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撞伤未牵绳犬只案。一名饲养人遛狗时未牵牵引绳,放任犬只自行跑入机动车道,结果犬只被过往车辆撞伤。法院经审理认定,饲养人遛狗未牵绳、放任犬只闯入车道,是事故最直接、最核心的原因,判令其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犬主相关损失3800元。承办法官也专门提示,宠物伤亡一般不支持贬值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饲养人携犬外出务必牵好牵引绳。
这个案例看似不大,却把许许多多养犬家庭关心的一个问题摆到了桌面:遛狗不牵绳,万一犬只被撞、被咬或者伤了别人,到底该谁来担责?法律给出的答案,可能和不少人的直觉并不一样。
我国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害实行严格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且无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只要你养的狗没有牵绳、没有戴嘴套等安全措施,它造成了损害,饲养人原则上就要买单,不会因为"我的狗不咬人"而免责。
本案中,犬只虽然是被车撞伤,但法院认定的关键点在于:犬只是因为饲养人未牵绳、放任其进入机动车道才置身险境的。未牵绳本身就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属于违规行为,因此饲养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需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机动车一方固然有安全驾驶、注意观察的义务,但当饲养人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因时,机动车方的责任会相应减轻。
不少人还有一个常见误解:觉得"是车把我家的狗撞坏了,司机当然要赔我"。法律并不这样看。犬只作为主人的财产,因主人自身过错被撞受损,损失要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来分摊,主人自己的疏忽会直接扣减可获赔偿的金额。而且,宠物毕竟属于财物范畴,法院通常不认可所谓"宠物贬值损失",也一般不会支持单纯因宠物伤亡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犬主通常只能主张治疗费等直接损失,且自身过错会使这部分赔偿相应减少。
从更广的角度看,携犬出户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早已写进各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属于法定义务而非可有可无的"好习惯"。一旦因为不牵绳引发伤人、交通事故或者邻里纠纷,饲养人往往要承担行政处罚之外的民事赔偿,严重时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现实中,因未牵绳导致犬只走失、车祸、咬人,甚至激化邻里矛盾的案例并不少见。
给广大养犬人几点实在的建议:第一,外出务必牵好牵引绳,大型犬、烈性犬还应佩戴嘴套;第二,避让车辆、老人、儿童和怕犬的行人,不要任由犬只在马路、小区道路穿行;第三,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按时接种疫苗;第四,有条件的可以为爱犬购买宠物责任险,一旦发生伤人等意外,能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风险。
牵好手中的那根绳,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法律对饲养动物实行严格责任,疏忽管理就要为之买单。把规则记在心里、落实在绳上,才能让人与动物、邻里之间都更安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