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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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法理基础与解释方法论
侵犯著作权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设计以及刑罚配置都体现了立法者对该类行为的评价态度。从法理层面深入理解侵犯著作权罪,是开展高质量辩护的理论前提。
刑法解释并非简单的文字拆解,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的法律活动。文义解释确定条文的基本含义范围,体系解释协调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目的解释揭示条文背后的立法宗旨,历史解释追踪立法的变迁过程。对于侵犯著作权罪而言,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往往能够为辩护打开新的空间。
(一)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论
对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停留在字面层面,而应当进行实质判断。实质解释论要求我们追问: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什么法益?何种行为真正侵害了这一法益?何种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条文描述但实质上并未侵害该法益?
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例,其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需要考虑以下核心问题:第一,规范保护目的的确定----立法者设立该罪名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公共安全、还是人身权利?明确保护目的,才能准确界定罪名的适用范围。第二,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判断----对于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不能仅凭行为人的供述进行判断,而应当结合客观行为和具体情境进行综合推断;对于客观方面的行为和结果,要判断其是否真正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危害程度。第三,构成要件的边界划定----哪些行为虽然形式上类似但实质上不构成该罪?这种边界的划定对于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二)违法性阻却事由在{crime}中的适用空间
即使行为表面上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意味着必然构成犯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存在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使本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以下违法性阻却事由值得特别关注:
正当防卫: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是否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作出了有效的承诺?承诺的范围是否涵盖了实际发生的损害?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形?
自救行为:行为人是否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恢复自身权益的行为?自救行为是否适当?
(三)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
因果关系是连接行为与结果的法律纽带,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尤其重要。现代刑法理论采用条件关系与客观归责相结合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条件关系的判断采用"但无法则"----如果不存在该行为,结果是否仍然会发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行为不是结果的条件。
客观归责理论则进一步要求:行为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该风险在具体结果中实现了,且结果处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如果行为虽然制造了风险但属于社会容许的范围(如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风险虽然在结果中实现但并非以构成要件规定的方式实现,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的辩护中,因果关系的论证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二、侵犯著作权罪司法适用中的典型争议
(一)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划分,是司法实务中的常见难题。区分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各罪名的核心特征和规范保护目的。辩护律师在面对罪名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一是比较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找出核心区别特征;二是分析案件事实最符合哪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三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论证按照较轻罪名定罪的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往往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比较:行为方式的差异----不同罪名对行为的具体方式可能有不同要求;主观方面的差异----故意、过失或特定目的的有无;保护法益的差异----不同罪名保护的社会关系可能不同;刑罚配置的差异----不同罪名的量刑幅度可能差距较大。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利用这些差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罪名认定。
(二)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划分
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共犯人的责任划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辩护律师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包括: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组织策划者、积极参与者还是被动参与者或从犯?各共犯人的犯罪故意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实行过限的情况?各共犯人的具体行为和实际获利情况如何?
三、侵犯著作权罪辩护的法理启示
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这是本罪区别于民事侵权的重要标志。根据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在P2P传播中收取广告费等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以及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例如纯粹出于学术交流、个人学习、公益宣传等目的而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则不构成本罪,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审查。著作权许可的方式包括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著作权人是否在特定场合或平台上对作品的传播表示了默示的同意?行为人是否获得了超出授权范围的"超额许可"(如获得纸质出版授权但进行了数字化传播)?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抗辩空间----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以及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等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也更不构成犯罪。
(三)"复制发行"的含义扩张。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复制"的概念已经从传统的物理复制扩展到数字化复制----将文字作品扫描为PDF、将音乐录制成MP3、将电影压制为视频文件等均构成复制。"发行"则包括传统的实体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的数字发行。辩护律师在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应当审查:涉案的数字化行为是属于"复制"还是仅仅属于"临时存储"(如计算机缓存中的临时数据)?通过P2P网络分享文件的行为属于"发行"还是仅属于"共享"?
五、典型辩护场景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刑事案件近年有所增多。辩护要点:第一,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是否清晰----部分商业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本身就存在争议,如果著作权权属不清,则侵权指控的基础不稳固。第二,侵权行为是否为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在单位使用盗版软件的案件中,应当区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第三,侵权软件的数量和价值是否被准确计算----执法机关可能将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重复计算,辩护律师应当逐一核对。
(二)网络文学盗版案件。这是近年来侵犯著作权罪中数量最大的案件类型。辩护核心:第一,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文字内容缺乏独创性(如简单的信息汇编、公共领域的文献等),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侵权数量的精确计算----爬虫获取的文字字数、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广告收入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等都需要精确核实。第三,"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如果网站是通过合法的广告联盟获取广告收入,且网站内容不限于侵权作品,则需要精准计算与侵权直接相关的营利数额。
(三)视频聚合平台案件。以深度链接方式聚合他人视频资源是否构成本罪的"复制发行",是近年来最具争议的刑法问题。如果平台仅提供链接服务,并未在自身服务器上存储侵权视频内容,则其行为更接近"帮助侵权"而非直接侵权----而帮助侵权在刑法上通常不单独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除非与直接侵权人形成共犯关系)。辩护律师应当通过技术鉴定,确定涉案视频内容是否存储在当事人的服务器上,这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决定性意义。
六、辩护策略体系
(一)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辩护。如果涉案作品属于以下情形,则不构成犯罪:著作权保护期限已届满的作品(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自然人作品为作者终生加50年);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完成这一步审查。
(二)不具有营利目的的辩护。如前所述,本罪以"营利目的"为主观要件。辩护律师应当收集行为人不具有营利目的的证据,如:行为人无偿分享、无广告收入、纯个人使用等。
(三)违法所得数额的精确核算。根据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辩护律师应当对以下项目主张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合法经营收入、已缴纳税款、正当的经营成本(服务器费用、带宽费用等)、退货退款的金额等。
(四)与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界分。侵犯著作权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同属知识产权犯罪体系。如果涉案行为同时涉及多种知识产权,辩护律师应当厘清各罪的适用边界,防止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或错误定性。
七、结语
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核心罪名,在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其适用边界正在经历深刻的重塑。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具备扎实的著作权法专业知识----包括作品的构成要件、权利归属、合理使用制度、许可制度等,又要掌握数字时代的新型侵权形态----包括P2P分享、云存储传播、深度链接、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等。只有将法律知识和技术理解深度融合,才能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辩护中做到游刃有余。
(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刑事保护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著作权犯罪辩护带来了全新的课题。如果行为人利用AI技术生成了与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是否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证:第一,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本身就是一个争议性问题----如果AI生成的内容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则"侵权"的前提就不成立。第二,AI通过学习海量数据进行"创作",其输出结果与训练数据的某一特定作品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精确界定----不能简单地将"实质性相似"等同于"复制"。第三,AI工具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分配----如果侵权行为是由AI工具自动完成的,工具开发者和使用者各自的责任边界需要重新厘清。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应当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在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认定。
(六)涉外著作权侵权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随着互联网的全球互联,侵犯著作权罪越来越具有涉外因素。例如,中国境内人员通过设置在境外的服务器向境内传播盗版作品,或境外的上家向境内的下家提供侵权复制品。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审查:第一,中国司法机关对案件是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根据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即可适用中国刑法。如果侵权内容的服务器在境外且运营团队也在境外,仅因为中国网民可以访问即在中国追诉,可能引发管辖权的正当性争议。第二,涉案作品是否在中国享有著作权----如果未在中国进行著作权登记且中国与作品来源国之间的著作权保护条约不适用于本案,则侵权认定的基础不稳固。第三,境外取得的证据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域外取证程序----未按照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取得的境外证据,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依法排除。
(七)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责任分层
侵犯著作权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为不同层级的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辩护策略: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重点审查其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公司的侵权经营活动,是否直接参与决策和指挥;对于中层管理人员----审查其执行的是否为上级指令、对侵权的认识程度和参与程度;对于普通员工----主张其仅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通过精确的责任分层,可以为参与程度较低的人员争取最优的处理结果。
(八)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的时机选择
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极为显著。辩护律师应当为当事人设计最佳的认罪退赃时间表:通常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此时检察官尚未形成固定的量刑建议,积极的退赃退赔和认罪态度可以对量刑建议产生最大影响。退赃退赔的范围应当包括:非法经营所得的实际利润(而非毛收入)、已经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当事人确实无力全额退赃,可以争取分期退赃并取得权利人谅解。辩护律师还应当注意: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被害人)的态度对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影响----如果能够取得权利人的谅解书,对定罪量刑都是有力的从宽因素。
(九)结语补充
侵犯著作权罪处于著作权法与刑法的交叉地带,其辩护工作需要辩护律师同时具备知识产权法、刑法和信息技术三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浪叠加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的形式、侵权的手段和犯罪的形态都在发生深刻变化。辩护律师必须保持持续学习的热情和能力,紧跟技术和法律两个维度的前沿发展,才能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辩护中不被时代淘汰,始终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服务。
关于罚金的合理确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罚金数额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辩护律师应当注意以下罚金辩护要点:第一,违法所得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实际利润"而非"经营收入"作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基础,即应当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第二,罚金的倍数选择----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充分的从轻情节,争取在法定幅度内适用最低的倍数。第三,当事人是否有能力缴纳高额罚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罚金数额应当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当事人的实际缴纳能力。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辩护律师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证明,争取适用较轻的罚金。第四,罚金与退赃退赔的协调----如果当事人已向权利人支付了民事赔偿,这部分金额是否可以在罚金中予以考虑或抵扣?虽然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在量刑协商中可以作为一个从宽因素提出。
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的证据规则。这是著作权犯罪中技术性最强的辩护领域。辩护律师应当关注:第一,服务器日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证明侵权作品数量、传播范围、用户访问量的服务器日志是否受到过篡改?日志的保存时间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日志记录的时间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吻合?第二,点击量或播放量的水分问题----在流量造假盛行的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实际传播范围可能远低于前台显示的播放量数据。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对播放量数据进行技术鉴定,剔除机器人流量和刷量数据。第三,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校验----从服务器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计算了哈希值并在取证前后保持一致?如果哈希值不一致,说明数据可能被修改,应当申请排除。
在刑事合规的视角下,本罪的辩护还具有重要的预防价值。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企业面临的著作权刑事合规风险显著上升。辩护律师在代理企业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时,不仅要在个案中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还应当帮助企业构建著作权的合规管理体系:建立著作权使用的事前审查机制、完善第三方内容的授权管理流程、定期开展员工知识产权合规培训、建立侵权投诉的快速响应机制等。一个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不仅能够预防未来的犯罪风险,还可以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中作为证明单位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的重要证据----这对于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减轻单位管理层的刑事责任都具有实质意义。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边界。随着避风港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在刑事责任领域,避风港原则是否同样适用?目前刑法对此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证:第一,避风港原则是著作权法确立的民事免责规则,其背后的政策逻辑----鼓励网络产业发展与保护著作权之间的平衡----在刑事领域同样具有参考价值。第二,如果网络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屏蔽等措施,则其主观上不具有放任侵权持续的故意,不应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论处。第三,追究平台刑事责任应当严格限定在平台明知侵权行为存在且故意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范围内----仅凭平台未主动审核所有用户上传内容这一事实,不能推导出平台具有犯罪故意。
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全球化趋势与中国企业面临的跨境合规风险。随着中国文化产业走出去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海外运营涉及著作权内容的业务。这些企业在海外面临的著作权合规风险不容忽视。虽然本辩护手册主要面向国内刑事辩护,但辩护律师在为中国企业提供刑事合规建议时,应当关注以下跨境风险点:第一,目标市场国家的著作权法律与中国法律的差异----某些在中国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在目标市场国家可能构成侵权乃至犯罪。第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适用----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T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为著作权提供了全球性的最低保护标准。第三,长臂管辖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外国执法机关可能基于最低联系原则对涉及该国市场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辩护律师在提供跨境合规建议时,应当建议企业进行目标市场的著作权法律尽职调查,建立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著作权合规体系,并制定应对跨境执法风险的预案。
收尾语。侵犯著作权罪作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旗舰罪名,处在技术创新、文化传播和法律规制的交汇点上。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也是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间接参与者。既要维护个案公正,也要关注辩护工作对创新激励和文化繁荣的潜在影响。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深度重塑内容产业的当下,著作权刑事辩护的专业门槛只会越来越高----这既是挑战,也为有志于此的律师提供了广阔的行业蓝海。善用以上辩护策略和分析框架,辅以对技术发展的持续关注和对法律更新的敏锐把握,定能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辩护中不断创造佳绩。
著作权刑事辩护的未来趋势有三个方向值得特别关注。第一,AI创作与版权犯罪的边界将日益模糊----当AI生成内容与已有作品实质性相似时,刑事责任如何分配将成为全新课题。第二,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确权和侵权追踪中的应用将对证据规则产生深刻影响----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智能合约在版权许可中的自动执行等,都将改变传统的著作权证明方式。第三,跨境著作权执法的国际合作将不断加深----随着RCEP等区域贸易协定的实施,亚太地区的著作权刑事执法合作将更加紧密,中国企业面临的跨境著作权刑事风险也将显著上升。辩护律师必须以前瞻性的眼光布局知识结构和业务体系,才能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的蓝海市场中占据先机。唯有不断学习、持续进化,才能在这一日新月异的专业领域中立于不败之地。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