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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阶梯式辩护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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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阶梯式辩护法:五阶递进的完整抗辩体系

导言:内幕交易犯罪的辩护挑战与阶梯式辩护体系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辩护面临五大挑战:

挑战一:主体范围的扩大化----司法实践中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有扩大化倾向,将很多不具有该身份的人也纳入打击范围。

挑战二:内幕信息的模糊化----对"内幕信息"的认定不够清晰,将很多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也认定为内幕信息,扩大了打击范围。

挑战三:行为认定的宽泛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过于宽泛,将很多正常的投资行为也认定为内幕交易,混淆了合法投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挑战四:主观明知的推定化----对"明知"的认定采用推定的方式,只要有接触内幕信息的可能就推定明知,忽视了主观要件的证明。

挑战五:情节认定的简单化----在情节认定上简单粗暴,只看交易数额和获利数额,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量刑畸重。

面对这些挑战,刑辩律师应当建立阶梯式辩护体系,从主体、信息、行为、主观、情节五个阶梯层层递进,形成完整的辩护链条。本文构建的阶梯式辩护法包括:

? 第一阶梯:主体身份之辩----"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人员"的严格界定

? 第二阶梯:内幕信息之辩----"内幕信息"的准确认定

? 第三阶梯:客观行为之辩----内幕交易行为的严格审查

? 第四阶梯:主观明知之辩----"明知"的证明标准

? 第五阶梯:情节认定之辩----"情节严重"的合理判断

第一阶梯:主体身份之辩----"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人员"的严格界定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一)知情人员的法定范围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1. 知情人员的法定范围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 知情人员的本质特征

? 基于职务、职责、身份等合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

? 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法定知情人员范围的,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特殊主体!

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只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才能构成。不属于法定知情人员范围,也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不构成本罪。这是主体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二)知情人员的认定标准

1. 实质标准

? 是否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 是否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

2. 形式标准

? 是否属于法定的知情人员范围

? 是否有相关的任职文件、职责证明等

? 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接触了内幕信息

3. 辩护要点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知情人员范围

? 不能随意扩大知情人员的范围

? 对于法定范围之外的人员,不能认定为知情人员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李某内幕交易案----知情人员的认定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上市公司的普通行政人员,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某在公司茶水间偶然听到两位高管讨论公司即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李某听到后,立即买入了该公司股票,后重组消息公布,股票大涨,李某获利50万元。检察机关以内幕交易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李某是普通行政人员,不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

2. 李某是偶然听到高管讨论,不是基于职务获取内幕信息

3. 李某对内幕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

4. 李某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5. 但李某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需要进一步分析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虽然不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但他通过偷听的方式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考虑到李某是初犯,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法定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 但非知情人员如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也可以构成内幕交易罪

? "非法获取"的认定是辩护的重点

? 主体辩护要区分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人员

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

(一)非法获取的含义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途径获取内幕信息。

1. 非法获取的常见方式

? 窃取、骗取、套取内幕信息

? 偷听、窃听内幕信息

? 通过行贿、利诱等方式获取内幕信息

? 其他非法方式

2. 合法获取与非法获取的区别

? 合法获取:基于职务、职责、身份等合法途径获取,或者信息持有人主动告知

? 非法获取: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途径获取,违反了信息持有人的意愿

? 关键看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了信息持有人的意愿

黄金辩点二: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如果行为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如信息持有人主动告知,或者基于正常的工作交流获取,就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不构成本罪。关键看获取手段是否合法。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1. 被动知悉的情形

? 偶然听到、看到内幕信息

? 信息持有人主动告知,行为人被动接受

? 这种情形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存在争议

2. 辩护要点

? 强调行为人是被动知悉,不是主动获取

? 强调行为人没有使用非法手段

? 强调信息持有人主动告知,行为人只是被动接受

? 主张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3. 注意事项

? 被动知悉后,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的,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做法不一

? 辩护时要尽量往非罪方向靠

? 即使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主体身份证据的审查要点

内幕交易案件中,主体身份证据是基础证据。

1. 审查知情人员身份证据

? 任职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证明行为人的职务和职责

? 公司文件、会议纪要:证明行为人是否参与内幕信息的讨论

? 同事证言:证明行为人是否能够接触内幕信息

? 监管文件:证明行为人是否属于监管规定的知情人员

2. 审查非法获取证据

? 行为人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是否使用了非法手段

? 信息来源是什么

? 信息持有人是否主动告知

3. 审查接触证据

? 行为人是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接触

? 接触的时间、地点、方式

? 接触的内容是否涉及内幕信息

? 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际获取了内幕信息

第二阶梯:内幕信息之辩----"内幕信息"的准确认定

一、内幕信息的基本特征

(一)内幕信息的法定特征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 内幕信息的三大特征

? 未公开性:信息尚未公开,尚未为公众所知悉

? 重大性: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 相关性:信息与特定的证券、期货相关

2. 未公开性的认定

? 信息是否已经在指定媒体上公开

? 信息是否已经为公众所知悉

? 信息公开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黄金辩点三:信息已经公开的,不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必须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如果信息已经公开,就不属于内幕信息,利用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二)重大性的认定

1. 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 信息是否会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 一般投资者是否会认为该信息重要

? 信息公开后是否实际引起了价格波动

2. 常见的内幕信息类型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 辩护要点

? 审查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

? 审查信息是否会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 对于影响不大的信息,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

黄金辩点四:信息不具有重大性,不会对证券、期货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必须具有重大性,即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如果信息不具有重大性,就不属于内幕信息,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的,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二、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与公开时间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1. 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争议

? 内幕信息从什么时候开始形成

? 是从决策动议开始,还是从决策确定开始

? 不同的认定标准对是否构成犯罪有重大影响

2. 辩护要点

? 主张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当是信息基本确定的时候

? 对于尚处于讨论、酝酿阶段的信息,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

? 信息形成时间越晚,对被告人越有利

黄金辩点五:尚处于讨论、酝酿阶段,尚未确定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应当是基本确定的信息。如果信息尚处于讨论、酝酿阶段,还没有最终确定,就不属于内幕信息。利用不确定的信息进行交易的,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二)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

1. 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

?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 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

? 市场已经消化了该信息

2. 公开时间的认定

? 以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时间为准

? 还是以信息实际为公众所知悉的时间为准

? 实践中一般以指定媒体发布时间为准

3. 辩护要点

? 审查信息公开的时间节点

? 交易行为发生在信息公开之后的,不构成内幕交易

? 对于公开时间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王某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的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长张某是朋友。张某在一次私人聚会中向王某透露,公司正在考虑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但还没有最终确定。王某听到后,立即买入了该公司股票。一个月后,公司正式公告重组消息,股票大涨,王某获利200万元。检察机关以内幕交易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公司正在考虑重组,但还没有最终确定,信息尚处于酝酿阶段

2. 该信息不具有确定性,不属于内幕信息

3. 王某是从张某处听说的,张某是在私人聚会中透露的

4. 王某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5.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虽然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已经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属于内幕信息。张某作为公司董事长,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王某从张某处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考虑到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内幕信息的认定是内幕交易罪辩护的重点和难点

? 信息是否确定、是否具有重大性,都存在争议

? 司法实践中对内幕信息的认定有扩大化倾向

? 辩护时要严格把握内幕信息的特征,限制其范围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解读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解读: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七类知情人员

? 这是认定知情人员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解读:

? 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第二类是"身边人",包括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

? 第三类是"联络接触人",与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

? 这两类人员都采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只要交易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就认定为非法获取

辩护实操运用:

?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人员,要重点审查交易是否"明显异常"

? 审查是否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 这是重要的辩点,只要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阶梯:客观行为之辩----内幕交易行为的严格审查

一、内幕交易行为的类型

(一)四种行为方式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四种行为方式:

1. 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 这是最常见的内幕交易行为

2. 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相关期货交易

? 与证券交易类似

3. 泄露内幕信息

? 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 不要求他人实际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4.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 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

? 不要求他人实际按照指示进行交易

黄金辩点六:没有实施上述四种行为的,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本罪是行为犯,必须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才构成犯罪。没有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二)交易行为的认定

1. 交易的主体

? 行为人本人进行交易

? 行为人控制的账户进行交易

? 行为人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2. 交易的对象

? 必须是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

? 与内幕信息无关的证券、期货,不构成内幕交易

3. 交易的时间

? 必须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的交易

? 敏感期之前或者之后的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

黄金辩点七:交易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外的,不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必须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的。如果交易发生在敏感期之前或者之后,就不属于内幕交易。辩护时要仔细审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的关系。

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

(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第二类、第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需要"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才能认定。

1. 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因素

? 时间吻合程度: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是否高度吻合

? 交易背离程度:交易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是否明显背离

? 利益关联程度:交易账户与行为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否具有利益关联

2. 辩护要点

? 审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是否高度吻合

? 审查交易行为是否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背离

? 审查交易账户与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益关联

? 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满足,就不能认定为"明显异常"

黄金辩点八:交易行为不具有明显异常特征的,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人员,必须"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如果交易行为不具有明显异常特征,就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不构成犯罪。

(二)正当理由与正当信息来源

根据司法解释,即使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但如果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也不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1. 正当理由的情形

? 基于本人的专业分析和判断进行交易

? 基于市场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 基于正常的投资策略进行交易

? 其他正当理由

2. 正当信息来源的情形

? 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

? 信息是通过合法的研究分析获得的

? 信息是从合法的第三方获取的

? 其他正当信息来源

黄金辩点九: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不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无罪辩点。只要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即使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也不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不构成犯罪。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交易行为证据的审查要点

内幕交易案件中,交易行为证据是核心证据。

1. 审查交易记录

? 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交易的时间、价格、数量

? 账户开户资料:证明账户所有人

? 资金流水:证明资金来源和去向

? 交易IP地址、MAC地址:证明交易操作人

2. 审查异常性证据

? 历史交易记录:证明平时的交易习惯

? 对比分析:证明本次交易与平时交易是否背离

? 时间分析:证明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是否吻合

? 利益分析:证明交易账户与行为人是否有利益关联

3. 审查正当理由证据

? 投资分析报告:证明是基于专业分析进行交易

? 公开信息资料:证明是基于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 投资策略说明:证明是基于正常投资策略进行交易

? 其他证明正当理由的证据

庭审抗辩实战策略:

内幕交易案件的法庭辩论技巧

1. 主体身份辩论

? 强调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必须具有特定身份

? 分析行为人是否属于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

? 提出主体不适格的辩护意见

2. 内幕信息辩论

? 严格解释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特征

? 审查信息是否具有未公开性和重大性

? 提出涉案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的辩护意见

3. 客观行为辩论

? 审查交易是否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审查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

? 审查是否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 提出行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

4. 主观明知辩论

? 强调本罪是故意犯罪,必须明知是内幕信息

? 分析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内幕信息

? 提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辩护意见

第四阶梯:主观明知之辩----"明知"的证明标准

一、"明知"的含义与证明标准

(一)明知的含义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内幕信息而利用或者泄露。

1. 明知的内容

? 明知该信息是内幕信息

? 明知该信息尚未公开

? 明知该信息对证券、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

2. 明知的程度

? 确定的明知:明确知道是内幕信息

? 概括的明知:知道可能是内幕信息

? 一般认为,概括的明知也可以构成

黄金辩点十:不知道是内幕信息的,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内幕信息。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内幕信息,就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明知的证明标准

1. 直接证明

? 行为人供述自己明知是内幕信息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被告知是内幕信息

? 其他直接证明明知的证据

2. 推定证明

? 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职务、接触情况等推定其明知

? 根据交易行为的异常性推定其明知

?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人员,司法解释采用推定的方式

3. 辩护要点

? 强调明知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 反对简单的推定

? 对于推定的明知,要提出反证

黄金辩点十一: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明知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内幕信息,且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主观认定

(一)过失泄露的情形

1. 过失泄露的特征

? 行为人不是故意泄露内幕信息

? 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信息泄露

? 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

2. 辩护要点

? 强调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故意犯罪

? 过失泄露的,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 主张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十二: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的,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如果是过失泄露,就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这是重要的无罪辩点。

(二)建议他人交易的情形

1. 明示、暗示的认定

? 明示:明确告诉他人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交易

? 暗示:没有明确告诉,但通过言行暗示他人交易

? 暗示的认定比较困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2. 辩护要点

? 审查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的行为

? 对于只是表达个人看法,没有建议他人交易的,不能认定

? 对于暗示的认定,要严格把握,不能扩大化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张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主观明知的认定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参与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讨论。张某在与朋友赵某吃饭时,无意中提到公司最近可能有大动作,让赵某"关注一下"。赵某听后,买入了该公司股票,后重组消息公布,赵某获利100万元。检察机关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张某只是无意中提到公司可能有大动作,没有明确泄露内幕信息

2. 张某的说法比较模糊,没有具体说明是什么事情

3. 张某没有明示或者暗示赵某进行交易,只是让赵某"关注一下"

4. 张某主观上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

5.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与朋友吃饭时,向朋友透露公司可能有大动作的信息,并让朋友关注,属于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考虑到张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有扩大化倾向

? 暗示的认定比较宽松,只要有一定的暗示就可能认定

? 辩护时要严格把握明示、暗示的认定标准

? 主观明知的辩护是重要的辩护方向

第五阶梯:情节认定之辩----"情节严重"的合理判断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标准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1. 情节严重的标准

?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黄金辩点十三: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本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二)数额计算的原则

1. 数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 客观原则: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数额

? 准确原则:数额计算必须准确无误

? 有利被告原则:对于数额有争议的,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2. 常见的数额争议

? 交易数额的计算:是按成交额计算,还是按获利计算

? 获利数额的计算:是按账面获利计算,还是按实际获利计算

? 避免损失的计算:如何计算避免的损失数额

? 多次交易的数额计算:是否累计计算

黄金辩点十四:获利数额应当按照实际获利计算,不能按照账面获利计算!

获利数额应当按照实际获利计算,即卖出后实际获得的利润。如果只是账面浮盈,还没有实际卖出,不能认定为获利。辩护时要注意区分账面获利与实际获利。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情节认定

(一)未实际获利的情形

1. 买入后尚未卖出

? 行为人买入证券后,内幕信息公开了,但行为人还没有卖出

? 只有账面浮盈,没有实际获利

? 这种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

2. 辩护要点

? 强调没有实际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主张按照交易成交额计算,但可以从轻处罚

? 对于成交额刚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争取不认定为犯罪

(二)亏损的情形

1. 交易亏损的情形

?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但因为市场等原因反而亏损了

? 没有获利,反而有损失

? 这种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

2. 辩护要点

? 强调没有获利,反而亏损,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主张按照交易成交额计算,但可以从轻处罚

? 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三)避免损失的情形

1. 避免损失的认定

?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证券,避免了损失

? 避免的损失数额也属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2. 辩护要点

? 审查避免损失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 审查是否确实是因为内幕信息而避免损失

? 对于计算方法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情节证据的审查要点

内幕交易案件中,情节证据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1. 审查交易数额证据

? 交易记录:证明交易的成交额

? 计算方法:证明交易数额的计算方法

? 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证明交易数额

2. 审查获利数额证据

? 交易记录:证明买入和卖出的价格

? 成本核算:证明交易成本

? 获利计算:证明实际获利数额

? 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证明获利数额

3. 审查避免损失证据

? 卖出记录:证明卖出的时间和价格

? 信息公开后的价格走势:证明如果不卖出会有多少损失

? 计算方法:证明避免损失的计算方法

? 审查计算方法的合理性

庭审抗辩实战策略:

对数额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

1. 资质类问题

? "请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 "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2. 方法类问题

? "请问采用的是什么数额计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 "为什么选择这种方法,而不是其他方法?"

? "数额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和行业惯例?"

3. 参数类问题

? "计算中采用的成本是如何确定的?"

? "为什么采用这个成本,依据是什么?"

? "有没有考虑交易费用、税费等因素?"

4. 结论类问题

? "数额鉴定结论是确定的还是推测性的?"

? "如果某些参数发生变化,数额是否会改变?"

? "鉴定的误差范围有多大?"

三阶段辩护重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策略选择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内幕交易案件辩护的黄金期。

1. 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 详细了解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

? 了解涉案信息的具体情况

? 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

?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注意事项

2.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 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

? 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证据情况

?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立案或撤案

3. 申请取保候审

? 内幕交易案件是经济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小

? 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取保候审

? 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4. 收集有利证据

? 收集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 收集交易有正当理由的证据

? 收集信息来源合法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 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 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查找证据漏洞和矛盾

2. 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

? 与当事人核对案件证据

? 了解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 发现新的辩护线索

3. 提出辩护意见

?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 争取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

? 对于情节轻微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4.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对于已经逮捕的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结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决战阶段。

1. 制定辩护策略

? 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

? 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 确定辩护的重点和突破口

2. 庭前准备

? 会见当事人,进行庭审辅导

? 准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

? 准备发问提纲和辩论提纲

3. 庭审辩护

? 认真质证,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

? 巧妙发问,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 发表辩护意见,全面阐述辩护观点

? 积极辩论,回应控方的质疑

4. 庭后工作

?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 与法官沟通,争取有利判决

? 做好上诉准备,如对判决不服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陈某内幕交易案----阶梯式辩护法的综合运用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上市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不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陈某在与公司高管王某的一次接触中,王某向其透露了公司即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陈某听后,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入了该公司股票,成交额300万元,后重组消息公布,陈某获利80万元。检察机关以内幕交易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第一阶梯:主体身份辩护

? 律师提出,陈某是中层管理人员,不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 陈某是从王某处听说的,不是基于职务获取内幕信息

? 但律师承认,陈某可能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中的第三类

第二阶梯:内幕信息辩护

? 律师提出,重组消息当时还处于初步讨论阶段,尚未确定

? 该信息不具有确定性,不属于内幕信息

? 但法院认为,重组已经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阶梯:客观行为辩护

? 律师提出,陈某的交易行为不具有明显异常

? 陈某平时就有投资股票的习惯,本次交易符合其投资风格

? 律师提出,陈某有正当的信息来源,是王某主动告知的

? 但法院认为,陈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第四阶梯:主观明知辩护

? 律师提出,陈某不知道这是内幕信息

? 陈某以为只是正常的商业信息,不是内幕信息

? 但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知道这是内幕信息

第五阶梯:情节认定辩护

? 律师提出,获利数额计算有误,应当扣除交易成本和税费

? 律师提出,实际获利只有60多万元,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法院部分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获利数额为7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不是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但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内幕交易案件的辩护需要从多个阶梯展开

? 主体、信息、行为、主观、情节五个阶梯都有辩护空间

? 即使不能做到无罪,也可以通过阶梯式辩护大幅减轻处罚

? 建立阶梯式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结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的阶梯式思维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证券领域的重要罪名,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内幕交易案件应当建立阶梯式辩护思维,从主体、信息、行为、主观、情节五个阶梯层层递进,全面展开辩护。

阶梯式辩护法的核心要义:

第一阶梯:主体身份之辩----严格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从主体上寻找辩护空间。

第二阶梯:内幕信息之辩----准确认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特征,区分内幕信息与非内幕信息,从信息性质上寻找突破口。

第三阶梯:客观行为之辩----严格审查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分正常投资与内幕交易,从客观行为上寻找辩护路径。

第四阶梯:主观明知之辩----准确把握"明知"的证明标准,区分故意与过失,从主观方面争取最有利的认定。

第五阶梯:情节认定之辩----合理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准确计算交易数额和获利数额,从情节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同时,还要注意三阶段辩护的策略选择:侦查阶段重点是争取不立案、撤案、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重点是争取不起诉、退查;审判阶段重点是争取无罪、从轻、缓刑。

内幕交易案件的辩护,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也需要丰富的证券和财务知识。只有建立阶梯式辩护体系,全面掌握辩护要点,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最佳的辩护路径,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资深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证券领域的犯罪有其特殊性,很多案件涉及复杂的证券业务和市场规则。辩护律师要善于区分正常投资与违法犯罪,区分信息获取的合法与非法,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希望本文的阶梯式辩护法能够为同行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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