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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秘密性与保密性的双特征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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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行为与结果的双重审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很高。然而,由于增值税制度的复杂性和经济活动的多样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一般的发票违法混为一谈,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虚开行为"和"骗取税款"两个要素,其辩护也应当围绕这两个核心要素展开,构建二元辩护体系:

第一个层面:虚开行为的认定----是否实施了虚开行为,虚开的性质和程度如何

第二个层面:骗取税款的判断----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税款损失的数额和原因如何

这两个层面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完整辩护体系。虚开行为是前提,骗取税款是结果。只有从这两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典型案例,从虚开行为与骗取税款两个层面,系统阐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虚开行为的认定:是否实施了虚开行为

(一)"虚开"的概念与特征

"虚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具有以下特征:

虚假性: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违法性: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

故意性:行为人是故意虚开,不是过失

危害性:虚开行为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二)"虚开"的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虚开"

区分"虚开"与"实开"

区分"虚开"与"开具不规范"

注意虚开的表现形式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发票和财务资料

审查发票与实际业务的一致性

调查虚开的原因和目的

注意虚开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虚开行为争议及辩护要点

1. "有货虚开"与"无货虚开"的区分

有货虚开是指有实际的货物交易,但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无货虚开是指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纯粹虚开发票。

辩护要点:

区分"有货虚开"与"无货虚开"

审查是否有实际的货物交易

审查发票与实际交易的差异程度

注意有货虚开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系某公司负责人,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余万元。我们提出,被告人的公司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只是发票开具的数量和金额与实际交易有差异,属于有货虚开,不是无货虚开。而且差异的原因是为了调节税负,不是为了骗取税款。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 "如实代开"与"虚开"的区分

如实代开是指有实际的货物交易,但由第三方代为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辩护要点:

区分"如实代开"与"虚开"

审查是否有实际的货物交易

审查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注意如实代开的法律性质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系个体工商户,被指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提出,被告人有实际的货物销售,只是因为自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让他人代为开具,而且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属于如实代开,不是虚开。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 "开具不规范"与"虚开"的区分

开具不规范是指发票的开具不符合规定,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基本相符。

辩护要点:

区分"开具不规范"与"虚开"

审查发票与实际业务的一致性

区分"形式不规范"与"实质虚开"

注意开具不规范的法律后果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张某系某贸易公司总经理,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多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2000余万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思路:

虚开行为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的公司有实际的货物交易,不是完全的无货虚开

只是部分交易的发票是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基本相符

这属于有货虚开,不是无货虚开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虚开原因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让第三方开具发票,主要是因为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抵扣进项税额,才让第三方代开

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

主观恶性不大

税款损失方面:

我们提出,虽然张某让第三方开具了发票,但相应的税款已经缴纳

国家并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只是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这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特征

主观方面:

张某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张某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补缴税款等情节,且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骗取税款的判断: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一)"骗取税款"的概念与特征

"骗取税款"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要素,是指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骗取税款"具有以下特征:

结果性:是虚开行为造成的结果

危害性: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因果性:税款损失是由虚开行为引起的

数额性:税款损失有具体的数额

(二)税款损失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税款损失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虚开的税额

实际抵扣的税额

实际造成的损失

已经追回的税款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准确计算税款损失的数额

区分"虚开税额"与"实际损失"

注意税款损失的认定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税务资料

审查税款的抵扣和缴纳情况

准确计算税款损失的数额

注意税款损失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税款损失争议及辩护要点

1. "虚开税额"与"实际损失"的区分

虚开税额是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实际损失是指实际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

辩护要点:

区分"虚开税额"与"实际损失"

审查实际抵扣的税额

审查实际造成的损失

注意以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0余万元。我们提出,虽然虚开的税额有500余万元,但实际抵扣的只有200余万元,而且其中有100余万元已经补缴,实际造成的损失只有100余万元。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已经补缴"与"税款损失"的关系

已经补缴的税款是否应当从损失中扣除,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补缴的时间和数额

区分"案发前补缴"与"案发后补缴"

注意补缴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对方已纳税"与"税款损失"的关系

如果开票方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是否还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开票方是否已经纳税

区分"国家整体损失"与"局部损失"

注意税款损失的认定标准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税款损失的辩护策略

针对税款损失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否定税款损失的存在

证明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证明相应的税款已经缴纳

证明国家没有损失

2. 减少税款损失的数额

证明实际损失没有那么大

证明部分税款已经补缴

证明部分损失不是由虚开行为造成的

3. 论证社会危害性较小

证明社会危害性较小

证明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李某系某科技公司财务总监,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为了骗取国家税款,让多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3000余万元,已全部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00余万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思路:

税款损失方面:

我们提出,虽然虚开的税额有3000余万元,但不能全部认定为税款损失

因为开票方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国家整体上没有损失

只是造成了税款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转移

不能简单地以虚开税额作为损失数额

实际损失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开票方已经缴纳了大部分税款

实际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只有500余万元

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补缴税款方面:

我们提出,案发后李某的公司已经积极补缴了税款

大部分损失已经挽回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观方面:

李某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李某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资金周转

李某认为这是行业惯例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补缴税款等情节,且大部分税款已经追回,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审查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审查是否为了单位利益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审查主体身份

审查行为人在虚开中的地位和作用

区分"主犯"与"从犯"

注意主体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二)客体要件的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

辩护要点:

本罪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秩序

不能将本罪扩大适用于侵犯其他权利的行为

注意区分"税收征管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

考虑税收征管的保护范围

(三)主观要件的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认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虚开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四)"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虚开的数额

注意区分不同的量刑档次

争取适用较低的量刑档次

注意数额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四、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

逃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 行为方式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

逃税罪是通过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虚开骗税"与"逃税"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2. 行为方式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虚开骗税"与"骗取出口退税"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行为方式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主观目的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虚开"与"出售"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二元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虚开行为与骗取税款两个层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单一要素"辩护转向"二元"辩护,围绕虚开行为和骗取税款两个核心要素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虚开行为与骗取税款二元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两个核心要素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虚开行为和骗取税款两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税收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二元辩护体系的科学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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