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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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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引子:一个"路边捡来的"28斤假币

2024年5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被告人张某面对法官的问话,给出了一个让人听上去匪夷所思的辩解:"包是我在路边捡到的。"

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手提包。警方在抓捕现场从这个包里搜出了假人民币22万元,重逾28斤。而张某----这个以打零工为生的河南籍男子----正在与从河南赶来"接头"的李某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更让控方感到荒唐的是,张某还说,打开捡来的包后看到里面有一部手机,存着一个电话号码,"我打过去就联系到了他(李某)"。仿佛这28斤假币连同上下游联系人的手机,是上天专门为他安排好的一场"偶遇"。

事实当然不是这样。警方调查证实,那部手机一直是张某本人在使用----通讯记录、使用轨迹、社交账号,都指向他本人。而他的反侦查意识之强令人咋舌:使用他人身份证购票、半路下车换乘、骑摩托车在农村集市以零换整----每一个动作都是职业犯罪人的标准配置。

这个案件被命名为"3.08特大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入选2023年全国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但这个案件留给我最深的印象,不是那28斤假币的物理重量,而是在"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辩护中无可回避的第一个核心命题:什么是"明知"?控方如何证明"明知"?辩方如何攻击"明知"?

一、罪名素描: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三层法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条文的精妙之处在于三组关键词构成的递进式结构:

第一组,"出售、购买"与"运输"的行为区分。对于出售和购买行为,刑法不要求"明知"要件----普通人不具备鉴定假币的专业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但出售和购买本身就是一种对假币的"态度",行为人不需要额外证明其主观认知。而对于运输行为,刑法特设"明知"要件----因为运输者可能确实不知道自己运送的是假币。

第二组,三种行为的独立成罪。出售、购买、运输是三个独立的行为类型,但它们在实务中往往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嫌疑人身上----从上线购买、运送到目的地、再出售给下线。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三个行为虽然触犯了同一个罪名,但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第三组,数额的三级阶梯----数额较大(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分别对应着三个递增的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下直接跃升至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在我经手的假币案件中,"数额"的争议往往是辩护的胜负手。

二、"明知"的证明迷宫----运输假币罪的主观防线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这个"明知",是所有运输假币罪案件辩护中最需要精准把握的地方。

不是所有的"应该知道"都等于"明知"

间接证据推定的边界在哪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明知"的认定提供了指引,但实务中仍存在大量争议。司法机关通常从以下几个角度推断"明知":运输方式是否隐蔽(如将假币藏在车辆夹层中)、获取的报酬是否明显异常(如远高于正常运费)、行为人的供述是否前后矛盾、行为人是否有使用假币或接触假币的前科。

但从辩护的角度看,每一个推断环节都可能存在合理怀疑的空间。我曾经遇到一个案件:委托人是一名货车司机,他受雇从广东运送一批货物到湖南,运费略高于市场价----但并非离谱。货主告诉他这是"化妆品"。警方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货物中混有假币。这名司机因"运输假币罪"被立案。

我们的辩护核心论点只有一句话:他是否"明知"这些货物里有假币?运费略高可以解释为急单加价,藏匿方式隐蔽可以解释为货主单方面的安排,而我们提交了司机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与货主的通信记录(从未提及假币)。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在运输假币罪的辩护中,"明知"不是可以通过客观异常来100%推断的。法律在"应当知道"和"实际知道"之间留出的那个缝隙,就是辩护的空间。

张某案的反面教材

回到张某案----为什么他"路边捡的"辩解没有奏效?因为控方的证据链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手机通讯记录指向他长期与上下线联系、他的出行模式与打零工生活严重不符(频繁往返河南湖北)、他的反侦查行为表明他清楚自己在从事非法活动、以及他无法解释自己的生活来源。当所有这些间接证据指向同一个结论时,"合理怀疑"的空间就被压缩到了零。

这正是"明知"辩护的关键:不在于否定某一个间接证据,而在于论证所有间接证据加起来仍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三、数额之辩----从"特别巨大"到"较大"的阶梯辩护

对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而言,"数额"是量刑的发动机。

假币"面额"的计算规则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假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也就是说,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在定罪量刑时计为100元,不论其实际制造成本是多少(通常只有几毛钱)。这一规则的后果是:假币的面额远比实际获利膨胀得快----行为人可能实际获利不过几万元,但定罪时的"数额"可能高达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更多。

数额争议的常见切入口

在我办理假币案件的过程中,数额争议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点:

第一,各行为人对"总面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个假币犯罪链条中,上线可能经手了巨额假币,但下线仅接触了其中一部分。如果控方将全部假币数额算到每一个共犯头上,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异议----共同犯罪中的数额认定,应当以各行为人实际参与的数额为准,而非以全案总数额为准。

第二,未遂部分的数额如何认定?如果行为人已经联系好了卖家但尚未完成交易即被抓获,这部分的假币数额应按照未遂处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假币的"同一性"鉴定是否完整?在张某案中,警方对缴获的每一张假币都进行了鉴定,确认了其伪造性质。但在一些办案条件有限的案件中,鉴定可能只抽查了部分假币。辩护律师应当追问:如果未对全部涉案假币进行逐张鉴定,那么未鉴定部分的"假币"性质是否存在疑问?

四、三重行为的边界----出售、购买与运输的罪名竞合

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一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购买、运输和出售三种行为。这种情况下,罪名仍然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但辩护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节点:

购买与持有的灰色地带

行为人购买了假币但尚未出售----这是"购买假币罪"还是"持有假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假币罪的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而购买假币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虽然法定最高刑有差异,但实务中如果行为人购买的假币尚未出售即被查获,通常以购买假币罪一罪处理,持有行为被吸收。

但如果控方指控的是购买假币,而证据不足以证明"购买"行为(如无法找到出售方、无法确定交易对价),辩护律师可以退一步论证:现有证据最多只能证明"持有",应当以持有假币罪定性----两者的量刑标准虽然接近,但在具体案件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界限计算上可能存在差异。

出售与使用的界限

这是我曾经遇到的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一位退休老人,从他人处获赠了数千元假币,他没有出售----他只是在家门口的小店里,隔三差五地拿这些假币买东西。警方以"出售假币罪"立案----因为老人"使用"假币换取了真实商品,被认定为"出售"。

辩护的核心论点是: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是指以假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行为人将假币卖给他人,换取真币,这在经济学上属于"对假币本身的交易"。而老人"使用"假币购买日常消费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以假币作为支付工具,换取真实商品----这更符合"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构成要件。两罪在行为特征、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上存在差异,不能等同视之。

五、罪名界分----假币犯罪的罪名丛林

我国刑法为假币犯罪设置了从伪造(第170条)、出售购买运输(第171条)、持有使用(第172条)到变造(第173条)的完整罪名体系。在辩护中,罪名界分的重要性不亚于罪与非罪的判断。

与伪造货币罪的区分----主从犯认定中的身份降格

在存在伪造行为的案件中,下游的出售、购买、运输人员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的共犯?关键在于:下游人员是否参与了伪造货币的共谋和分工?如果下游人员仅仅是向伪造者购买假币后出售或运输,并未参与伪造行为的策划和实施,则应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单独定罪,而非作为伪造货币罪的共犯处理。

两者的量刑差异极大:伪造货币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仅在"数额特别巨大"时才触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于下游人员而言,避免被"升格"为伪造货币罪共犯,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的区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专门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这反映了立法者对金融从业人员涉假币犯罪的特殊严厉态度。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金融机构"的定义是否涵盖行为人所供职的单位?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其金融从业身份有直接关联?

六、量刑辩护----从无期到缓刑的阶梯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量刑幅度极大----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再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推动案件在量刑阶梯上不断向下滑动。

从数额特别巨大到数额巨大的突破

以张某案为例:涉案假币面额22万元,刚好跨过了2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门槛----这意味着他的量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如果辩护律师能够成功论证:其中一部分假币属于未遂(未实际售出),或者张某对某一部分假币的面额不负责任(属于其他共犯独立经手的),那么实际归责于他的数额可能降到20万元以下----量刑阶梯从十年以上直接降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差异是七年起步。

自首与坦白的实际价值

假币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的量刑价值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突出----因为假币犯罪链条长、取证难度大,行为人的口供往往是控方串联全案证据的核心。如果行为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或者在讯问中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其他假币犯罪事实,对其量刑的影响可能是从无期到有期的质的跃变。

在瓮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特大制售假币案中,涉案金额达147.49万元,4名被告人中的2名因自首和坦白获得了显著的量刑优惠----一人从"十年以上"的量刑线被拉到十年以下。

退赃退赔----假币犯罪的特殊价值

假币案件与一般财产犯罪在退赃退赔上有一个根本区别:假币本身就是伪造物,不存在"返还被害人"的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退赃退赔没有意义----行为人主动上缴尚未流出的假币(减少了假币流入市场的风险),或者退缴违法所得(将出售假币获取的真币退缴),都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七、程序辩护----鉴伪报告与取证合法性

假币犯罪案件中的核心证据是"货币真伪鉴定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审查:

第一,鉴定主体的适格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才有资格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意见不能替代人民银行的正式鉴定。

第二,鉴定的覆盖率。对于大量假币案件,是否对每一张涉案假币都进行了鉴定?如果只鉴定了一部分,未鉴定部分的证据基础是否充分?

第三,取证的合法性。假币的扣押、封存、送检全过程是否形成了完整的笔录和录像记录?是否存在"调包"或"污染"的可能?在张某案中,警方在抓捕现场即对缴获假币进行了封存和拍照固定,这一程序细节为后续的定罪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八、假币犯罪的特殊证据攻防----鉴伪报告之外的第二战场

在假币犯罪案件中,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的审查固然重要,但有一类证据是其他经济犯罪中极少遇到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这并非一份普通的鉴定意见,而是决定全案数额认定的基础性证据。

鉴定覆盖率:每一张假币都要"验明正身"吗?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一些特大假币案件中,涉案假币数量可能成千上万张,逐一鉴定在经济上不现实、在操作上不可行。公安机关通常采取的策略是:根据假币的冠字号码特征,对代表性样本进行鉴定,然后推定同批次同冠字号段的假币均为伪造货币。

辩护律师对此应当提出两个程序性质疑:第一,样本选择是否具有代表性?如果侦查机关只选择了外观较好的假币进行鉴定,而将外观较差的假币排除在鉴定范围之外,这种选择性鉴定是否合法?第二,同批次推定的证据基础是否充分?如果假币的冠字号码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分别属于多个不同的号段----在同批次推定中就应当谨慎,不能简单地将全部假币归为"同一批伪造货币"。

冠字号码的追踪价值

现代假币犯罪案件的侦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冠字号码的追踪。每一张假币在伪造时会被赋予一个特定的冠字号码----当同一冠字号码出现在不同地区的假币案件中时,往往意味着它们来自同一个伪造源头。

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控方在指控时,是否将不同批次、不同来源的假币混同计算?如果行为人的假币来源于多个独立的购买渠道,且各批次假币的冠字号码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则"同一案件"的认定可能存在疑问----这直接关系到共同犯罪中数额归责的范围界定。

假币的"成色"与主观明知的关联

虽然假币的数额以"面额"计算,但假币的"成色"----即其伪造的精工程度----在辩护中仍有重要价值。如果涉案假币的伪造质量极差,普通人一眼就能看出是假币,而行为人却声称"不知道是假币"----这种辩解的合理性就极低。反之,如果涉案假币的伪造质量极高,验钞机都无法识别,普通运输者(如张某案中的货车司机)主张"不知道是假币"就具有了相当的合理空间。

九、跨境假币犯罪案件的特殊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假币犯罪也出现了跨境化趋势。我曾在一次研讨会上听到一个案例:行为人在缅甸购买假币后,通过中缅边境的非设关地将假币运入境内。这引出了若干特殊的辩护问题。

走私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竞合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走私假币罪----将假币运输进出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从境外购买假币并运输入境,其行为同时触犯了走私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辩护律师在此种情形下的关键任务是:比较两罪的量刑----走私假币罪的最高刑也是无期徒刑,与运输假币罪相当;但两罪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上可能略有差异。辩护律师应当通过精确的数额计算,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适用结果。

域外购买假币的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因此,中国公民在境外购买假币后运输入境的,其购买行为虽然发生在境外,但仍可适用我国刑法进行评价。

但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境外购买假币的行为,其证据由境外执法机关收集,这些证据是否满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合法性要求?如果境外证据的收集程序存在瑕疵,且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补正,则这部分证据在境内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就存在疑问。

十、辩护实务要点速查

定罪层面的审查重点: - 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假币?(运输型案件的核心争议) - "明知"的推定链条是否存在断裂? - 涉案假币的面额是否经过了全面、有效的鉴定? - 各共犯人对总面额的归责范围是否合理? - 出售/购买/运输的行为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 是否应当适用持有假币罪或使用假币罪而非出售假币罪?

量刑层面的挖掘方向: - 数额的计算----是否存在未遂部分?各共犯人的归责数额是否合理? - 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是否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其他假币犯罪事实? - 是否退赃退赔(上缴未流出的假币、退缴违法所得)? - 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层级和地位----是主犯还是从犯? - 行为人的参与时间长短和参与程度深浅?

程序层面的审查要点: - 货币真伪鉴定书是否由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出具? - 鉴定覆盖率是否充分? - 假币的扣押、封存、送检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存在诱惑侦查或特情介入的情形? - 假币的保全链条是否完整----从扣押到送检到鉴定各环节是否有断点? - 是否对上游假币来源进行了追查----未追查上游的来源是否影响本案数额认定?

结语:真假之间,方寸之间

在刑事辩护的从业经历中,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我最不希望看到当事人被定罪的罪名之一。不是因为它的法定刑有多重----而是因为这个罪名的"明知"与"不知"之间、这个数额档次与那个数额档次之间,往往只差一层薄薄的证据膜。

张某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的那天,我在想:如果他在被捕后不是用"路边捡的"这个拙劣的谎言来自辩,而是正视自己的行为、积极退赃、争取自首或坦白的认定----他的刑期能不能从十一年六个月降到七年、五年甚至更短?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遗憾的是他选择了最糟糕的一条路。

而那位被不起诉的货车司机,他在走出看守所的那天给我发了一条信息,只有四个字:"谢谢律师。"

这就是这个罪名的全部张力所在:在真假之间,在罪与非罪之间,在十年以上与三年以下之间----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在这些狭窄的缝隙中,为当事人找到一丝光亮。

假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当然不容否认----每一张流入市场的假币,都是对金融秩序的侵蚀,对公众信任的消耗。但刑法的目的在于精确追责,而非粗暴惩罚。当"明知"的推定链条存在断裂时,当数额的计算存在争议时,当证据的收集存在瑕疵时----辩护律师的每一次发声、每一份辩护意见,都不是在为假币犯罪"开脱",而是在维护一个最朴素的法治原则:未经充分证明,不得定罪;未经精确计算,不得量刑。

本文参考案例及资料:

1. 湖北宜昌"3.08"特大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24年5月),该案入选2023年全国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 李某某制造、运输假币案(2024年)----涉及购买假币后的运输和出售行为竞合,数额3.3万元,法院认定构成数罪。

3. 贵州瓮安特大制售假币案(2023年)----涉案金额147.49万元,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结,4名被告人中自首、坦白对量刑的影响具有参考意义。

4. 公安部2025年9月公布5起伪造货币典型案例(含北京程某某案、内蒙古李某案、四川何某某案等)。

5. 李某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案(2025年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

6. 福建平和县特大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一元假币案(2020年)----伪造一元假币40多万枚,在平和兜售,违法所得20多万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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