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本是股东自主经营事项,但若减资程序违法、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股东仍须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明确了违法减资情形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该案原告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李连升、何琦,第三人为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及其乌苏分公司。原告诉称,第三人尚欠其债务未清偿,而第三人在2023年3月至9月期间实施了二次减资,且减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遂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2023年3月至9月期间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二次减资行为违法;被告李连升在减资差额107.96万余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在乌鲁木齐中院相关民事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及保全费、诉讼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何琦对李连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体现了公司法上减资须保护债权人的基本原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并应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股东未尽此义务、径行减资,导致公司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受偿利益的,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减资瑕疵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发现债务人存在违法减资线索时,可收集减资决议、工商变更登记、公告程序等证据,通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主张权利。对股东和企业而言,减资绝不是逃避债务的捷径,规范的减资程序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个人责任的必要屏障。
本案提示,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信用的重要基础。无论是减资、转让股权还是其他资本变动,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绕开债权人保护程序的操作,最终都可能由股东个人埋单。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