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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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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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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专利罪量刑规范化制度与辩护空间

量刑辩护是刑事辩护中与当事人利益最为直接相关的环节。自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行以来,量刑活动从"估堆式"量刑逐步转变为"规范化"量刑,这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辩护律师不仅需要熟悉量刑指导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还需要掌握量刑的论证方法和表达技巧。

对于假冒专利罪而言,量刑辩护的核心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准确确定基准刑----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二是充分运用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两个方面的工作都需要精细化的分析和论证。

(一)基准刑的确定与辩护

基准刑的确定是量刑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步。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判断哪些事实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哪些属于量刑情节。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决定了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而量刑情节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节。

在假冒专利罪案件中,基准刑的确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犯罪次数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评估是否客观?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存在偏差,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二)法定量刑情节的全面梳理

法定量刑情节是量刑辩护的基石。对于假冒专利罪案件,需要逐一审查以下法定情节:

1. 自首的认定要点

自首是假冒专利罪案件中最常见的法定从轻情节,其认定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实务中的常见争议包括:电话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盘问时是否已经掌握了犯罪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同种余罪是否构成自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2. 立功的认定与运用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等)和重大立功(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辩护律师在办理假冒专利罪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提供可能的立功线索,并协助进行核实。

3. 坦白的认定要点

坦白是指不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虽然坦白的从宽幅度小于自首,但仍然是重要的法定从轻情节。在假冒专利罪案件中,对于无法认定自首的案件,坦白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尤为关键。

(三)酌定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

酌定量刑情节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从宽情节,但在量刑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假冒专利罪案件,常见的酌定情节包括:

退赃退赔情况及悔罪表现----退赃的时间、比例和方式对量刑影响重大

犯罪动机的合理性----是否因生活困难、家庭变故等因素引起

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是否使用了特别残忍或卑劣的手段

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

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被害人是否对犯罪的发生负有责任

人身危险性评估----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等因素

二、假冒专利罪量刑辩护的类案检索方法

类案检索是量刑辩护的重要辅助手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检索类似案件的量刑情况,为量刑建议提供数据支撑。类案检索时要注意:一是检索条件要精准,罪名、数额、情节等因素都要考虑;二是样本量要足够大,避免以偏概全;三是要注意地域差异,不同地区的量刑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别。

在实务操作中,类案检索的结果可以整理成量刑参照表,在辩护词中引用。这种基于数据的论证方式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能够有效影响法庭的量刑判断。特别是在假冒专利罪案件的量刑辩护中,如果能够证明类似案件的量刑普遍较轻,就为当事人争取较轻量刑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

三、假冒专利罪量刑辩护的综合建议

量刑辩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辩护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除了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外,辩护律师还应当关注以下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对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量刑时可能受到舆论的一定影响,辩护律师应当引导法庭理性量刑;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悔罪态度的真诚与否直接影响法院的量刑判断;以及被害人的态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量刑从轻的重要参考因素。

假冒专利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列为四大知识产权犯罪。

四、犯罪构成的精微解析

(一)假冒专利的行为方式。根据司法解释,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第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第二,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第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第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辩护律师在审查指控时应当仔细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之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则不应以本罪追诉。

(二)专利的有效性和归属审查。假冒专利罪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真实有效的他人专利。如果被假冒的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已经超过保护期限、或者专利权属存在争议,则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应当将专利的有效性审查作为辩护的第一道防线:涉案专利是否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是否存在权属纠纷?专利年费是否按期缴纳?任何一项专利有效性的瑕疵,都可能动摇指控的基础。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通常包括:假冒专利的次数和持续时间、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目前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数额标准尚不如假冒注册商标罪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参照类似知识产权犯罪的标准,论证涉案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五、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科技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子产品上标注了与竞争对手高度相似的专利号,实际上该专利号并不存在,仅是模仿竞争对手专利号的外观。辩护核心:第一,标注一个不存在的专利号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本罪要求假冒的是他人的专利,即必须存在一个真实有效的他人专利,而本案中不存在这样的专利。第二,如果行为构成伪造专利证书或专利文件,则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但该罪的法定刑与本罪不同,应当择一适当罪名论处。第三,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行政违法,但不构成刑事犯罪。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决定不予起诉。

案例二:某个体户冯某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机械配件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销售金额约30万元。辩护思路:第一,冯某生产的机械配件在技术特征上与专利产品存在差异,实际上并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冯某标注专利号的目的是表明其产品具有某种技术特征(而非利用专利权人的商誉),且该技术特征确实存在,则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第二,专利权人因该标注行为实际受到的损失需要进行精确计算,不能将冯某的全部销售额等同于专利权人的损失。第三,冯某在意识到问题后主动停止了生产和销售并配合调查,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六、辩护策略

(一)专利有效性抗辩。这是假冒专利罪最强大的无罪辩护路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挑战专利有效性: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论证涉案专利已超过保护期限、提交现有技术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刑事指控的法律基础即告丧失。

(二)假冒与冒充的界分。假冒专利与冒充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假冒他人专利是违法行为,但冒充专利行为在2008年专利法修订后不再单独作为违法行为处理(而是归入假冒专利范畴)。但在刑法领域,冒充专利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冒充专利(标注并不存在的专利标识)与假冒他人专利(标注他人的真实专利号)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不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数额的精确核算。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已将合法经营产品的价值从中剔除?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扣除了合理成本?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是否具有充分证据支撑?通过精确的数额核算,将犯罪金额控制在较低的量刑档次内。

(四)技术鉴定的挑战。假冒专利罪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确实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通常需要技术鉴定。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确保比对材料和比对方法客观公正、必要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专家意见。技术鉴定的结论往往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的边界。

七、结语

假冒专利罪在四大知识产权犯罪中发案率最低,但其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丝毫不亚于其他知识产权犯罪。专利技术的专业性、专利权的无形性、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争议性,共同决定了本罪辩护的高度专业化特征。辩护律师在代理假冒专利罪案件时,不仅需要扎实的刑法功底,还需要对专利法有深入了解----包括专利权的取得和维持、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等。只有当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与专利法的技术性深度融合,辩护律师才能在假冒专利罪的辩护中做到游刃有余,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服务。

(五)假冒专利罪的行政法规衔接与刑事追究的边界

假冒专利行为在行政法和刑法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只有当假冒专利行为情节严重,并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时,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行政法优先原则----如果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予以惩戒,且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尚不属于情节严重,则不应轻易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一辩护思路在初犯、偶犯、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六)专利权无效宣告在假冒专利罪辩护中的运用

在假冒专利罪的刑事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如果辩护律师能够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使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刑事指控的法律基础将从根本上动摇。具体辩护操作包括:第一,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立即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提交给办案机关,说明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存在严重瑕疵。第二,如果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无效宣告决定书,并主张撤回指控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即使涉案专利未被全部宣告无效,如果其行为所假冒的专利权利要求部分被宣告无效,则应当在犯罪数额中扣除与无效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侵权产品金额。

(七)假冒专利罪的共同犯罪与责任界分

在规模较大的假冒专利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分工合作----例如,有负责生产假冒专利产品的,有负责销售这些产品的,有负责伪造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的。在这种情形下,各行为主体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如何界分各主体的刑事责任,是辩护的关键。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各行为主体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作用、地位、参与程度等,提出差异化的辩护方案:对于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底层员工,如果其对整体的假冒专利计划不知情,或仅领取固定工资而未分享犯罪利润,则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虽然参与了部分环节但系受雇用或被胁迫参与的人员,可以主张其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假冒专利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比较与界分

假冒专利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同属知识产权犯罪体系,实践中经常出现两罪竞合的情形----行为人既在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又同时使用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此情形下,如何进行罪名界分和量刑处理,是辩护的重要课题。

第一,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核心差异。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的是商标的识别功能----即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假冒专利罪保护的是专利的标识功能----即防止他人对产品的技术来源产生误认。两罪在保护法益上的差异决定了其构成要件的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核心要件,而假冒专利罪以"假冒他人专利"为核心要件。如果行为人仅在产品上标注了他人的专利号但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则只构成假冒专利罪;反之亦然。辩护律师在代理涉两罪竞合的案件时,应当精密审查每一项指控所对应的具体行为,防止检察机关将同一行为重复评价、数罪并罚。

第二,两罪竞合时的罪数处理。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假冒他人专利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两个行为,且两个行为相互独立----例如,在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是一个独立行为,在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是另一个独立行为----则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但如果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例如,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其假冒专利行为提供掩护----则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不同案情,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罪数处理方案。

第三,量刑上的差异化辩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明确界定(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而假冒专利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相对模糊。辩护律师在代理两罪竞合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假冒专利罪数额标准的模糊性,为当事人争取较低的量刑档次。同时,应当注意区分两个罪名各自的从宽情节----例如,取得专利权人谅解对于假冒专利罪的量刑影响可能大于取得商标权人谅解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影响,因为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权利人谅解"更加难得。

(九)假冒专利罪中的证据审查与技术鉴定

假冒专利罪案件的证据体系通常包含大量技术性证据,如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鉴定报告等。这些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质证,往往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第一,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与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技术鉴定报告时,应当重点关注:鉴定机构是否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述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存在不当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解释范围的情形?比对材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比对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特别是在涉及功能性技术特征(means-plus-function)的案件中,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对鉴定结论具有决定性影响----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

第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审查。涉案专利往往涉及高度专业化的技术领域----如生物医药、半导体、通信技术等。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鉴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涉案技术领域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资质存在瑕疵,可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或排除该鉴定结论。

第三,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在假冒专利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积极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聘请涉案技术领域的专家出庭,对控方鉴定意见的技术方法、推理过程、结论可靠性进行质疑和反驳。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意见虽然不具有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但可以有效地动摇法庭对控方鉴定意见的信心,为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十)数字经济时代的专利保护新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专利保护的客体和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标准必要专利(SEP)、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区块链技术专利等新型专利形态的涌现,给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第一,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某一技术标准(如5G通信标准)所不可避免要使用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加入标准制定组织时,通常承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许可其专利。在此背景下,如果行为人未经许可在产品上标注标准必要专利号,其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辩护律师可以主张: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承诺意味着专利权人已经默示同意向社会公开许可,行为人标注该专利号的行为不必然具有欺骗公众的主观目的----这与普通专利的假冒行为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跨法域专利保护与刑事管辖。在数字经济的全球产业链中,同一产品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专利权----如一部智能手机可能涉及上千件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利。如果行为人在中国境内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了仅在美国有效的专利号,是否构成中国的假冒专利罪?这涉及专利权的地域性原则----专利权仅在授予国境内有效。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涉案专利是否在中国获得授权并处于有效状态----如果专利权在中国并未获得授权,则在中国境内标注该专利号的行为不构成假冒专利罪,因为中国刑法不保护在中国无效的专利权。

(十一)结语

假冒专利罪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中具有独特的专业地位----其不仅要求辩护律师精通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更要求辩护律师对专利法、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有深入的理解。在技术创新日新月异的时代,专利保护的法律边界处于持续演变之中,辩护律师唯有保持对技术发展和法律变革的双重敏感,方能在假冒专利罪的辩护中找准切口、精准发力。

展望未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假冒专利罪的刑事案件数量可能会逐步增加。辩护律师应当以专业、严谨、创新的态度,在这一充满挑战的辩护领域深耕细作,为技术创新者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为被追诉人提供公正的刑事辩护。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追诉呈现出从审慎到逐步活跃的趋势。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参照,2017年浙江省某机械制造企业负责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五金配件上标注他人有效专利号,非法经营数额达8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该案在辩护中涉及的专利有效性争议和技术特征比对争议,凸显了本罪辩护中专利法专业知识与刑事程序法交叉运用的特殊价值。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假冒专利罪的辩护绝非简单的刑法适用问题,而是一个横跨专利法、技术鉴定、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复合型法律工程,唯有以高度专业化的姿态深耕这一领域,方能为当事人提供真正有质量的辩护服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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