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机动车登记在同一人名下,发生事故后交警因事实不清只出具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保险公司以"同户车辆无第三者损失""存在顶包嫌疑"为由拒赔。这样的纠纷该如何破解?近期山东高密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鲁法案例2026年第359号),对同类争议作了清晰回应。
案情显示,朱某某驾驶轿车与秦某乙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两辆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都是秦某甲。事故发生后,秦某乙陪伤者到医院检查,而坐在秦某乙所驾车辆上的秦某甲在交警现场调查时,谎称自己是前车驾驶员,试图顶替实际驾驶人处理事故。交警部门经多方调查,认为没有充足证据划分双方责任,最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
后续理赔中,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两辆车同属一个车主,不存在"第三者损失";二是事故存在换人顶包、伪造现场嫌疑,商业险应当拒赔。车主秦某甲主张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13704元;三名伤者主张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5638元。
法院审理后明确了三个焦点。第一,同一车主两车相撞,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拒赔。第三者责任险保护的是因机动车侵权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本次事故两车驾驶人是不同人员,交通事故由驾驶行为引发,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仅依据"被保险人同一"直接拒赔,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该抗辩不能成立。第二,有人顶替报警,不等于保险公司就能免赔商业险。虽然秦某甲存在顶替驾驶人不诚信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名驾驶人提前串通、共同伪造现场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拒赔,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免责事由成立,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三,交警出具事故证明不等于无法划分民事责任。承办法官依托道交一体化纠纷处理机制,依职权调取全部公安卷宗,核对询问笔录、现场痕迹、视频资料,综合判定前车驾驶人秦某乙承担25%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实陈述,切勿顶包,隐瞒真实驾驶人属于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同一人名下两车相撞,保险并非一概不赔,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举证;交警未划分事故责任时,法院仍可依据查明的事实确定民事赔偿比例。相关依据包括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顺序的规定,以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则。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