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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责、伤者自身疾病不减轻赔偿:保险赔付顺序与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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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吴某驾驶小型客车与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于某等人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经多家医院治疗,伤情构成七级伤残,遂将吴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于某产生医疗费一万四千余元,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护理期240天、营养期120天。法院经审理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应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再由侵权人承担。

本案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侵权人主张伤者自身健康状况(即伤情参与度)应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未被采纳。法院指出,受害人对事故不存在过错时,其自身身体状况并不构成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责任的法定事由。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一脉相承:受害人特殊体质属于客观身体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据此扣减赔偿。

二是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条款的抗辩未能成立。法院强调,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应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应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十九万八千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二十万七千余元,合计赔付四十万余元。该案清晰呈现了"交强险优先、商业险补充、侵权人兜底"的赔偿顺序,也再次提示投保人:投保时务必关注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则应规范履行说明义务,否则难以据此拒赔。

对普通车主而言,除依法投保足额外,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固定责任认定与医疗票据;对伤者而言,应保存好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法主张全部合理损失。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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