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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同意离婚却都不愿抚养子女,法院判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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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近日,贵州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引发关注。夫妻双方都表示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要求孩子归对方抚养。面对这种"默契",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这一裁判清晰传递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有边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可随意放弃。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子女均尚未成年。2026年7月,女方以男方长期无稳定工作、疏于照顾家庭、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要求两名子女由男方抚养,并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提出分割主张。男方答辩时虽同意离婚,但同样不同意抚养两名子女,要求两名子女均归女方抚养,并就财产和债务提出自己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均表达离婚意愿,但处理离婚纠纷不能只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一义务源于身份关系,不以父母是否离婚而消灭。本案中,两名子女正值需要父母悉心照顾的阶段,原、被告作为亲生父母均具有抚养能力,却为逃避责任相互推诿,经法院多次释明仍未能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丝毫不顾及子女的身心健康,违背了法定义务,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倡导优良家风,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这起案件给公众带来几点提醒。第一,离婚自由受法律保护,但自由有边界。当子女抚养问题尚未妥善安排时,仅以"双方都同意"并不足以成就离婚的条件,法院会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出发作出裁判。第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也不能通过相互推诿来逃避。即便父母分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须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第三,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一并提出合理方案,若仅追求解除婚姻关系而漠视子女权益,不仅难以得到支持,还可能被认定有违诚信。

婚姻家庭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法院在裁判中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既是对法律的严格遵循,也是对"家庭是第一个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这一理念的司法回应。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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