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罪名素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最稀有的一章
在我经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中,决水罪是最为罕见的一种。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些罪名的案件几乎每月都会遇到,但决水罪的案件,执业以来一只手就数得过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决水罪列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之首,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并列----立法者将其定位为最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型之一。但与放火、爆炸的高发态势不同,决水罪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极低。根据公开检索,近十年全国以决水罪定罪处罚的案件不足二十起。
这种罕见性,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水利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社会治理的有效----大规模决水行为在现代社会中确实难以实施;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一旦出现决水罪案件,司法机关、辩护律师乃至整个法律共同体都面临着"缺乏先例参照"的困境----没有成熟的司法解释,没有丰富的指导性案例,甚至连一份写得像样的辩护词都不容易找到范本。
正是这种困境,使决水罪的辩护成为刑事辩护领域中的一块特殊"飞地"。
二、决水行为的法律画像----从四个经典案例切入
决水罪的"决水"二字,在现代汉语中让人联想到决堤、溃坝等极端场景。但法律意义上的"决水"远比词典定义更为精密和多元。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决水"是指一切足以使水流失控、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破坏堤防、水坝、水库闸门,堵塞或改变河道,决开防洪设施等。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主动破坏)也可以是不作为(负有防汛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职责)。
以下是近年来较为典型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报道的决水罪案例:
案例一:村民破坏水库泄洪闸案。 某村村民张某因与邻村存在长期土地纠纷,乘夜间潜入邻村所属小型水库管理区,使用铁锤和凿子破坏泄洪闸门控制装置,致使水库在雨季期间无法正常调控水位。此后连续暴雨导致水库水位超出警戒线,虽经紧急抢险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下游数个村庄的农田被淹,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万元。法院以决水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的辩护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张某辩称他只是"想给邻村一点教训",没想到会造成这么大的后果。但控方指出,张某破坏泄洪闸的行为发生在雨季、且其明知下游有村庄和农田----这些客观事实足以推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案例二:承包纠纷引发的破坏灌溉大坝案。 李某因承包鱼塘的经营权纠纷,驾驶挖掘机将上游小型灌溉水库的坝体挖开一个缺口,导致水库蓄水倾泻而下,冲毁下游三户村民房屋和数十亩农田,并造成一人轻伤。法院以决水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辩护人提出,案发当日恰逢暴雨,即使李某不挖开坝体,水库也有溢坝的风险;且被冲毁的房屋中有两栋系违章建筑,本就不应建在行洪通道上。法院最终并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导致严重后果的"直接且主要原因"。
案例三:过失决水的刑事责任。 某水利站工作人员王某在防汛值班期间擅自离岗饮酒,未按规程启动泄洪闸门,导致水库水位持续上涨并最终漫坝,下游部分区域被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但无人员伤亡。法院以过失决水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确立了不作为形态下过失决水罪的入罪标准:负有特定防汛义务的人员,因疏忽大意未履行义务,导致决水危险的,可以构成过失决水罪。
上述三个案例分别对应了决水罪的三种基本形态:作为型故意决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型故意决水(已造成严重后果)和不作为型过失决水。每一种形态的辩护逻辑都存在本质差异。
三、辩护路线一: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决水罪存在故意与过失两种主观形态,两罪的法定刑差异巨大----故意决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决水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可至三年以下。这意味着,在决水罪案件中,"故意还是过失"往往是量刑辩护的第一战场。
故意决水罪要求行为人对"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具有认知和意欲----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导致水流失控,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过失决水罪则要求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决水的危险----行为人虽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但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水患危险。
在实际辩护中,以下因素可以帮助区分故意与过失:
第一,行为人的动机。如果行为人破坏水利设施是为了解决其个人利益问题(如引水灌溉、排放养殖废水),而非有意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则其主观上更接近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
第二,行为人的后续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破坏水利设施后采取了警示措施(如通知下游村民、向有关部门报告),则表明其主观上并无希望或放任水患的心态,这与故意决水的心理构造不符。
第三,破坏的手段和程度。如果行为人仅仅打开了一小部分闸门、造成的泄水量有限,且按照一般人的认知不会引发大规模水患,则其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偏向过失。
第四,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对于不具备水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可能无法准确预判开闸行为的具体后果----这种认知局限虽然不影响违法性认识,但影响主观归责的程度。
四、辩护路线二:因果关系的解构
决水罪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最为激烈的焦点。原因是:水患的形成通常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自然降雨、水利设施的老化失修、上下游的水文条件、他人的行为介入等----很难将全部后果简单归因于行为人的单一行为。
在因果关系辩护中,辩护律师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工作:
区分"原因"与"条件"。 行为人的决水行为是水患的"原因"还是仅仅为损害结果的"条件"?如果即使没有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水患也会因自然因素(如极端暴雨、上游来水)而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只是损害结果众多条件中的一种,而非决定性原因。
考察介入因素的切断作用。 在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之后,是否介入了其他异常因素?例如:防汛部门是否在接到报告后有时间采取措施但未及时行动?受损房屋是否是违章建筑、本不应建在行洪区?下游居民是否在接到预警后拒绝撤离?这些介入因素如果具有异常性,可能切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运用"假设消除法"。 假设消除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同等条件下的水患是否仍然会发生?这种"假设消除法"在法律论证中虽不能单独作为定论依据,但结合专家辅助人意见和气象水文数据,可以形成有力的辅助论证。
借助水文专家辅助人。 决水罪案件的因果关系论证高度依赖水文、水利专业知识。辩护律师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委托水利专家出具专门意见,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水流形态、溃坝机制、洪峰传播等专业问题进行说明。
五、辩护路线三:危险判断----"具体危险"的证明
决水罪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危险犯。这意味着,控方不仅需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决水行为,还需要证明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制造了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
"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的区别在这里尤为关键。具体危险是指可以具体感知和证实的、已经迫近的危险;抽象危险则是立法者预设的、不必在个案中证明的类型化危险。
在决水罪案件中,以下证据可以支持"危险不成立"或"危险程度被夸大"的辩护主张:
水利评估报告。 如果水利部门的评估表明,行为人挖开的口子在正常水文条件下不会导致决堤或大规模水患,则"具体危险"就不成立----行为可能只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气象水文数据。 如果案发当日的降雨量、河流流量等数据表明,在行为人实施破坏行为之前,水位就已经处于安全范围内(或处于危险边缘但非因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则可以主张行为与危险之间的关联性存疑。
受损后果的规模与范围。 如果水患实际造成的损害极其有限----如只冲毁了少量农作物而无人身伤亡和房屋倒塌----则即使客观上存在决水行为,也应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论处,适用第一百一十四条而非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游的实际状况。 如果下游地区本身就是无人区、荒地或泄洪区,则决水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水流失控,但并未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没有人或财产处于危险之中。
六、辩护路线四:罪名转化的迂回策略
决水罪的法定刑极高----"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档可以直接连接死刑。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争取将决水罪转化为法定刑较低的关联罪名,是一种迂回但有效的辩护策略。
转化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仅仅是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破坏他人承包的鱼塘水源、切断他人农田的灌溉用水),而非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且客观上水患的危险确实极为有限,则可以主张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论处。
转化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行为人的破坏对象是特定的水利设施(如特定鱼塘的闸门、特定农田的灌溉管道),其行为并未对不特定多数人构成危险,则可能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转化为过失决水罪。 如前所述,在主观方面不构成故意的情况下,争取以过失决水罪定性,可以从根本上降低量刑区间。
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 在某些边界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指向公共安全,但"决水"这一手段的使用并不典型(如仅仅是打开一个很小的闸门),可以将辩护重心放在法定刑的区间内调整,以争取较低的量刑起算点。
六点五、一个值得细究的争议----私人灌溉设施的刑法保护
在讨论决水罪的辩护之前,有一个边界问题值得单独剖析:私人灌溉设施、农业灌渠等能否成为决水罪的犯罪对象?
这个问题在基层案件中出现的频率出乎意料地高。许多决水罪案件发生在农村地区,涉及的往往是小型水坝、灌渠、池塘等农业用水设施----这些设施并非大型水利工程,其破坏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理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不特定"和"多数"。
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一个仅为某一农户单独使用的私人灌溉渠道,且破坏行为的影响仅限于该农户的土地,那么这一行为可能满足不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因为受影响的是"特定"的少数人而非"不特定的多数人"。在这种情形下,将行为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反而更符合法律的精确性要求。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考察以下因素来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1)受威胁的人员范围----是否有不特定的多数人处于危险中?(2)设施的规模和功能----是私人设施还是公共水利工程的组成部分?(3)自然地理条件----下游地区是否有居住区、农业生产区或重要基础设施?
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主动调取水利工程的权属证明、下游地区的地形地貌和人口居住情况等证据,以论证行为所危及的范围是否确实构成"公共安全"危险。
七、技术证据的质证----决水罪辩护的"硬核"战场
决水罪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往往是技术性证据----水利工程鉴定报告、水文数据分析、水损评估报告等。这些技术性证据的专业门槛高、可争议空间大,但多数辩护律师由于缺乏水利专业知识而无从下手。
以下是技术证据质证的几个关键切入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审查。 出具水利工程鉴定报告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备水利工程或水文学等相关专业背景?鉴定的依据是否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非个人经验?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审查。 溃坝模拟采用的是哪种数学模型?模型参数的选择是否合理?模拟的前提假设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有替代模型的结论与本鉴定结论不一致?
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审查。 鉴定所依赖的水文数据、气象数据和工程数据是否准确?数据来源是否权威?数据的采集和记录是否存在瑕疵?
损害后果的精确化核算。 水损评估报告中对财产损失的认定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支撑?是否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从行为人造成的损失中适当分离?是否考虑了财产折旧、残值等因素?
七点五、程序辩护----管辖与诉前程序的特殊性
决水罪案件中,若干程序性辩护要点因其独特性而值得单独列出。
案件管辖的复杂性。 决水罪案件通常涉及水利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往往是在水利部门移送的行政违法线索基础上立案侦查。这引出了一个问题:水利部门在行政调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如现场勘验记录、水质检测报告、工程鉴定意见等),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1)言词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不能直接转化,需要由侦查机关重新依法收集;(2)行政鉴定意见与刑事司法鉴定在程序规范和审查标准上存在差异;(3)行政调查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证据的刑事可采性。
辩护律师应当对证据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哪份证据来自水利行政调查阶段?哪份证据来自刑事侦查阶段?前者的收集程序是否遵守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的程序要求?
汛期特殊性的程序影响。 决水罪行为如果发生在汛期(特别是主汛期),会受到特别的程序处理----案件可能在短期内被快速立案、快速提请批捕、快速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这种"汛期加速效应"可能导致的办案质量下降----现场勘验不充分、鉴定报告仓促、关键证人未及时取证等。
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这是一个颇具技术性的问题: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为保护更大利益而不得不采取的"决水"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例如:在水库面临溃坝风险的情况下,管理人员被迫炸开副坝以泄洪、从而保住了主坝和下游城市,但副坝下游的部分农田和村庄被淹。这种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决水",但属于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为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较小权益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在以紧急避险作为辩护理由时,需要证明三个核心要素:(1)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2)决水行为是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措施;(3)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大于所损害的利益。这些要素的证明离不开水利专家的专业意见。
八、结语:在稀有罪名中寻找精确的正义
决水罪案件虽然极为罕见,但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对公共安全的终极关切。在极端天气日益频繁、水利设施老化问题逐渐显现的当下,涉及水患的刑事案件可能在未来有所增加,辩护律师提前储备相关专业知识,不是一种"超前的焦虑",而是必要的专业准备。
决水罪的辩护,最终考验的不是辩护律师对法条的记忆,而是对水文学、水利工程学、气象学等交叉学科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因为正是这些看似"非法学"的因素,决定了构成要件的成立与否、量刑幅度的轻重取舍。
在每一起决水罪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职责始终如一:确保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每一次适用,都经得起事实和逻辑的检验----既不放过真正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也不让并非决水的行为被以决水罪的外衣所惩罚。
附录:决水罪辩护实务问答
问:决水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答:两罪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但决水罪是"方法特定"的犯罪----必须以"决水"这一特定手段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是兜底条款,适用于其他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果行为虽与水有关,但并非"决水"方式的(如在水源中投毒),则不构成决水罪,而应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律师在遇到控方以决水罪起诉但行为手段是否符合"决水"的定义存疑时,可以从"方法特定性"的角度进行辩护----如果行为方式不符合"决水"的典型特征,不应适用决水罪的条款。
问:决水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造成严重后果"如何区分?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衔接关系,"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致人重伤或死亡、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对于"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各地区有不同的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参照放火罪、爆炸罪的认定标准,"重大损失"一般掌握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标准。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虽然制造了水患危险,但未实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害明显不属于"重大"范畴。辩护律师在论证个案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重点核算实际损失金额、鉴定伤情等级,并注意排除与行为无关的自然因素致损。
问:决水罪案件中,如何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决水罪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法定刑可至十年以上乃至死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罪中的适用要谨慎把握。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档,认罪认罚可以起到显著的量刑减让效果----通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损失等组合措施,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幅度内争取明显偏轻的刑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档,认罪认罚虽不能将量刑突破法定最低刑(十年),但可以在十年以上的幅度内争取较为有利的量刑位置,并排除死刑的适用。
问:决水罪与破坏水利设施罪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无独立的"破坏水利设施罪"罪名。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根据主观目的和客观危害的不同,可能构成决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不同罪名。辩护律师应当精确把握各类罪名的适用条件,避免因罪名定性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承受与其行为不相称的刑罚。
问:农村地区常见的"争水"纠纷是否可能构成决水罪?
答:农村地区因灌溉用水引发的纠纷极为常见,但绝大多数"争水"行为属于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远不至于构成决水罪。只有当行为人以破坏水利设施的方式"争水",且该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时,才可能进入刑法的评价范畴。辩护律师应当从"争水"行为的典型农业背景出发,论证行为的民事纠纷属性或行政处罚优先性,避免将大量本应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解决的用水纠纷不当刑事化。
本文参考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2. 村民破坏水库泄洪闸案----某基层法院以决水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该案对"决水"行为方式的认定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条款的适用具有参考意义。
3. 承包纠纷破坏灌溉大坝案----被告人被以决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案涉及因果关系认定的核心争议,裁判文书对"结果加重犯"条款的适用论证较为充分。
4. 水利站工作人员过失决水案----被告人因不作为的过失决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不作为形态下过失决水罪的认定提供了实务参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水利法规。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