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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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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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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辩护的典型案件复盘

通过复盘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辩护的几个关键策略。首先是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在上述案件中,辩护律师正是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发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信息。其次是量刑情节的全面挖掘----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往往能够在量刑层面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的从宽处理。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辩护的执业建议与风险提示

1. 阅卷要全面细致。对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案件,建议至少通读三遍案卷,制作证据分析表,不放过任何可能的辩护线索。特别要注意案卷中是否有矛盾的证言、不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及程序性文件是否齐全。

2. 证据审查要注重交叉验证。不同证据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断裂,就应当深入分析矛盾的原因,判断是否足以动摇控方的证据体系。

3. 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情节,辩护律师需要与当事人保持充分沟通,了解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细节,确保辩护策略建立在真实、完整的事实基础上。

4. 重视程序性辩护。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对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中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并依法提出。程序性辩护不仅能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也可能为实体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5. 关注最新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是辩护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学习研究,并在辩护意见中恰当引用。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专门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罪名之一,体现了国家对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高度重视。

三、犯罪构成的特殊之处

(一)主体要件的特定性。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重要区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辩护律师首先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当事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其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或仅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二)行为对象的双重性。本罪侵犯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二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两者在本罪中是并列的犯罪对象。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传的喜好、风气、习俗和禁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少数民族相关的事项都属于受刑法保护的风俗习惯----只有那些具有普遍性、稳定性、传承性和民族性特征的风俗习惯才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辩护律师应当对涉案的"风俗习惯"进行具体审查。

(三)"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手段恶劣(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后果严重(如引起民族矛盾、群体性事件)、多次侵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辩护律师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吴某在办理少数民族婚姻登记时,以该少数民族的婚嫁习俗"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在公开场合对该民族的风俗进行侮辱和贬损,引发该少数民族群众的强烈不满和集体抗议。辩护律师围绕以下要点展开工作:第一,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辩方可以主张吴某的言论虽有不妥,但事后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公开道歉,未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第二,吴某拒绝办理登记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如果民政部门确实对该习俗在程序上有合法性疑虑,拒绝行为本身可能具有合理的行政裁量基础。第三,吴某的悔罪态度和事后补救行为。

案例二:某乡镇干部郑某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强制要求当地回族群众按照汉族方式处理丧葬事宜,拆除了回族群众按照本民族传统搭建的临时殡仪设施,造成严重民族矛盾。辩护核心:第一,郑某的行为目的具有公共政策背景----殡葬改革属于政府倡导的公共政策,郑某在主观上是执行政策而非蓄意侵犯风俗习惯。第二,郑某的行为方式是否超过了必要的政策推行限度----如果存在更温和的替代方案而郑某未采用,则过限行为的违法性更加确定。第三,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存在政策传达不清的问题----如果上级的政策要求本就不明确,则郑某的责任应当减轻。

五、辩护策略

(一)主体不适格的辩护。这是本罪最常见也最有效的辩护路径。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当事人为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普通职工、村委会干部(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等,则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应当调取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任职文件等证据,准确界定其身份属性。

(二)行为性质属于行政不当而非犯罪的辩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民族政策过程中存在的简单粗暴、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如果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应当通过行政问责、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而非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应当论证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在行政层面存在瑕疵,但不具备刑事可罚性。

(三)过失不构成本罪的辩护。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过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不了解某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工作安排中无意识地造成了不便或冒犯,虽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不构成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行为人的知识背景、工作经历、是否有相关培训等证据,证明其对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实缺乏认识。

六、结语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但正因为其罕见性,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格外审慎。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权益,不能因为辩护策略的需要而再次伤害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感情;另一方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坚决作无罪辩护。在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本罪的法律适用将越来越规范,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准和人文素养同样面临更高的要求。

(四)"非法剥夺"与"限制"的区分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非法剥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其语义要求行为达到使少数民族群众完全不能保持或奉行其风俗习惯的程度。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常见的是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限制"----如在特定场所(如学校、医院)出于安全和秩序考虑对某些习俗的合理限制。"剥夺"与"限制"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完全禁止、彻底否定,后者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行为的实质是"完全剥夺"还是"有限限制"?如果是后者,不应当入罪。例如,要求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校食堂遵守统一的就餐规定,不等于"剥夺"其饮食风俗----学生离开学校后仍可自由保持本民族的饮食习惯。

(五)"风俗习惯"的认定与证据规则

本罪是刑法中较为特殊的涉及"文化"概念的罪名。涉案习俗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借助证据认定。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第一,涉案习俗是否在相关民族中具有普遍性----是个别人的个人偏好,还是该民族群体普遍遵从的习俗?第二,涉案习俗是否具有历史传承性----是新近形成的做法,还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稳定传统?第三,涉案习俗是否与现行法律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如果该习俗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如某些可能涉及人身伤害的习俗),则其受保护的正当性存疑。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民族学、人类学领域的专家出庭,就涉案习俗的性质、普遍性和历史文化意义提供专家意见。

(六)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的审查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情节严重"往往与行为的后果相关联。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以下因果关系:第一,侵犯行为与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情绪或抗议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社会矛盾通常是多因一果的,不能将所有的群体不满都归因于当事人的个人行为。第二,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轻微的民族误解和口角纠纷,即使造成了短暂的不愉快,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第三,是否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如媒体的不实报道、外部人员的煽动挑拨、历史遗留问题的叠加影响等,这些因素对损害的造成也有独立贡献,不能全部归责于当事人。

(七)行政处罚与纪律处分的优先适用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如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通过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或党纪处分进行处理,是更加合比例的处理方式。辩护律师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充分论证: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存在工作方法上的问题,但其主观恶意不深、造成的实际损害有限、事后已有改正和补救措施,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和纪律途径解决,无需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手段"。尤其在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高度重视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可能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从重处理,辩护律师更有责任坚持法律原则,防止行政问题被不当刑事化。

(八)结语补充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我国刑法中承载着特殊政治和社会功能的罪名,其正确适用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处理,更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有高度的政治站位和政治敏感性----充分理解案件背后的民族政策和社会治理逻辑,又要坚守法律人的专业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坚决作无罪辩护,对情节轻微的案件积极争取非刑事化处理。两者并非矛盾,而是在更高层面上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罪在实践中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过程中,可能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法律政策的执行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是辩护中的核心问题。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维度构建辩护逻辑:第一,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如果国家法律或政策明确要求对某些习俗进行规范和引导(如殡葬改革、野生动物保护等),当事人的执行行为具有法定依据,不构成"非法剥夺"。第二,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选择了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侵害最小的方式?是否存在替代方案而未采用?如果当事人在多种可选方式中已经选择了最温和的方式,则其行为的可谴责性大幅降低。第三,善意的政策执行与恶意的习俗侵犯之间的本质区别----前者的动机是实现公共利益,后者的动机是歧视和排斥。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行为人一贯的工作表现、对少数民族同事和群众的态度、在民族工作中的过往记录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属于善意执行政策而非蓄意侵犯风俗习惯。

在证据运用方面,本罪案件有其特殊性:第一,大量证据材料可能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形成的,需要专业的翻译人员参与诉讼。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翻译人员的资质和翻译的准确性,对关键性翻译内容应当申请由两名以上翻译人员独立翻译并比对。第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本身属于"待证事实"----需要借助民族学专家、地方志资料、人类学调查报告等进行证明。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专家出庭或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第三,侵犯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表现为群体性事件、民族关系紧张等社会影响,这些"后果"的认定需要扎实的证明材料,不能仅凭办案机关的主观判断。辩护律师应当要求办案机关提供充分的社会影响评估证据,并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行质证。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司法适用,折射出的是法律多元主义与国家统一法制之间的深层张力。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和法律既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风俗习惯自由,又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通过法律技术进行调适----既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因为个案的过度刑事化而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是一个需要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审慎平衡的司法课题。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也是这一法律平衡过程的参与者。以专业精神和法律智慧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就是对民族法治建设的最好贡献。

本罪的执法实践还涉及一个重要但常被忽视的问题:受害人(被侵犯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体)的诉讼参与权。作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被害人,受侵犯的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团体有权参与刑事诉讼----包括报案和控告、提供证据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不应当将少数民族群众视为对立的诉讼对手,而应当在尊重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辩护工作。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与少数民族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取得少数民族群体的谅解,对于获得从轻处理具有实质意义。但在进行上述沟通时,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被误解为对少数民族群众施加压力或进行私下交易----应当在检察机关或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确保沟通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实务操作建议。在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第一,详细了解涉案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背景知识----这是有效辩护的知识前提。建议辩护律师阅读相关地方志、民族志和专题研究,必要时走访民族研究机构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第二,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行为的动机、目的和背景----当事人是否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存在误解或认知不足?其行为的出发点究竟是恶意侵犯还是工作方法不当?第三,收集一切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一贯尊重少数民族同事和群众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民族工作方面的正面表现记录、行为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第四,准备全面的法律意见书----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论证。以上四项准备工作,缺一不可,共同构成高质量刑事辩护的基础。

最后,回到本案涉及的更深层次问题:如何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实现法律统一性与文化多样性的和谐共存?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但超越了纯粹的法律技术范畴,触及政治哲学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命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辩护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是司法技术实践,更是法治理念在多元文化场景下的具体展开。辩护律师在代理好每一个案件的同时,也是在以自己的专业实践参与这一宏大命题的日常解答。对这层意义的体认,能够帮助辩护律师在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操作中保持必要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自觉,使刑事辩护不仅是一门谋生的技艺,更是一项承载着法治理想的社会实践。

需要强调,本罪的法定刑最高为二年有期徒刑,属于轻罪。对于轻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非监禁刑和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具体辩护要点包括:第一,如果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且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轻微,可以争取适用缓刑。第二,如果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受影响的少数民族群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取得谅解,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第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党纪政纪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实现惩戒目的,辩护律师可以提交行政和纪律处理的可行性方案,争取以非刑事方式处理。第四,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真诚悔罪并符合其他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上路径都可以帮助当事人避免实际的刑事处罚和犯罪记录,是轻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优先争取的处理结果。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边缘性问题值得辩护律师关注。例如,少数民族服饰问题。某些少数民族在学校、机关等公共场所穿着本民族传统服饰,如果遭到管理人员的禁止或歧视,是否构成本罪?再如,少数民族饮食问题。机关食堂或学校食堂拒绝为少数民族提供符合其饮食习惯的餐食,是否属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辩护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把握的核心判断标准是:管理行为的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管理效率,还是出于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歧视和排斥?如果是前者,且管理行为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限制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合乎比例的,则通常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后者,则可能构成本罪甚至涉及更严重的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区分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替代方案的可获得性、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程度等多维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证据保全。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涉及的文化性证据(如民族服饰、饮食习俗、婚丧礼仪等)具有易失性和主观理解差异性。辩护律师应当尽早启动证据保全工作,包括:对涉案习俗进行录像、拍照、文字记录等固定证据;申请民族学专家出具书面意见;收集涉案习俗在地方志和学术文献中的记载;组织少数民族代表座谈会并制作会议纪要等。证据保全的及时性和全面性直接影响辩护效果。

综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虽然发案率不高,但其法律问题之复杂、政策考量之多维、社会影响之深远,在轻型犯罪中首屈一指。辩护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法律工匠的精湛技艺,更需要法治思想者的人文关怀,方能不负当事人的重托和时代的期许。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框架下,处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与一般性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需要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依循比例原则进行精妙的利益衡量。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通过充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呈现,协助法庭完成这一利益衡量的过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过度限制,同时也确保少数民族的法律保护不因个别极端案例而被整体削弱。这是一个微妙的平衡过程,考验着每一位参与其中的法律人的专业素养、政治智慧和社会担当。

最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正确适用,归根结底是法治文明在多元文化语境中的具体体现。辩护律师作为这一司法过程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不仅捍卫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守护着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根基。希望本文的系统分析能够为同行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辩护工作,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又要胸怀民族大义、心系民族团结,在个案中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要求。唯此,方能在这一特殊罪名的辩护中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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