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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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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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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实务问答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能做些什么?

答:当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当冷静应对,按以下步骤行动:第一,尽快委托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的保护越有力。第二,向办案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关押地点以及办案人员的联系方式。第三,不要擅自处理与案件可能相关的物品或文件。第四,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工作情况等背景资料。第五,不要向当事人传递可能影响案件的信息或物品。

问:信用证诈骗罪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不起诉?

答: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争取不起诉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第一,证据不足不起诉----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第二,法定不起诉----如果案件存在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追诉时效已过等),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四,特别不起诉----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如何有效申请取保候审?

答: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交充分的申请材料。对于信用证诈骗罪案件,常见的取保候审理由包括: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或者保证金缴纳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如适用)、当事人社会关系证明材料等。申请理由应当具体、有据,避免使用空泛的表述。

问:信用证诈骗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如何适用?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适用该制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要职责包括:第一,审查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准确,量刑建议是否合理;第二,向当事人充分解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第三,就量刑建议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争取最优的量刑结果;第四,如果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提出异议,请求检察机关调整。

问:信用证诈骗罪案件的上诉和二审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二审程序中需要注意以下关键问题:第一,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保障上诉权的重要制度。第二,二审的审理方式----可以是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辩护律师应当积极申请开庭审理,以获得当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第三,二审阶段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这是纠正一审判决错误的重要机会。第四,二审裁判的种类包括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三种。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准备二审辩护意见。

问:信用证诈骗罪案件的申诉程序如何启动?

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申诉的理由通常包括: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有错误;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需要注意的是,申诉并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被依法减刑或者假释。

二、信用证诈骗罪辩护的策略性思考

通过上述问答分析可以看出,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辩护律师需要在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并在案件推进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三、信用证诈骗的国际贸易背景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结算方式之一,其核心特征是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交易----买方银行(开证行)向卖方(受益人)作出付款承诺,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即承担付款责任。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即银行只审单不审货)和严格相符原则(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为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辩护律师在代理信用证诈骗案件时,首先需要理解信用证的基本运作机制,才能在复杂的国际贸易语境中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行为性质。

四、犯罪构成的实务解析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单据。这是最常见的信用证诈骗手段。附随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明、检验证书等。行为人在单据上作假的常见方式包括:伪造根本不存在的货物的提单、变造提单日期以符合信用证装运期限、伪造检验证书使不合格货物符合信用证要求等。辩护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第一,伪造变造的单据是否确实对信用证的开立或付款产生了实质影响----如果银行在审单时已经发现了单据的瑕疵但仍同意付款(明示或默示放弃了不符点),则银行并未因单据问题而陷入错误认识。第二,单据的问题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单据不符而非蓄意诈骗----国际贸易中的单据不符十分常见(据统计约70%的单据在首次提交时存在不符点),如果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贸易合同确实存在且已实际履行,仅在单据制作上存在瑕疵,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而非刑事途径解决。

(二)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以虚构的基础贸易合同、虚假的担保或其他欺骗手段,诱使银行开立信用证的行为。辩护要点:第一,骗取的对象是银行而非贸易对手----如果是买卖双方合谋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则双方均为共犯。第二,如果基础贸易部分真实而非完全虚构(如贸易数量虚报但并非完全没有交易),则行为的诈骗性质可能存在争议。第三,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银行自身的管理疏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诈骗成功的原因之一,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参考。

(三)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上述三种方式以外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常见形式包括:受益人与承运人合谋,以虚假货物或劣质货物交付并提交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骗取货款;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工作人员合谋,以虚假理由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等。在兜底条款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特别注意罪刑法定原则----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本质特征(利用信用证机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或贸易对手),是否存在类推适用或不当扩大解释的风险。

五、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利用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向国内银行申请开立了多份远期信用证,总金额达2000万元。吴某将信用证贴现后资金用于炒股,后因股市暴跌资金无法收回,信用证到期无法偿付。辩护核心:第一,吴某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其向银行提交的财务报表和担保资料是真实的,银行在审核后自愿开立了信用证----银行并未因吴某的欺骗行为而开立信用证,事实上银行是知悉吴某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后才作出开证决定的。第二,吴某将资金用于炒股的行为属于违反贷款用途,但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在炒股前确实有获利后还款的计划和信心。第三,吴某作为企业主,其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在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不宜简单认定为诈骗。

案例二:某出口商郑某以伪造的提单和检验证书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声称已发运了价值500万美元的高档电子产品,实际上仅发运了一批电子垃圾。银行在审单时未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系伪造,支付了信用证款项。辩护策略:第一,涉案单据的伪造手法并不高明,银行如果有合理的审慎应当能够发现不符点----银行的过失也是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第二,郑某的企业此前与银行有多年正常的国际贸易结算记录,案发前均无违约,此次行为属于一时的经营压力所致而非预谋已久的诈骗。第三,郑某将骗取的500万美元中的大部分用于偿还企业的其他合法债务而非个人挥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行为的被动性和不得已性。

六、辩护策略与结语

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需要辩护律师具备国际贸易法、银行法和金融实务的综合知识。核心辩护路径包括:第一,细化单据轻微不符与蓄意诈骗的界限----国际贸易中的单据问题绝大多数属于操作层面的瑕疵而非诈骗。第二,严格审查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暂时性违约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有本质区别。第三,精确计算犯罪数额----区分已清偿部分与未清偿部分、区分本金与利息和费用。第四,善用单位犯罪的责任分层----在规模较大的外贸企业中,一线操作人员的单据瑕疵不应被夸大为决策层的诈骗意图。信用证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国际化程度最高的罪名之一,其辩护工作具有鲜明的跨法域和跨行业特征,对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极高。在国际贸易形势日益复杂的当下,信用证诈骗罪辩护是刑事辩护领域中的一个小众但高价值的专业方向。

(五)信用证诈骗罪的单位犯罪认定

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条关于单位金融诈骗犯罪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辩护实务中,如何准确界分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范围,是辩护的关键。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维度展开:第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对本单位的信用证诈骗行为负有决定、批准、授意或纵容的责任,则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中层管理人员和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如果仅根据上级指令从事具体事务性工作,且对整体的诈骗计划不知情,则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在单位犯罪中,如果部分责任人员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张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六)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s)是指申请人(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加入的一些限制性条款,使得受益人(卖方)难以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从而实际上控制了付款权。软条款本身并不违法,它是买方在强势谈判地位下的一项商业策略。但软条款如果被滥用,则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辩护律师在代理涉及软条款的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第一,软条款的设置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还是纯粹为了骗取受益人的货物或保证金?第二,申请人在设置软条款后,是否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第三,受益人在接受信用证时是否知晓并同意了软条款的内容?如果受益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则申请人可能构成诈骗。

(七)电子信用证的法律问题与诈骗认定

随着国际贸易的数字化,传统纸质信用证正在被电子信用证(e-LC)取代。电子信用证的法律效力和纸质信用证相同,但其在签发、通知、修改、审单、付款等环节都通过电子平台完成。在电子信用证环境下,诈骗行为的手段也更加技术化----例如,行为人可能通过黑客手段入侵银行的信用证开立系统,伪造电子信用证或附随的电子单据。辩护律师在代理涉及电子信用证的诈骗案件时,应当关注:电子信用证的真伪鉴定需要专业的电子数据鉴定,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排他性等。必要时,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电子信用证的真伪认定提供专业意见。

(八)信用证诈骗罪与独立保函欺诈的界分

独立保函(Independent Guarantee)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担保工具,与信用证在功能和操作上有相似之处。独立保函欺诈是指受益人明知没有违约事实而恶意索赔、或受益人明显滥用索赔权的行为。独立保函欺诈在民事法律框架下处理,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在独立保函业务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基础交易关系、伪造保函项下的单据,则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因为独立保函在刑法评价上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

(九)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与量刑辩护

信用证诈骗罪的量刑以犯罪数额为核心标准,但本罪的数额认定具有特殊性----信用证项下的金额通常极为巨大,往往数以百万甚至千万元计,这使得数额的精确化辩护至关重要。

第一,未遂数额的认定与从宽处理。信用证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尚未实际取得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即被查获----如银行在审单阶段发现单据异常而拒绝付款,或者开证行虽已承兑但尚未实际划付资金。对于此类未遂情形,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认定犯罪数额,未实际骗取的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应向检察机关充分说明未遂部分的事实和法律意义,争取将量刑基准控制在较低档次。

第二,"软条款"情形下的数额减计。如前所述,如果信用证中设置了对受益人极度不利的软条款,导致受益人实质上无法满足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则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客观上也难以实现对全部信用证金额的非法占有。在此情形下,辩护律师可以主张以行为人客观上可能实际骗取的金额而非信用证表面金额作为量刑基准,这一主张虽然存在争议,但在部分案件中获得了法院的采纳。

第三,部分还款对数额认定的影响。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如通过其他资金渠道向开证行偿还了部分信用证垫款----则该部分金额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辩护律师应当仔细收集和梳理当事人的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承兑汇票记录等财务证据,为数额减计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由于资金流转路径通常涉及境内外多个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的梳理是数额辩护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亏空转贷"型信用证诈骗的特殊量刑考量。在实务中,相当比例的信用证诈骗案件源于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企业通过循环开立信用证的方式维持资金周转(俗称"以证养证"),最终因某一环节断裂而导致多笔信用证到期无法偿付。此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其行为与纯粹的欺诈性套取银行资金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揭示案件发生的商业背景和资金链断裂的客观原因,争取在量刑时获得从宽考量。

(十)"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实务认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兜底条款。这一条款的开放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的裁量空间,也为辩护律师提供了丰富的论证维度。

第一,"其他方法"的严格解释原则。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当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即"其他方法"应当与前三项列举的行为方式(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使用作废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特征。如果某一行为虽然涉及信用证业务,但其性质与前三项列举的行为方式存在本质差异,则不宜适用本罪。例如,纯粹利用信用证制度漏洞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如利用信用证条款的技术性瑕疵要求银行拒付)虽然可能构成民事违约或行政违法,但不必然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在论证某一行为不构成"其他方法"时,应当从行为方式、主观目的、法益侵害程度三个维度,与前三项列举的行为方式进行系统比较。

第二,信用证业务操作中的常见争议行为。实务中容易被认定为"其他方法"的行为包括:借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证(融资性贸易中的常见操作)、关联公司之间循环开立信用证套取银行资金、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时间差进行高风险投资等。辩护律师对于此类行为的辩护策略是:首先,审查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计划,只是因为商业风险导致还款失败,则不具备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其次,审查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如果银行的审单人员因业务疏忽未能发现异常,银行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

第三,远期信用证融资型交易中的诈骗边界。远期信用证本身具有融资功能----进口商通过远期信用证获得一定期限的信用,在此期间可以完成货物销售并用回款偿付信用证。但如果在开立信用证时即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无还款资金来源、无还款意愿,则超出了正常的融资范畴,进入诈骗领域。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基础贸易合同是否真实(即使是关联交易也可能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在远期信用证到期时偿还、资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申请的用途一致等。如果上述任何一个要素能够得到肯定性证明,即可为无罪或轻罪辩护提供重要的支撑。

(十一)跨境信用证诈骗的管辖权与司法协助

信用证诈骗罪天然具有跨境的属性----开证行通常位于中国境内,而受益人(出口商)和交易对手往往在境外。这一跨境特性给刑事追诉和辩护带来了特殊的程序性挑战。

第一,管辖权的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犯罪结果地通常为开证行所在地(即资金被骗取地),因此中国司法机关对涉及境内开证行的信用证诈骗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果犯罪行为(如伪造单据)发生在境外,且行为人系外籍人士,则管辖权的行使可能受到国际法上的限制。辩护律师在代理涉外信用证诈骗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成立,以及证据调取的跨境合法性。

第二,境外证据的可采性审查。跨境信用证诈骗案件的证据往往分散在多个国家----如提单的签发地在装运港所在国、检验证书的出具地在出口国、受益人的公司注册地和银行账户所在地可能各不相同。这些境外形成的证据需要通过合法的司法协助途径获取,并经过公证认证程序方可在国内法庭上使用。辩护律师应当对公诉方提交的每一份境外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公证认证程序进行逐一审查----如果证据的调取程序存在瑕疵,可以向法庭提出排除该证据的申请。

(十二)结语

信用证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国际化程度最高、法律关系最复杂、涉案金额最巨大的罪名之一。其辩护工作横跨刑法、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辩护律师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辩护律师在代理信用证诈骗案件时,既要对信用证的运作机理和UCP600等国际惯例有深入理解,又要对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常见操作和商业惯例有充分的把握----唯有如此,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为当事人找到真正有效的辩护路径。

在金融全球化持续深入的时代背景下,信用证诈骗案件的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也将持续升级。辩护律师唯有不断拓展知识边界、提升跨领域专业能力,方能在这一高度专业化的辩护领域,为当事人提供真正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服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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