言论,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其三,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如果被告人此前无违法违纪记录,是一贯遵纪守法的公民,可以据此主张「偶犯、初犯」的从轻量刑。
其四,悔罪态度和补救措施。被告人是否主动删除言论、是否公开道歉、是否积极消除影响,是衡量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重要因素。其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有效降低刑期的路径之一。当然,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被告人确实认罪、真实认罚,不能为了追求从宽处理而违心地表示「认罪」----这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辩护律师在提供认罪认罚建议时,必须充分告知其法律后果,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六、典型案例深度分析
(一)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全国首例,定分止争
本案的基本案情前文已有介绍。作为全国首例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的案件,仇某案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仇某为博取眼球、获取流量,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侮辱、诽谤戍边英雄的言论,损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从辩护视角审视仇某案,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深思。第一,本案的罪名适用时间存在争议。仇某的行为发生于2021年2月19日,而本罪于2021年3月1日才生效,法院适用新罪名对生效前的行为定罪处罚,依据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但这一适用逻辑面临两个层面的批评:其一,旧法(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形式上「从轻」,但新罪名是专门针对英烈保护设计的,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种更严厉的立法评价;其二,罪名的适用不仅是量刑问题,更是一种社会评价----以专门保护英烈的罪名对被告人定罪,其社会标签效应可能大于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第二,仇某案的事实认定中,法院对「传播范围」给予了特殊关注。判决书详细列举了涉案微博的转发、评论和阅读数量,这些数据成为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但正如前文所述,网络传播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一条微博的阅读量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归责于发布者,是一个值得辩护律师深入挖掘的问题。仇某作为拥有数万粉丝的微博用户,其言论确实具有较大的传播力,但如果辩护律师能够证明涉案微博的爆炸性传播并非源于仇某自身影响力,而是因为事件本身的社会关注度极高,这一论证路径在量刑阶段是值得尝试的。
第三,仇某案的刑罚裁量体现了对被告人人身情况的综合考虑。法院在量刑时考量了仇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给予了一定幅度的从轻处罚。这也印证了前文所述的观点:在侵害英烈名誉类案件中,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配合司法的情况,对最终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尽管辩护工作不一定以追求无罪为唯一目标,但有效降低刑期、争取轻判同样是辩护成功的重要标志。
(二)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社交媒体语境下的言论规制
2021年10月,海南三亚的罗某(微博用户名「罗昌平」)因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侮辱中国人民志愿军英烈的言论,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罗某作为知名媒体人、拥有百万级粉丝的网络大V,其言论的社会影响力远超普通网民,这也是法院在量刑时着重考量的因素之一。
罗某案给辩护工作提供了另一个重要的辩护视角:言论对象的历史跨度与英雄烈士认定之间的张力。罗某的言论涉及的是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志愿军战士,这些牺牲的战士已经去世超过七十年,属于历史人物范畴。对于历史人物的评价,学术界通常认为应当享有更宽松的讨论空间----毕竟,历史研究不可能只有一种声音。然而,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抗美援朝志愿军英雄烈士的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对英烈事迹的亵渎都是不可接受的。这一判决确立了「英雄烈士的精神价值不受时间流逝而减损」的立场。
在罗某案的辩护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历史事件的评价边界究竟在哪里?一个公民在微博上发表对某段历史的不同看法,与其他公民展开讨论,是否应当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历史对话?如果这种讨论被定性为「侵害英烈名誉」,是否意味着历史议题的公共讨论空间被显著压缩?这些问题虽然没有在罗某案的判决中获得明确回应,但它们构成了此类案件辩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深度,辩护律师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主张。
(三)许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以商业引流为目的的「附带」侵权
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了许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许某案的情况与前述两个案件有所不同----许某并非直接针对英烈发表侮辱性言论,而是在为境外赌博网站进行网络推广的过程中,使用了含有英烈元素的恶搞图文来吸引流量。其行为虽然也涉及对英烈形象的不当使用,但其主观目的主要是「引流」和「吸粉」,而非专门针对英烈进行攻击。
许某案对辩护工作的重要启示在于: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的主观故意是否需要以「侵害英烈名誉」为直接目的?还是说,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即构成故意?如果持前一种严格解释,许某的主观目的(引流牟利)与侵害英烈名誉之间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辩护空间较大。如果持后一种宽泛解释,许某明知使用的「恶搞」方式会损害英烈形象,仍然选择使用,其故意状态也可以认定。从已有的裁判结果看,法院更倾向于采用后一种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前一种解释在法理上没有成立的空间。辩护律师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应当充分阐述目的的层次性和多维性,要求法院在量刑时对「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做出区分。
此外,许某案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量刑因素:违法所得与刑罚的关联性。许某通过「恶搞英烈」的方式吸引流量,最终是为了获取赌博网站的推广佣金。这种情况下的违法所得,在多大程度上应当被纳入量刑考量?与直接侮辱英烈的行为相比,这种以牟利为目的的「工具性」言论,其主观恶性是否更轻?这些问题虽然复杂,但也正是辩护律师大有可为的领域----通过对不同案件类型中主观恶性的精细比较,为当事人争取与罪责相适应的刑罚。
七、证据审查的精细化操作指南
(一)微信聊天记录、微博截图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质证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而电子数据的天然特性----易篡改性、易失性、隐蔽性----使得对其真实性的质证成为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情形下,辩护律师需要核实:涉案聊天记录的提取方式是什么?是通过截图还是通过专业取证软件导出?截图是否包含了对话的完整上下文?是否存在「选择性截图」----即只截取对当事人不利的部分,而遗漏了对当事人有利的前后对话?如果是通过专业取证软件导出,该软件的技术参数和可信度是否经过了必要的验证?
在微博截图作为证据的情况下,类似的问题同样存在:截图是否真实反映了原始网页的内容?截图的制作时间、制作方法、制作人员是否有完整记录?如果截图是举报人或者第三方提供,制作截图的人的动机和立场是否会影响证据的客观性?除了截图,办案机关是否提取了微博服务器的原始数据,以验证截图内容的真实性?这些问题看似琐碎,但往往是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关键细节。
此外,一个在电子证据质证中容易忽视但极为重要的点是电子证据的完整证据链审查。一份微博截图要成为定罪证据,不能仅仅是一张孤立的图片----它必须能够与以下信息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明链:用户账号信息(证明该账号确实属于被告人)、IP地址或设备信息(证明涉案言论确实是由被告人的设备发出的)、发布时间(证明言论发表的准确时间和地点)、以及原始数据存证(证明截图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如果这个证据链中存在任何断裂或疑点,就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网络水军、虚假账号等干扰因素的处理
网络舆论场中,「水军」的存在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在某些热点事件中,虚假账号或被雇佣的水军可能会大量转发、评论某一言论,人为放大其传播范围和影响力。这种情况对侵害英烈名誉案件的处理带来了独特的挑战----被告人的言论确实不当,但其传播范围和影响后果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水军」等人为因素导致的?
辩护律师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对涉案言论的传播数据进行技术分析,区分「自然传播」和「非自然传播」。正常的网络传播有其规律性----时间段分布相对均匀、转发用户的活跃度和粉丝数呈自然分布、用户画像多元化;而水军的操作则表现出明显的「异常」特征----短时间内大量低质量账号集中转发、转发时间高度集中、用户ID呈现规律性、转发内容高度雷同。如果能够证明涉案言论的传播效果中掺入了大量的「非自然传播」因素,那么对「社会影响」的认定就应当相应扣减----被告人只应为「自然传播」部分的影响承担责任,而非自然传播部分则构成独立的介入因素。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疑
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例如对涉案言论内容的性质鉴定、对电子数据的来源鉴定、或对传播效果的专家评估等。司法鉴定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并非不容质疑。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涉案鉴定事项?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第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鉴定人是否接触了全部相关检材,还是仅看到了控方选择性地提供的一部分?第三,鉴定的方法和标准是否科学、合理?例如,对「言论是否具有侮辱性质」的鉴定,其判断标准是什么?这种判断是否超出了技术鉴定的范畴,进入了法律判断的领域?如果是,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就值得质疑。第四,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逻辑缺陷或自相矛盾之处?如果存在,应当在庭审中充分揭示。
八、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的注意事项
(一)接受委托时的风险告知与预期管理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属于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类型。从辩护律师接受委托的那一刻起,就应当充分认识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首先,舆论压力不可忽视----涉及英烈保护的刑事案件往往会在网络空间引发巨大舆论波澜,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被放大检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次生舆情灾害。其次,政治站位要求较高----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涉及国家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观,辩护律师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极强的职业审慎。
在接受委托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和预期管理。要明确告知:此类案件的辩护空间确实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获得无罪判决的难度较大,辩护工作的重点很可能是争取从轻量刑或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也要说明,即便是罪轻辩护,有效的工作仍然可以显著降低当事人的刑期,帮助当事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只有建立了合理的预期,当事人和家属才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辩护工作,而不是期望落空后产生不满。
(二)媒体应对与舆论管理
在英烈名誉保护类案件中,舆论环境对案件走向的影响不容低估。辩护律师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媒体应对原则:第一,原则上不主动对外发声。在最终判决作出前,避免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公开评论,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论和误解。第二,如果确有通过媒体发声的必要(例如澄清不实信息、回应公众关切),应当精心准备声明内容,以客观、理性的法律语言表述,避免情感化的、可能引发争议的措辞。第三,任何时候不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转发或点赞与案件相关的煽动性言论,保持专业中立的公众形象。
除了自身的媒体管理,辩护律师还应当提示当事人及其家属注意网络发言的边界。一些家属可能出于焦虑和愤怒,在网络上发布「喊冤」帖子或者攻击司法人员----这种做法不仅无助于案件处理,反而可能引起公众反感,间接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辩护律师应当提前做好家属的沟通工作,建议他们在诉讼期间保持低调,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要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辩护的黄金窗口期。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会见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这些工作在法庭审理阶段之前就已经可以全面展开。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一阶段的时间优势,进行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细致地阅卷。对每一份电子证据进行逐一核验,对每一份证人证言进行交叉比对,对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本罪名案件的特点是证据类型相对单一(以电子证据为主),但证据审查的复杂度并不低----电子证据的每一个技术细节都可能影响其证明力。第二,在会见嫌疑人时,除了核实案情,还应当充分关注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辩护律师应当给予充分的人文关怀,帮助其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
第三,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论证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或不起诉的理由。在这个阶段,如果能够说服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综合全案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就可能获得不批捕甚至不起诉的处理结果----这是在后续的审判阶段很难争取到的。即使不能达到不批捕或不起诉的目标,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辩护意见也可以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确立辩论框架。
(四)庭审辩护中的综合策略运用
庭审阶段是辩护工作的集中展示。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庭审中,辩护策略的设计需要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过于激进的辩护策略----例如在庭上激烈对抗公诉人、挑战英烈保护立法的正当性----虽然在法律技术上可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实际效果上往往适得其反,容易引起法庭反感,不利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实体处理结果。
建议采用「低调有力」的辩护风格:在必要的问题上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在非原则问题上保持克制、避免无谓对抗。具体而言,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方面,应当充分行使辩护权,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存疑的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和质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以客观理性的法律分析代替感情宣泄或政治表态,展现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理性态度;在量刑辩论方面,应当充分利用当事人的人身情况、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这种「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当事人利益」的辩护策略,既符合职业道德,也最能获得法庭的认可和尊重。
(五)二审及再审的辩护机会
如果一审判决未达到预期目标,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商议是否上诉。在决定上诉前,需要冷静评估上诉的成功率。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的上诉成功率整体偏低,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诉没有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二审维持原判,在二审过程中对某些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纠正,也可能为日后的申诉或减刑假释创造条件。
二审辩护的重点应当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这是上诉的最有力理由----如果能够证明一审法院对涉案言论的性质、传播范围等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大。第二,一审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例如,是否错误地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或者是否在量刑时错误地考量了不应考量的因素。第三,一审的审判程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在二审中获得支持的难度较大,但如果能够结合以上三方面的论证,量刑过重也可以作为整体上诉策略的有机组成部分。
九、特殊场景下的辩护思路
(一)未成年人涉案的特殊保护
近年来,部分案件中出现了未成年人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而被追诉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的情况。未成年人涉案的处理与成年人有本质不同。根据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审查;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形式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处理方式上应当优先考量教育矫治措施。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不仅是法律辩护,更是权益保护和教育帮扶。要重点论证:未成年人发表的言论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其真实的恶意,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其心智不成熟、判断力欠缺的表现;涉案言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而应当做出不同的评价;是否存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非监禁刑的适用空间,使未成年人在不被羁押、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接受教育和矫正。这些论证不仅关乎法律适用,更关乎一个孩子的未来和成长。
(二)单位或平台的刑事责任边界
虽然本罪的立法文本采用「一般主体」的表述,实践中也未见追究网络平台刑事责任的本罪案例,但随着网络治理的加强,这一边界是否会延伸,值得密切关注。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如果一个网络平台明知其用户在其平台上发布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内容,却消极不作为、甚至以「言论自由」为由拒绝删除,该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的刑法框架下,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本罪要求「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的积极行为,而平台的不作为(不删除)是否等同于「侵害」,存在较大的解释争议。
但是,这一问题在《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有了更明确的引导。该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如果网络平台违反这一义务,根据情节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平台不仅不履行处置义务,反而利用侵害英烈的言论吸引流量、获取商业利益----是否可能构成帮助犯或其他罪名的共犯,是一个值得探讨但尚无定论的问题。辩护律师如果代理的是平台一方,应当充分利用本罪「一般主体」的文本特征和罪刑法定原则,主张平台的不作为不能被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从而限缩平台的刑事责任风险。
(三)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辩护策略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在实际案件中往往与民事侵权诉讼交织----英烈的近亲属或者检察机关可能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在这种民刑交叉的格局中,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和辩护策略会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可能反过来影响刑事案件的量刑。
辩护律师需要具备全局视野,不能就刑事辩护论刑事辩护,而应当将民事程序也纳入整体策略之中。例如,如果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联系英烈遗属表达歉意、积极承担民事责任,这一事实可以在刑事程序中被援引为悔罪表现,争取从轻量刑。反过来,如果民事部分的举证能够揭示当事人的言论并未实际损害英烈遗属的精神利益(例如遗属在案发前已经书面声明不追究责任),这一事实也可以作为刑事辩护中的有利素材。民刑程序的协同运作,对辩护律师的综合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立法与司法的未来走向----辩护工作的前瞻思考
(一)司法解释的期待与预测
截至本文写作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就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这在客观上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立案标准、罪名认定、量刑尺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同样是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有的地区以治安处罚了事,有的地区则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又如,「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阅读量达到多少算「情节严重」,目前没有统一的量化指引,全凭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
从辩护工作的角度,司法解释的空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缺乏明确标准意味着控方在论证「情节严重」时也面临举证困难,辩护律师可以据此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质疑。另一方面,各地标准不一致增加了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辩护策略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司法实践的特点。未来如果出台司法解释,预计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英雄烈士」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侮辱、诽谤」在英烈保护语境中的具体含义、「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如阅读数、转发数、评论数等网络传播指标),以及本罪与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关联罪名的界限与竞合处理。这些解释方向一旦确定,将深刻重塑本罪的辩护格局。
(二)网络空间治理趋严对辩护工作的影响
从近年来的政策走向和执法实践来看,网络空间的内容治理呈现持续趋严的态势。清朗行动、网络暴力专项治理等持续开展,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在这一大背景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适用频率可能会有所上升,适用的场景也可能会从最初典型的「侮辱戍边英雄」类型,延伸至更广泛的历史英烈和当代英雄人物。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这一趋势意味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案件数量可能增加,辩护律师需要更熟练地掌握此类案件的辩护技能。二是辩护空间可能进一步收窄----在治理趋严的大环境下,法庭对侵害英烈名誉行为的容忍度可能降低,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可能下降。但也要看到积极的一面:正是因为案件趋于常态化,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逐渐形成更成熟的判断标准和更稳定的量刑尺度,这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可预期性和更清晰的着力点。辩护律师需要敏锐地把握政策走向和司法动态,在动态变化的制度环境中做出最优的辩护策略选择。
(三)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职业伦理与风险防范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辩护律师在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时的职业伦理问题。此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辩护的对象是被指控侵害英烈名誉的人,辩护工作天然地处于「为侮辱英烈者辩护」的社会观感中。一些公众可能不理解辩护制度的意义,对辩护律师产生误解甚至攻击。这是辩护律师必须面对的社会压力,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为谁辩护从来不是对辩护对象个人品行的背书,而是对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的坚守。没有辩护就没有公正审判,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共识。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职业伦理要求。第一,坚守依法独立辩护的原则----不被舆论裹挟,不为他人意志左右,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作出辩护判断。第二,保持专业理性----在庭上不渲染悲情、不发表煽动性言论、不攻击政治制度,始终以法律人的方式处理法律问题。第三,注意自我保护----在敏感案件中,辩护律师应注意个人社交媒体言论的管理,避免因不当言论引发对律师执业资格的质疑。第四,加强同行交流和经验积累----本罪是相对崭新的罪名,辩护经验的积累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同行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案例分享对于提高整体辩护水平具有独特价值。
十一、结语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年轻但极具重磅性的罪名。它承载着保护英烈尊严、传承民族精神的立法关怀,同时也将言论自由的边界划定在法律的红线之内。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本罪既是挑战,也是磨砺----挑战在于它涉及的不仅是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宪法价值之间的微妙平衡;磨砺在于通过办理此类案件,辩护律师能够深化对刑法与宪法关系、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关系等根本命题的理解和把握。
回到本文的开篇----「辣笔小球」案的审理已成为历史,但它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至今仍在被讨论和反思。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当能够同时容纳对英烈的深切缅怀和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这两者之间不存在真正的矛盾----恰恰相反,只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我们才能最有力地保护好英烈的名誉和荣誉,才能让英烈保护这一崇高的法律事业获得最广泛的社会认同。
谨以此文,与刑辩同仁共勉。法律之路漫漫,我辈当上下求索,以专业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法治的光荣与梦想。
作者简介
李良律师,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