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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体质不是过错:伤残赔偿金不应按损伤参与度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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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受害人自身患有颈椎退行性变等基础疾病,侵权人能否据此按"损伤参与度"扣减伤残赔偿金?近日一起再审改判案件给出明确答案:个人体质状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伤残赔偿金不得简单按参与度比例打折。

案情显示,汪某甲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被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摩托车侧翻后又与对向车辆相撞,造成汪某甲受伤、三车受损。交警认定何某负主要责任,汪某甲负次要责任。汪某甲伤情严重,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但鉴定意见同时指出,其损害后果系自身颈椎退行性变与交通事故外伤共同作用,建议外伤参与度为50%。一审、二审法院均按55%的参与度对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扣减,汪某甲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受害人自身颈椎退行性变属于身体客观情况,与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才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根本致害原因是交通事故,颈椎退行性变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按参与度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这一裁判立场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一脉相承:受害人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其背后的法理在于,侵权人制造了交通事故这一危险,就应整体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不能让受害人因"恰好身体脆弱"而替侵权行为买单。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并未全盘推翻原审所有认定,对护理依赖期限、误工期、精神抚慰金等项予以维持,体现了司法的审慎。同时,再审还明确:专家会诊费票据虽不规范,但结合病历等可确认真实性、关联性与必要性,应予支持;住院护理人数应参照医疗机构明确意见确定。

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本案提示两点:一是受害方应积极援引指导案例,反驳"按参与度打折"的扣减主张;二是面对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参与度"为由缩减赔付时,可要求其举证免责或限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伤残鉴定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当事人应重视鉴定程序并妥善保存全部医疗证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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