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地方规定 >> 文章正文
南京宿迁修改多件环保类地方性法规,衔接生态环境法典新规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进入2026年8月,江苏省内多地集中修改了一批地方性法规,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并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做好衔接。相关修改决定均已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企业和个人可关注规则变化。

一是南京市修改两件环保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6年8月12日公布《关于修改〈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涵盖《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衔接生态环境法典,修改内容作了多处调整,例如将"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机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应表述调整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对未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等违法行为,明确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处罚;同时完善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条款,并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技术表述作相应修改。

二是宿迁市打包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通过《关于修改〈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批准,2026年8月11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修改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等六件法规,多处将原先引用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调整指向生态环境法典,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原则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修改为"损害担责",细化建设单位的污染防治义务。

此外,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于2026年8月12日公布修改《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同样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述集中修改,是我省地方性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落地的具体体现。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对相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则作了系统整合。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时关注所在地新修改法规的具体条文,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对应调整合规安排,避免因规则更新而产生法律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