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铁集团就一起列车占座事件作出进一步回应,引发广泛讨论。在某趟列车上,一名旅客购买车票后本人长时间未检票上车,而是让同行亲友把零食、物品摆放在座位上占着,自己并未就座。铁路部门明确表态:旅客购票后未检票上车,视为不行使席位使用权,该座位使用权属于购票人本人而非同行人;无座旅客在座位空闲时可临时就座,但原购票旅客中途上车仍有权收回座位。这一回应,把花一份钱买的座到底能不能让别人占着这个问题摆到了法律桌面上。
一、车票不只是报销凭证,更是一份客运合同
从法律上看,旅客购买火车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成立的是客运合同关系。民法典合同编对客运合同有专门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则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换言之,车票上记载的座位号,对应的是特定旅客在特定区段的使用权利,而不是可以随意转让给任何人的私产。对号入座之所以被写进规则,正是因为它背后有合同法的支撑。
二、席位使用权属于购票人本人
不少人觉得,票是我买的,我愿让谁坐就让谁坐,别人管不着。这种想法忽略了铁路运输的公共属性。座位资源是有限的公共运输资源,铁路运输规程要求旅客对号入座,目的是维护全车乘降秩序和运输安全。购票人本人未乘车、仅由他人以物品占座,本质上是把本人享有的席位使用权闲置,又排除了其他旅客合理使用的可能。铁路部门的回应说得很清楚:这种占座行为所对应的权利仍归购票人,同行人摆放物品并不产生独立的使用权;一旦购票人检票上车,就有权收回座位,临时就座的旅客应当让出。
三、无座旅客的权利边界在哪里
那么,没有买到座位的旅客,能不能在空座上临时歇脚?从铁路部门的表态看,答案是可以临时就座,但权利不完整。当某个座位在对应区段的乘车人尚未上车、处于空闲状态时,无座旅客临时坐下并不当然违规;但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可被原权利人随时收回的临时状态,而非固定占用。一旦持票旅客上车,临时就座者必须让出。把临时当成长期,甚至用行李物品长期霸占空座,就超出了合理范围,可能涉嫌违反铁路运输秩序管理规定。
四、占座行为还可能触碰这些红线
如果占座过程中伴随争吵、辱骂、肢体冲突,或者拒不让出已检票旅客的座位并扰乱车厢秩序,就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规定,面临警告、罚款乃至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另一方面,旅客自身也要理性维权:买到票却遭遇他人长期霸座,可以第一时间联系列车工作人员处理,由铁路方面依法劝导或强制腾让,不宜自行采取过激方式,避免从维权一方变成违规一方。
花一份钱,买的是一段旅途的安心座位,不是可以随意处置的公共资源。民法典和铁路运输规程共同划出的这条线提醒我们:对号入座既是权利,也是秩序。读懂这张票背后的法律关系,既能少一些车厢里的摩擦,也能让每一次出行都更从容、更有底气。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