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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辩护要点:避免唯结果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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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在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中,轻伤二级以上的伤情结果常成为定罪的关键,但司法实践强调不能唯结果论。近期多篇辩护指引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均提示,办理轻伤害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量案发原因、行为方式与主观故意。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须同时满足主观有伤害故意、客观实施非法伤害行为、行为与伤情存在直接刑法因果关系、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等要件,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轻伤害典型案例(裁判要旨编号2025-04-1-179-003)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

基于此,轻伤害案件的辩护可从以下维度展开。一是审查主观故意,结合供述、监控视频判断是否存在伤害目的,避免客观归罪。二是审查因果关系,对伤情成因申请成伤机制鉴定,区分新伤与陈旧伤、多因一果的可能。三是对伤情鉴定作实质审查,重点看论证分析是否充分,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四是审视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被害人过错等出罪或减责事由。

在程序层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系初犯、已足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案件,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争取酌定不起诉。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仍应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因认罪而放松对主观故意和因果关系的审查。

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折射出刑法谦抑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当事人而言,遇事冷静、避免激化冲突是最优选择;一旦涉诉,围绕主观故意、因果关系和伤情鉴定展开系统辩护,往往比单纯争论伤情结果更有实质意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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