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急需抢救但肇事方无力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往往会先行垫付医疗费。那么这笔救命钱事后如何追回?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明确了救助基金在侵权索赔诉讼中一并追偿的处理路径。
案情显示,张明骑电动自行车转弯时,与李涛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明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涛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张明垫付了部分抢救医疗费。
此后张明提起侵权索赔诉讼,要求李涛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案件审理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垫付的医疗费。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心为张明垫付医疗费10.88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该笔费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依法可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于李涛车辆在保险期间且投保充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明相应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对应垫付款项。该判决现已生效。
这起案件提示三个要点。第一,救助基金垫付不等同于免费,其依法享有追偿权,垫付目的是让伤者先得到救治。第二,追偿可在受害人侵权诉讼中一并处理,避免另案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也利于一次性化解纠纷。第三,最终承担垫付费用的仍是侵权责任的对应方,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基金直接支付,既保障了基金回笼,也不加重受害人负担。
根据相关规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主要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符合情形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依法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了解这一渠道,能在危急时刻为患者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
对事故当事人而言,遇到抢救费用筹措困难时,可依法向救助基金申请垫付;对基金管理部门而言,借助诉讼一并追偿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务实做法。道路救助基金制度,正是以先救后追的机制守护生命通道。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