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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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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引子:一起改变起诉罪名的案件

二零二一年秋天,我在看守所会见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她叫吴某某,一个三十出头的女性,无业,被指控冒充某部少校女军官"叶磊",利用伪造的军官证、军服乃至解放军某医院的公章,虚构其父母是部队高级领导干部,以介绍入伍、承包部队医院保障项目为由,从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间先后骗取五名被害人共计两百四十三万余元。

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请批捕。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即便认定为"情节严重",最高刑期也不过十年有期徒刑。

但检察机关在审查中提出了一个决定性的意见:吴某某的行为属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最终,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这起案件触碰到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辩护中一个最根本、也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罪名界分。当你代理的当事人穿着一身假军装站在法庭上,控方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时,你是否认真思考过:这个罪名真的成立吗?它会不会是一起普通诈骗案?甚至......它是否根本不构成犯罪?

一、罪名构成的"里"与"外"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文字并不复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短短一句话,三十七个字,却包含了两个核心要件----"冒充军人"和"招摇撞骗"----以及一个升格条件----"情节严重"。字面上的理解容易,但真正走到法庭上,每一个要件都可能成为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战场。

"冒充军人"的边界在哪里?

"冒充军人"是手段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军人"有其特定范围: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军事院校学员以及预备役人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防法》《兵役法》对"军人"概念的界定是严格而审慎的,并非穿着迷彩服、懂得几句军事术语就可以被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这里存在一个实践中极为常见的误区:许多办案人员习惯性地将"穿假军装""持有假军官证"等同于"冒充军人"。但实际上,"冒充"行为需要达到"足以使人误信"的程度----这是一个需要证据支撑的规范性判断,而非直观感受。

我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在同乡聚会中自称是"部队退下来的",穿了一件从劳保商店购买的迷彩外套,偶尔帮人"摆平"一些邻里纠纷。控方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起诉。但在庭审中,我抓住了一个关键事实----没有任何被害人能够证明李某曾明确宣称自己是"现役军人";那件迷彩外套也没有肩章、领花等军衔标识;更重要的是,李某从未以军人身份谋取任何财物。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冒充军人"这一构成要件不能成立。

这个案例说明了一个重要原则:辩护律师对"冒充"行为的审查,必须从"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冒充方式的误导性""被害人认知的合理性"三个维度进行交叉验证,而不是仅凭当事人穿了军装、说了几句军事术语就轻易接受指控逻辑。

"招摇撞骗"的行为实质

如果说"冒充军人"是手段,"招摇撞骗"就是目的。但"招摇撞骗"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欺骗----它特指以冒充的身份为依托进行的诈骗活动。

区分的关键在于:欺骗行为与"军人身份"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之所以交付财物或给予其他利益,是因为其被行为人的"军人身份"所迷惑,还是被其他虚构事实所欺骗?

我在庭审中曾反复强调这样一个判断标准:将案件中"军人身份"这一要素从事实叙述中抽离,然后考察剩余的虚构事实是否仍足以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起案件可能就是普通诈骗罪;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即抽离了军人身份后,被害人在正常情势下不会交付财物----那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才有适用空间。

二〇二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刘某某、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理)就清晰地呈现了这一区分逻辑。刘某某从互联网上购买迷彩服、作战靴、肩章等作案工具,伙同武某某冒充军人,通过与多名女性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的方式骗取钱款和性利益。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重要理由之一就是----被害人之所以信任刘某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军人身份"所承载的社会信誉和道德信赖。剥离了这一身份要素,整个骗局就失去了根基。

二、罪名界分:从"想象竞合"到"实质判断"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件中,罪名界分是最常见也最具辩护价值的议题。三个关联罪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竞合网络。

诈骗罪 vs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这是实务中最激烈的对抗点。

从法定刑来看,诈骗罪的量刑幅度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存在结构性差异。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起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为三年至十年,"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可至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情节严重"状态下最高刑为十年。

这意味着:当诈骗金额超过五十万元时,以诈骗罪定罪无疑对被告人更不利;但当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三万元之间时,两罪的量刑区间基本重合,此时罪名的准确认定就关系到刑罚的正当性基础。

在吴某某案中,检察机关正是运用了"想象竞合从一重"的规则----当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最高十年)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二百四十三万余元,最高无期徒刑)时,应择一重罪处罚,最终适用诈骗罪。这一逻辑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武器:如果你代理的当事人被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起诉,而实际上其行为中"军人身份"的使用程度较弱,你完全可以主张按普通诈骗罪论处----这对于涉案金额不大、量刑空间接近的案件可能没有明显差别,但对于那些被检察机关以"冒充军人"之名而过度渲染从重情节的案件,回归诈骗罪的量刑框架反而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公正的刑罚。

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被以诈骗罪起诉,而实际上其欺骗行为的核心确系利用"军人身份",那么主张适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尤其是涉案金额在三千至三万元之间、尚未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时----可能反而是一个更为精准的辩护方向。

招摇撞骗罪 vs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的是"军人"。两罪构成要件几乎一致----区别仅在于冒充的身份类别。

但这一"身份类别"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远不止于罪名区分。它关系到管辖权的归属(涉及军人的案件可能由军事法院管辖)、关系到量刑的基准(冒充军人比冒充一般公务员在量刑上确实存在更重的政策倾向)、也关系到社会危害性评价的框架。

实务中偶有出现的"冒充军事法院法官""冒充军事检察院检察官"等情形,则同时涉及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个身份要素,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伪造证件与冒充行为的牵连关系

在绝大多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中,行为人都会涉及伪造、变造或购买假军官证、假军装、假部队公文等行为。这就牵涉到《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两罪之间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伪造证件是冒充军人的手段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目的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但辩护律师不应满足于"从一重"的简单逻辑。在个案中,你需要精细地考察:伪造证件的行为是否达到独立评价的严重程度?证件的仿真度如何?是否已经流入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如果伪造的证件"做工粗劣、一眼可辨真假",那么这一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极其有限,不应作为独立罪名评价,仅作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轻情节加以考量。

三、证据质证的实务要诀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件中,证据体系通常呈现"电子化"特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社交平台动态和照片视频占据证据清单的相当大比例。这为辩护律师的证据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电子证据的"三维审查法"

我在实践中总结了一套电子证据的"三维审查法":

第一维:提取的合法性。 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进行?提取时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是否制作了提取笔录?扣押的存储介质是否有完整的扣押清单?如果电子数据是通过远程勘验、网络在线提取等方式获取的,是否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技术规范?

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是: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中,大量聊天记录是通过被害人的手机截图提交的,而非从被告人的设备中提取。这种单方来源的电子证据在完整性上存在天然缺陷----被害人完全可能在截图时选择性呈现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辩护律师应当提出"调取被告人设备中的完整聊天记录进行比对"的申请,这是动摇控方证据链的有效手段。

第二维:内容的完整性。 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删除或修改?哈希值(完整性校验值)是否与原始数据一致?如果控方难以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辩护律师应当坚决提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意见。

第三维:关联性的强度。 聊天记录中自称军人的内容是否确实来自被告人?是否存在他人冒用被告人身份进行聊天的可能性?转账记录中的款项是否能与指控的诈骗事实一一对应?对于"借款""赠与""投资"等名义的资金往来,是否能排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

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审查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中的被害人陈述往往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特别是涉及婚恋诈骗的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在陈述时掺杂愤怒、羞耻和创伤后应激反应,从而不自觉地夸大被告人的欺骗手段或损失金额。

辩护律师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当重点进行"交叉验证":

将不同被害人的陈述进行横向比对----是否存在矛盾?将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进行纵向比对----是否存在无法印证的情节?将被害人的前后陈述进行时间向比对----是否存在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丰富"细节的情况?

这些验证方法虽然基础,却可能在庭审中产生颠覆性的效果。

四、量刑辩护的黄金窗口

在证据确凿、定性无争议的案件中,量刑辩护就是最后的阵地----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恰恰为量刑辩护留下了相当的操作空间。

数额:精确计算,寸步不让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没有独立的数额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参照不等于照搬。辩护律师在数额问题上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将"被害人因被欺骗而自愿交付的财物"与"行为人因其他事由获得的财物"严格区分。例如,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可能同时存在借款关系、赠与关系或投资合作关系。如果某一笔款项的交付并非源于"军人身份"的欺骗,而是基于独立的民事关系,那么这笔款项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第二,将案发前被告人已经归还的款项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可以不计入诈骗数额,但可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第三,对于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具体数额的"模糊指控",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按最低认定标准计算。

认罪认罚:技术而非姿态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属于中等偏轻的罪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适用领域。但认罪认罚不是简单地说一句"我认罪"----它是一种量刑协商技术,是一套需要精心设计的诉讼策略。

本罪案件中认罪认罚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逻辑:

首先,确认案件事实是否确实构成犯罪。如果核心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应当果断选择无罪辩护,而不是为了"认罪认罚"的制度红利而放弃实体辩护的底线。

其次,在确认有罪的前提下,将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自首坦白等其他从宽情节进行组合运用----这种"量刑情节的叠加效应"远大于单个情节的独立效果。

最后,要注意认罪认罚的程序正当性----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辩护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量刑建议的内容,确保当事人理解其法律后果,避免出现"签字后反悔"或"量刑建议超出预期"的被动局面。

五、一个特殊视角:被害人的过错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尤其是涉及婚恋诈骗的案件中,存在一个独特且敏感的量刑考量因素----被害人过错。

这一问题在理论上争议颇大。反对者认为,被害人信任军人是基于对军队的尊重和社会信任,这种信任是正当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将被害人的轻信等同于"过错"。支持者则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区分两种不同的信任----基于合理社会认知的信任,以及基于不正当目的的信任。

我个人的实务经验表明,法院在量刑时确实会考虑这一因素,但通常不会将其明确写在判决书中。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被害人是通过"寻求军人关系办事""希望通过军人背景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主动接触被告人的,这种情形下,法院在量刑时往往会给予相对宽松的考量,尽管这种考量可能是默示的、非正式的。

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相识的起因""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目的""被害人在事件中的主动性"等问题,应当通过庭审询问和举证质证的方式加以充分揭示----这些情节虽然不直接影响定罪,但对量刑可能产生微妙而实质的影响。

六、程序辩护的切入点

管辖权异议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涉及"军人"这一特殊身份要素,在管辖权问题上具有独特的复杂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当犯罪行为发生在军事管理区内,或被害人为现役军人时,是否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更进一步说,如果案件涉及军事秘密,地方公安机关是否具有完整的侦查权限?

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的处理往往受制于"军地互涉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和各地的实务惯例。辩护律师在代理时应当:第一,审查案件的管辖权是否确实适格;第二,如果存在管辖争议(如案件实质上涉及军事审判权),则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将案件移送至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管辖机关;第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机至关重要----应当在庭审的"管辖"阶段提出,而非在实体辩论中才提及。

涉案财物的处置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置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程序问题。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常会扣押被告人的假军装、假证件以及涉案资金。但扣押的范围是否适当?是否有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被纳入扣押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如果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如与案件无关的个人储蓄、合法经营收入等----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扣押、返还财产的申请。如果公安机关在判决前擅自处置了扣押财物,则属于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七、辩护方案的设计逻辑

综合以上分析,我建议在代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件时,按照以下逻辑层次设计辩护方案:

第一层:罪名之辩。 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本案是否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冒充军人"的标准?欺骗行为是否与"军人身份"存在实质关联?是否存在更为合适的罪名(如普通诈骗罪)?

第二层:事实之辩。 如果罪名无误,那么指控的每一笔犯罪事实是否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诈骗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基础?

第三层:证据之辩。 电子证据是否合法提取?被害人陈述是否存在夸大或矛盾?证据链是否完整闭合?

第四层:程序之辩。 管辖是否合法?涉案财物处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第五层:量刑之辩。 在以上四个层面均已穷尽的情况下,量刑辩护是最后一道防线。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每一项从宽情节都值得精心雕琢和充分展开。

八、两个极端的案例镜像----量刑为何天壤之别?

回到本文开篇引述的刘某某、武某某案与吴某某案,这两个案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也为我们理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量刑逻辑提供了绝佳的样本。

刘某某案的核心特征是"多次"和"侵害性权益"----六名被害人、多起性关系、一万四千余元的涉案金额。法院判处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这一定位准确地反映了"情节严重"条款在"多次冒充"和"造成严重后果"方面的适用逻辑。值得注意的是,刘某某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份刚因同一罪名刑满释放后即"故伎重演",构成累犯,这应该是法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幅度内选择相对偏重刑罚的重要原因。

吴某某案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冒充少校女军官,用伪造的军官证、军服和解放军某医院的公章,在三年间骗取二百四十三万余元。这个数额已经远超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五十万元),最终以诈骗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两案对比,我们可以总结出本罪量刑的三条隐性规则:

其一,涉案金额是量刑的"硬约束"。金额越大,量刑越受诈骗罪框架的牵引----这是"想象竞合从一重"规则在实践中的自然演绎。

其二,欺骗手段的"系统性"程度影响量刑评价。临时起意、手段粗糙的偶发型冒充,与长期、精心准备、多重配合的组织型冒充,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

其三,被害人数量与侵害方式构成量刑的"软调节"。涉及多名被害人、侵害性自主权或造成被害人严重身心伤害的,法院倾向于从重量刑----这种考量虽然不完全体现在说理文字中,但判决结果是明确的信号。

对辩护律师而言,理解并运用这三条隐性规则,是制定有效量刑策略的重要前提。尤其是第三条----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已经穷尽的情况下,通过揭示欺骗手段的偶发性、非系统性特征,可以为当事人在"情节严重"条款的内部幅度中争取相对有利的位置。

九、法庭攻防中的六个关键发问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件的庭审发问,既检验辩护律师对案情的把握程度,也决定了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基本认知框架。根据多年庭审经验,我提炼出以下六个在交叉询问中可能产生决定性影响的问题方向:

第一,关于"军人身份"的自我认知。 向被告人发问:"你是否向任何人明确说过’我是现役军人’?如果有,是什么时间、什么场合、对谁说的?" 这个问题的目的在于锁定"冒充"行为的具体事实----如果被告人从未明确宣称自己的"军人身份","冒充"这一构成要件就可能存在疑问。

第二,关于被害人认知的形成过程。 向被害人发问:"你最初相信对方是军人的原因是什么?是他主动告诉你的,还是你从他的穿着打扮上推测的?" 这一问题揭示的是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形成路径----如果是被害人自行推测,那么被告人"冒充"行为的主动性和误导性就相应减弱。

第三,关于财物交付的真实原因。 向被害人发问:"如果没有军人的身份,你还会借钱给他(或投资、赠与)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指向欺骗行为与"军人身份"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核心。

第四,关于涉案金额的构成。 向被害人或侦查人员发问:"你所说的损失金额中,是否包含借款、赠与人情往来或投资款?如果有,这些金额是否独立于被欺骗的交付行为?"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数额认定的准确性。

第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来源。 向侦查人员发问:"本案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从哪个设备中提取的?是否对双方的聊天记录进行了完整提取和比对?提取过程是否制作了笔录?" 这一问题旨在检验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六,关于退赃退赔的真实意愿。 向被告人发问:"你是否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如果愿意,具体的退赔方案是什么?" 这个问题虽然属于量刑范畴,但其在庭审中展现的悔罪态度和补偿意愿,对法官的量刑决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这六个问题的设计遵循一个共同逻辑:不是简单地进行"否定性"发问("你是不是没有做......"),而是通过"还原性"发问引导法庭关注事实的复杂性,为辩护意见的展开铺垫事实基础。

结语:辩护的敬畏与勇气

我常说一句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虽然是一个"小罪名"----案件不多、刑期不长、社会关注度不高----但对其辩护的精细程度,恰恰折射出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素养。

因为正是这些"小罪名"中的每一个构成要件、每一条证据链条、每一项程序细节,构成了刑事辩护的底色。当你为一个冒充军人的当事人辩护时,你不是在为一个"骗子"说话----你是在为法治的精确性辩护,为"罪刑法定"原则在每一个具体的、微小的案件中的落实而战。

从乌拉特前旗到太仓,从刘某某到吴某某,每一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段人生。刑事辩护的意义不在于为罪责开脱,而在于确保刑罚恰如其分----既不放过有罪之人,也不让惩罚超出其应受的范畴。

这是我对这个罪名的理解,也是我对刑事辩护这个职业的全部信念。

本文参考案例:

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发布"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之刘某某、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发布"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之吴某某诈骗案----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某冒充少校女军官骗取243万余元,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3.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刑公初字第143号----刘杰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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