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普通的家具送货上门,一次意外的摔倒,让吴师傅的生活被打乱。近日,湖北孝昌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因送货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次厘清了个人劳务关系中受到损害时的责任分担规则。
据孝昌县人民法院2026年8月17日报道,原告吴某系被告李某雇佣的工人,从事家具送货服务。吴某在送货途中摔倒,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胸椎骨骨折(T12)。经鉴定,吴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伤残鉴定结论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考量双方实际情况与过错程度,组织调解。法院向双方释明法律责任与赔偿标准,经耐心疏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68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吴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提供劳务者自身亦应增强安全防护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见,裁判要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过错认定。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作业条件、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提供劳务一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双方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是伤残鉴定与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以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为基础,需明确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即"三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三是证据固定。当事人应在伤情稳定后委托正规鉴定机构鉴定,并完整保留病历、缴费票据、沟通记录等材料,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
这起案件也带来警示:提供劳务者应增强安全防护意识、规范作业行为;接受劳务者更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岗前培训与防护措施,从源头预防类似损害。发生纠纷后,通过法院调解等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既能保障提供劳务者获得合理救济,也能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