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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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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3篇: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辩护体系

引言:从"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审视侵犯著作权犯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侵犯著作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较高。然而,由于"复制发行"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十分明确,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正常的作品使用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是合理使用不是侵权"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标准,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复制发行"是该罪的核心行为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应当围绕"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展开,构建实质认定辩护体系:

第一个层面:"复制发行"的法律内涵----法律规定的"复制发行"是什么,如何理解其含义

第二个层面:"复制发行"的实质标准----司法实践中如何实质认定"复制发行",有哪些认定标准

第三个层面:"复制发行"的辩护路径----如何针对"复制发行"的认定进行辩护,有哪些辩护策略

这三个层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完整"复制发行"实质认定辩护体系。法律内涵是基础,实质标准是核心,辩护路径是目标。只有从这三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侵犯著作权罪典型案例,从"复制发行"实质认定的视角,系统阐述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复制发行"的法律内涵:什么是"复制发行"

(一)"复制发行"的概念与特征

"复制发行"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行为要件,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复制发行"具有以下特征:

行为性:"复制发行"是一种行为,包括复制和发行两种行为

侵权性:"复制发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

营利性:"复制发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双重性:"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和发行两种行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同时实施

(二)"复制发行"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辩护要点:

熟悉"复制发行"的法律内涵和认定标准

审查行为是否属于"复制发行"

区分"复制发行"与"其他使用行为"

注意"复制发行"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审查行为的性质和方式

分析"复制发行"的认定标准

注意"复制发行"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复制发行"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复制"与"发行"的区分

"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

辩护要点:

区分"复制"与"发行"

审查行为人实施的是复制行为还是发行行为

区分"复制"与"其他使用行为"

注意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系某软件公司负责人,被指控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200余万元。我们提出,被告人只是对软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使用,没有进行复制和发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对软件的合理使用,不是复制发行。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信息网络传播"与"复制发行"的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但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

区分"信息网络传播"与"其他网络行为"

审查信息网络传播的范围和程度

注意信息网络传播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系某网站负责人,被指控侵犯著作权。我们提出,被告人的网站只是提供了链接,没有直接传播作品。而且链接的是其他网站的内容,不是被告人自己复制发行的。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复制发行。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合理使用"与"复制发行"的区分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区分"合理使用"与"复制发行"

审查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审查使用的目的、性质、程度等

注意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张某系某科技公司总经理,被指控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5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辩护思路:

"复制发行"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复制发行"

张某只是对软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定制

张某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复制和发行

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

软件使用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对软件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张某是在合法购买软件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

张某的修改是为了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

不是为了单纯的复制发行牟利

营利目的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的营利主要来自于技术服务

不是来自于软件的复制发行

软件只是服务的一部分

不能因为有营利就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主观方面:

张某没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

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张某认为自己是在提供技术服务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且复制发行程度较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复制发行"的实质标准:如何实质认定

(一)"实质认定"的概念与特征

"实质认定"是指在认定"复制发行"时,不能只看形式,还要从实质上进行认定,看是否真正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质认定"具有以下特征:

实质性:从实质上进行认定,不局限于形式

全面性: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不片面认定

客观性:基于客观事实进行认定,不主观臆断

合理性:认定结果应当合理,符合常理

(二)"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实质认定"复制发行"主要有以下标准:

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商业性使用还是非商业性使用,是转换性使用还是直接使用

作品的性质----是事实性作品还是创造性作品

使用的数量和程度----使用了作品的多少,是全部使用还是部分使用

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是否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要点:

熟悉"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标准

按照实质认定标准组织辩护

争取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注意实质认定的裁判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研究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

按照法院的裁判思路组织辩护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常见的实质认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商业性使用"的认定

商业性使用是认定"复制发行"的重要因素,但如何认定"商业性使用",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

区分"直接商业性使用"与"间接商业性使用"

审查商业性的程度

注意商业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系某教育机构负责人,被指控侵犯著作权。我们提出,被告人使用作品是为了教学目的,不是单纯的商业性使用。而且被告人的使用是少量的,不是大规模的复制发行。这种使用对作品的市场影响不大。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转换性使用"的认定

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进行了转换,赋予了新的表达、含义或信息。转换性使用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转换性使用

区分"转换性使用"与"直接使用"

审查转换的程度和性质

注意转换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系某自媒体负责人,被指控侵犯著作权。我们提出,被告人对作品的使用属于转换性使用。被告人不是简单地复制粘贴,而是进行了评论、分析和解读,赋予了作品新的含义和价值。这种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对作品市场的影响"的认定

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是认定"复制发行"的重要因素。

辩护要点:

审查对作品市场的影响

区分"有一定影响"与"严重影响"

审查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注意对作品市场影响的认定标准

(四)实质认定的辩护策略

针对"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强调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证明使用不是单纯的商业性使用

证明使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证明使用是转换性使用

争取不认定为"复制发行"

2. 强调使用的数量和程度

证明使用的数量不多

证明使用的程度不深

证明只是部分使用

争取不认定为"复制发行"

3. 强调对作品市场的影响

证明对作品市场的影响不大

证明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证明使用不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争取有利的认定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李某系某文化公司董事长,被指控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1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辩护思路:

使用目的和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对作品的使用不是单纯的复制发行

李某是对作品进行了汇编和整理

李某的使用具有一定的转换性

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

使用数量和程度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使用的作品数量不多

李某只是使用了作品的部分内容

不是全部使用

使用的程度不深

对作品市场影响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的使用对作品市场的影响不大

李某的产品与原作品的市场定位不同

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销售

没有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观方面:

李某没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

李某认为自己的使用是合理的

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且复制发行程度较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复制发行"的辩护路径:如何进行辩护

(一)"辩护路径"的概念与特征

"辩护路径"是指针对"复制发行"的认定进行辩护的方法和策略。

"辩护路径"具有以下特征:

针对性:针对"复制发行"的认定进行辩护

多样性:有多种辩护方法和策略

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有效性:能够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

(二)"复制发行"的主要辩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复制发行"的辩护主要有以下路径:

证明不属于"复制发行"----直接证明行为不属于"复制发行"

证明属于"合理使用"----证明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证明获得了许可----证明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

证明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证明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辩护要点:

熟悉"复制发行"的主要辩护路径

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收集充分的辩护证据

注意辩护路径的选择和运用

实操技巧:

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复制发行"的证据

针对控方的指控逐一进行反驳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三)常见的辩护路径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合理使用"的证明

如果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就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证明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证明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

证明使用的方式和程度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注意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系某教师,被指控侵犯著作权300余万元。我们提出,被告人使用作品是为了教学目的,属于合理使用。被告人只是在课堂上使用了作品的部分内容,没有进行商业性的复制发行。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获得许可"的证明

如果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证明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

提供许可合同、授权书等证据

证明许可的范围和方式

注意获得许可的证明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系某公司负责人,被指控侵犯著作权。我们提供了著作权人的授权书,证明被告人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虽然授权的范围可能有争议,但至少说明被告人不是故意侵权。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证明

如果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辩护要点:

证明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证明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

证明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注意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

(四)"复制发行"的辩护策略

针对"复制发行"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直接证明不属于"复制发行"

直接证明行为不属于"复制发行"

从各个方面论证行为的性质

争取不认定为"复制发行"

争取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 证明属于合理使用

证明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证明不构成侵权

争取不构成犯罪

争取有利的认定

3. 证明获得了许可

证明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

证明不构成侵权

争取不构成犯罪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王某系某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8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辩护思路:

"复制发行"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复制发行"

王某的网站只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

王某没有直接复制和传播作品

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

合理使用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王某的网站是为了方便用户获取信息

王某的行为符合互联网的发展趋势

不应当简单地认定为侵权

获得许可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与部分著作权人有合作

王某获得了部分作品的授权

对于有争议的作品,王某也在积极沟通

王某不是故意侵权

主观方面:

王某没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

王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王某认为自己是在提供信息服务

王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且复制发行程度较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

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复制发行行为

区分"实施者"与"非实施者"

注意主体身份对定罪的影响

审查单位犯罪

单位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注意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

区分"直接营利"与"间接营利"

审查营利的方式和程度

注意"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四)"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

审查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

区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

区分"严重情节"与"特别严重情节"

注意情节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分

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行为方式不同

侵犯著作权罪是复制发行作品等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销售侵权复制品

2. 犯罪对象不同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作品等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侵权复制品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

区分"侵犯著作权"与"销售侵权复制品"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侵犯著作权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

侵犯著作权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著作权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犯罪对象不同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作品等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区分"侵犯著作权"与"假冒注册商标"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著作权

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市场管理制度

2. 行为方式不同

侵犯著作权罪是复制发行作品等

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客体和行为方式

区分"侵犯著作权"与"非法经营"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复制发行"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著作权鉴定、相似度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复制发行"实质认定视角下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复制发行"实质认定的视角对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数额辩护"转向"行为辩护",围绕"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复制发行"实质认定视角下侵犯著作权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复制发行"的实质认定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法律内涵、实质标准、辩护路径三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侵犯著作权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复制发行"实质认定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侵犯著作权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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