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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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理基础与解释方法论
催收非法债务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设计以及刑罚配置都体现了立法者对该类行为的评价态度。从法理层面深入理解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开展高质量辩护的理论前提。
刑法解释并非简单的文字拆解,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的法律活动。文义解释确定条文的基本含义范围,体系解释协调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目的解释揭示条文背后的立法宗旨,历史解释追踪立法的变迁过程。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而言,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往往能够为辩护打开新的空间。
(一)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论
对催收非法债务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停留在字面层面,而应当进行实质判断。实质解释论要求我们追问: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什么法益?何种行为真正侵害了这一法益?何种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条文描述但实质上并未侵害该法益?
以催收非法债务罪为例,其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需要考虑以下核心问题:第一,规范保护目的的确定----立法者设立该罪名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公共安全、还是人身权利?明确保护目的,才能准确界定罪名的适用范围。第二,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判断----对于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不能仅凭行为人的供述进行判断,而应当结合客观行为和具体情境进行综合推断;对于客观方面的行为和结果,要判断其是否真正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危害程度。第三,构成要件的边界划定----哪些行为虽然形式上类似但实质上不构成该罪?这种边界的划定对于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二)违法性阻却事由在{crime}中的适用空间
即使行为表面上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意味着必然构成犯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存在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使本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中,以下违法性阻却事由值得特别关注:
正当防卫: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是否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作出了有效的承诺?承诺的范围是否涵盖了实际发生的损害?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形?
自救行为:行为人是否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恢复自身权益的行为?自救行为是否适当?
(三)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
因果关系是连接行为与结果的法律纽带,在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中尤其重要。现代刑法理论采用条件关系与客观归责相结合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条件关系的判断采用"但无法则"----如果不存在该行为,结果是否仍然会发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行为不是结果的条件。
客观归责理论则进一步要求:行为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该风险在具体结果中实现了,且结果处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如果行为虽然制造了风险但属于社会容许的范围(如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风险虽然在结果中实现但并非以构成要件规定的方式实现,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在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的辩护中,因果关系的论证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司法适用中的典型争议
(一)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划分,是司法实务中的常见难题。区分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各罪名的核心特征和规范保护目的。辩护律师在面对罪名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一是比较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找出核心区别特征;二是分析案件事实最符合哪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三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论证按照较轻罪名定罪的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往往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比较:行为方式的差异----不同罪名对行为的具体方式可能有不同要求;主观方面的差异----故意、过失或特定目的的有无;保护法益的差异----不同罪名保护的社会关系可能不同;刑罚配置的差异----不同罪名的量刑幅度可能差距较大。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利用这些差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罪名认定。
(二)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划分
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共犯人的责任划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辩护律师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包括: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组织策划者、积极参与者还是被动参与者或从犯?各共犯人的犯罪故意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实行过限的情况?各共犯人的具体行为和实际获利情况如何?
三、催收非法债务罪辩护的法理启示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犯罪构成深度解析
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的立法背景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大量"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此前缺乏针对性的刑事规制。本条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三类催收行为:(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一)"非法债务"的认定。这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非法债务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超过法律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赌债(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毒债(因毒品交易产生的债务)、非法传销产生的债务等。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第一,涉案债务是否确实属于"非法债务"----如果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未超过LPR四倍),则催收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罪名)。第二,非法债务的范围----如果债务本金合法但利息非法,催收合法本金的利息部分是否构成本罪?这是一个争议问题。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应当对债务进行分割处理,催收合法债务本金的行为不适用本条。
(二)催收行为的三种类型。第一类: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暴力指对他人身体实施物理性强制或伤害,胁迫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方式迫使对方履行债务。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暴力、胁迫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轻微的肢体冲突或口头威胁可能不满足本罪的入罪标准。第二类: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限制人身自由不同于非法拘禁(后者要求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侵入他人住宅要求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进入。第三类: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这是"软暴力"催收的典型表现形式,包括电话短信轰炸、上门滋扰、喷漆、堵锁眼等行为。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恐吓、跟踪、骚扰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偶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本罪。
五、催收非法债务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一)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分。在催收非法债务罪出台之前,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通常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以催收非法债务为特定的行为目的,其犯罪动机具有特定性----即追讨非法债务;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通常是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如果催收行为确实是为了追讨非法债务而实施的,应当优先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低于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适用直接影响量刑。
(二)与非法拘禁罪的界分。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与非法拘禁罪之间存在交叉。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低于非法拘禁罪的"剥夺人身自由"----前者如将债务人控制在办公室内不让离开但不限制其基本活动,后者如将债务人关押在封闭空间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的持续时间、范围、程度等因素,主张行为仅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而非更重的非法拘禁罪。
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某为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催收员,受公司指派向借款人王某催收一笔年利率60%的贷款(超过LPR四倍的部分为非法利息)。李某多次拨打王某及其家属的电话(每日10-20次),发送威胁短信,并到王某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张贴催收通知单,持续约两周。王某不堪其扰报警。辩护要点:第一,涉案贷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部分(LPR四倍以内)是否属于"合法债务"----如果属于合法债务,则李某催收合法债务本金及合法利息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催收非法利息部分的行为可能构成本罪。第二,李某的催收行为系受公司指派履行职务----这是否影响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如果李某的催收行为严重超标,超越了正常的工作范畴,则个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职务行为的背景可以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
案例二:张某因欠赵某赌债5万元,被赵某及其同伙非法限制在宾馆房间内达8小时,期间赵某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和威胁,逼迫其写下还款承诺书并联系家人筹款。辩护争点:第一,赌债属于典型的非法债务,赵某催收赌债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基础要件。第二,赵某在催收过程中实施了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种行为----这两种行为均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另定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除非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第三,赵某及其同伙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区分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对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七、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辩护策略
(一)非法债务的质疑策略。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审查:涉案债务是否确实属于"非法债务"----如果债务本身合法(如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定上限),只是催收手段不合法,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而应适用寻衅滋事罪或其他相应罪名。这对于量刑辩护具有关键意义----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刑低于寻衅滋事罪,但如果债务合法,则可能因罪名变更而加重处罚。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罪轻和可能罪名变更的风险之间进行审慎权衡。
(二)行为程度的精细辩护。本罪的三种行为方式均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暴力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伤害(如轻微伤以下)?胁迫行为是否使被害人确实产生了恐惧心理?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度和范围?侵扰、跟踪、骚扰行为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如果行为仅属于偶发性的、轻微的权利行使手段(尽管针对的是非法债务),可能不满足本罪的入罪门槛。
(三)被害人过错情节的运用。在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中,被害人(债务人)本身存在过错----其欠下非法债务(如赌债、高利贷)的行为本身即为违法行为。虽然被害人的过错不能免除催收者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加以运用。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是催收行为的直接诱因,债务人存在过错,在量刑时应予统筹考量。
八、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评析与辩护展望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国家以刑法手段治理"软暴力"催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举措。本罪的设立在客观上为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划定了一条刑法底线,也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辩护框架。展望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本罪的司法解释和量刑标准将逐步完善。辩护律师在代理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时,应当精准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本罪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发展。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辩护,是在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为被追诉人提供程序正义保障的重要工作。每一个催收非法债务的被告人背后,都可能有着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现实困境。辩护律师既要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也要引导当事人正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实现辩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九、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辩护实务问答
问: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中,债务人的报案动机如何影响案件走向?
答:在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中,债务人(被害人)的报案动机值得关注。债务人在欠下非法债务后选择报警,其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确实不堪催收行为的侵扰,也可能是利用刑事手段逃避债务(包括合法部分的债务)。辩护律师应当区分两种情形:第一,如果催收手段确实严重超出了合理范围----如暴力殴打、长期限制人身自由、严重威胁恐吓等----无论债务人报案的动机如何,催收行为本身已经触犯刑法,辩护空间主要在量刑而非定罪。第二,如果催收手段处于刑事追诉的边界地带----如偶发性的上门催讨、语气较为激烈的电话沟通等----辩护律师可以质疑债务人报案的真实动机,论证催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法评价的程度。
问:催收非法债务罪与"软暴力"概念的关联是什么?
答:"软暴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三类行为(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本质上就是"软暴力"催收的刑法规制。辩护律师应当注意:"软暴力"虽然是一个扫黑除恶语境下的概念,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构成要件具有自身的明确性----司法机关不能仅凭"软暴力"的标签定案,而必须逐项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这一论证逻辑是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进行有效辩护的法律基础。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辩护,要求辩护律师在扫黑除恶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坚守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的微观法治原则,为每一个被追诉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刑事辩护。
十、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程序辩护要点
(一)追诉时效的计算。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催收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五年以上?是否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如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如果催收行为系持续性的状态犯(如持续的跟踪骚扰),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辩护律师应当厘清最后一次催收行为的具体时间点。
(二)并案与分案处理的策略考量。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同时涉及多个催收对象(多个债务人)和多起催收行为。检察机关可能将这些行为作为一个案件提起公诉,也可能分别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应当评估并案审理与分案审理对当事人的影响:并案审理时,多起催收行为可能被综合认定为情节更为严重;分案审理时,单起催收行为可能因情节较轻而不构成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审理方式。
(三)认罪认罚的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属于相对较轻的罪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适用领域。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核心工作是:第一,确认指控的债务是否确实属于"非法债务"----因为这直接影响罪名是否成立;第二,谨慎评估量刑建议的合理性----特别是在存在多个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等)的情况下,量刑建议应当充分体现从宽效果;第三,确保当事人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认罪认罚----特别是对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认知有限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应当以通俗语言向其释明认罪认罚的含义和法律后果。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辩护,是刑法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参与力量。辩护律师的专业工作,不仅服务于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这一新罪名的司法适用提供着宝贵的实践反馈。
十一、催收非法债务罪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的辩证考量
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债务人)与"被告人"(催收人)之间的关系,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更为复杂。债务人既是催收行为的被害人,又是非法债务的债务人----其自身也存在违法行为。这一特殊的双方法律地位决定了辩护策略的复杂性。
第一,债务人行为的违法性对催收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债务人的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的产物。这种"被害人的违法性"虽然不能成为催收人违法催收的正当化理由,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量。从法理上讲,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对被害人的保护程度应当低于对完全无过错被害人的保护程度。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当充分论证这一观点,并以具体案例和法理文献加以支撑。
第二,和解与谅解的特殊价值。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中,催收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牵制"的关系----债务人担心催收人的刑事追诉会波及自己非法债务的来源(如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催收人则担心自己的刑事追诉。这种相互牵制关系为双方的和解创造了独特的条件。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条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对催收人而言,和解是刑事从宽的重要情节;对债务人而言,和解可以避免自身非法债务的进一步曝光。当然,辩护律师在促成和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伦理----不得以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促成"和解。
第三,企业催收行为的系统性责任分配。在涉及催收公司的案件中,催收行为往往是公司系统性运作的结果----催收员按照公司制定的催收流程和话术进行操作。在此情形下,刑事责任应当在催收公司管理层和一线催收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辩护律师如果代理的是一线催收员,应当充分论证其仅是在执行上级指令----其行为的违法性认知较低(通常不知道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其个人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对于此类"工具性"角色的催收员,争取从犯认定和较轻的量刑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基础。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辩护,考验的是辩护律师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中为当事人寻找最优出路的能力。在扫黑除恶的宏观政策背景下,辩护律师更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每一个被追诉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刑事辩护。
十二、结语
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其司法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本罪的设立标志着中国刑法对"软暴力"催收行为从政策打击到立法规制的重大转变。辩护律师在代理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时,既要精准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又要密切关注司法解释的最新发展和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在新罪名的司法实践探索期,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和辩护实践,本身就是推动本罪司法适用走向成熟的重要力量。辩护律师应当在每一个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中,以专业的辩护工作,为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十三、补充: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民间借贷维权的边界
在实践中,辩护律师还需要帮助法庭准确区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维权行为。民间借贷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如发送律师函、申请支付令、提起民事诉讼等)追讨债务的,即使态度较为强硬,也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催收手段是否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如果债权人的行为限于发送催收通知、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合法方式,则属于正当维权;如果采取了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则超出了合法维权的边界。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行为方式的对比分析,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更接近合法维权而非刑事犯罪。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